10 去估算

陶高明

谁知道有关房产纠纷的法律问题?

3 回答

共有3条回答

锁清秋X 有用 1

主要有这么几部法律和司法解释:
1、《民法通则》;
2、《物权法》;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合同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展开全部回答

啊_5072 有用 1

网友们关注较多的仍是与房产相关的法律问题。因此在本期法眼观察中,编辑继续为大家推荐一些较有代表性的房产纠纷问题,如:租户一年未交房租房东如何处理?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是谁?与约定的过户日期晚了100天算是违约吗?新婚姻法之前买的房子算共同财产吗?等,以供大家参考。
问题
一、我房子租出去一年,对方到现在还没给房租钱,打电话不接,我该怎么办?
汉威律所:没有在约定时间交房租的,此时你有权立即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和你签租凭合同的承租人支付欠付租金和延期支付利息,对房屋现住人,你不承担任何义务,通知他限期搬出,不搬的直接清理房屋,必要时起诉解决。
问题
二、我个人从房产开发商处购买首套商品房,开发商给所有购房户办理完房产证后,拿出一张销售不动产的税票,要求购买方承担销售不动产税。请问销售不动产税的纳税人是谁?购买方应不应该承担销售不动产税?如果要维权,有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梅正刚律师:你好,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为开发商,如果你认为开发商的要求不合法,可以拒绝开发商的无理要求。
问题
三、我房子是婚后、在新婚法出来之前买的,只写的我名字,这房子现在无产权,只有一个物业使用权转让合同,我想把这个房子卖掉,办房子过户手续的开发商说要夫妻两个人都签字,但是名字只有我一个人,我一个人签字到底可以吗?
唐辉德律师:由于是婚后购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转让时要双方签字同意才行。
问题
四、与房产中介书面约定的时间是10月8日过户,实际是11月15日才完成过户手续.事过100天后还能不能追究中介的责任?
东方愚敏: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你可追究中介的责任。再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实际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因第三人原因违约的责任承担】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因此,你不仅可以追究中介的责任,你还可能获得赔偿。

慢慢_7972 有用 1

1、按情理来说,你应该把长辈的部分归还,或货币方式买下或按份额更改房产证,人毕竟是社会动物,尤其在农村,最好找长辈一级多些人坐下调解为好。
2、按法律规定,房产证是你的名字,该房屋所有权在你那里,法律会保障你的所有权。至于房产证可以去房屋交易管理部门报失补办。若以前有其他协议,最大可能性按违约条款处理,不会影响你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力

土巴兔装修客服

土巴兔官方客服,欢迎随时咨询

 立即咨询

亲,近期在了解装修吗?您是否想改变一下家里的布置,风格,收纳等现象?只需要一个报名申请您就能获得免费设计,赶紧咨询我吧!

相关问题 更多
最新回答
相关文章 更多
专题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内容

合同,作为一种双方在协议签下的书面文件,它一旦签订,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国家规定劳动者有权利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害,所以合同就有着保障各自利益的权利,无论是在企业或者是在工程建筑领域,它同样旅游法律效力。有时我们会遇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问题,这时候,我们应该怎样做呢?下面就让我们来对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所所适用的法律问题的解释内容做详细介绍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二○○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由于合同的签署具有法律效应,但有时,它也收到一些条件的限制,如果我们在对建设工程的合同进行拟订时忽略了限制性的规定后,合同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具备有法律效力的,而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问题,法律也有出台相关的政策要求可以为纠纷提供解决的方案,相信上面对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内容的解释能够让你更加了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具体内容。

小产权房买卖纠纷背后的问题

小产权房买卖纠纷背后的问题

近几年很多人因为小产权房屋价格便宜,就会引发购买热潮,但是小产权房存在无法办理房产证,也无法落户口,这让很多人虽然买了房,但是心里也是不踏实的,随着对小产权房屋的政策出台,很多地方都陆续出现了小产权房屋买卖纠纷的案件,大都是因为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让一些买房者出现了恐慌,简单跟着小兔了解一下有关小产权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法律分析。所谓小产权房屋是指经过合法审批在农村土地上开发建设的住宅房屋。如果从土地的性质对房屋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在农村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就是小产权房屋,在国有无偿划拨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就是经济适用房,在国有出让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就是商品房。正是因为小产权房屋是建筑在农村集体土地之上,而集体土地只有本集体组织的成员才有权占有使用,因此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小产权房是不允许上市交易的。也就是说只有与集体土地有特定身份关系的农村村民才能购买或者经拆迁回迁取得小产权房。此外,任何人购买小产权房均为法律所禁止,所签定的小产权房买卖合同,也会被法院确认为无效合同。合同被判决无效以后,出卖方就可以收回房屋,当然出卖方应将已经收取的购房款退还给对方。由于近年来房屋价格飞涨,许多出卖小产权房人通过诉讼收回了房屋。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有的小产权房的土地,已经补交了地价款,变成了国有土地。于是小产权房也就变成了大产权,房屋也由禁止上市交易变为可以交易。随着很多关于小产权房屋转正政策的出台呢,一些地方也开始让购买小产权的用户来补交地价款成了大产权的房屋,这样就可以光明正大的上市交易了,但是现在的小产权房屋全国各地都很多,这样一个庞大的群体,何去何从,随着一些拆迁等地方的变化,一些原房主开始想要补偿款,一些转不了正的小产权用户也因此闹上了法庭,多了解一下小产权房买卖交易的法律知识还是有必要的。

房屋产权纠纷案件处理的方法

房屋产权纠纷案件处理的方法

房屋是人们的重大财产之一,大家把它看的极为重要,并且会把它留给自己的家人,但是现如今有很多未分配财产老人就已经离世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老人膝下的众多儿女就很有可能产生财产纠纷的现象。房屋产权纠纷案件是财产争夺里面常见的一种,如果遇到这种案件,一定要处理得当,不然就会惹来很多的麻烦,那么这里就教大家处理这类案件的方法。新建房屋权属纠纷的处理对这类案件,首先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建房资格。一般新建房屋应具有协议、审批手续、出资情况等。在审查建房的审批手续中,尤其是要审查双方是否具备建房资格的问题。如在城镇建房,双方必须是在城镇有正式户口和住房确有困难的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必须取得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的批准,包括其对土地享有使用权等,方可主张对新建房屋的所有权。如不具备建房资格,就不能作为产权人享有产权份额。其次,根据建房人之间的关系及建房事实,确认共有人的范围,处理好建房申请、施工许可证等与房屋权属的关系。具有建房资格的家庭成员中以一个人的名义申请办理手续后,家庭成员之间共同协商共同投资、投劳建房的,房屋建成后其产权可认定为参加建房的家庭成员的共同共有。申请人与投资建房人虽不存在亲属关系,但有共同建房之合意和共同出资的事实,而该投资建房人又不具备建房资格,可以作为共有人享有产权,但应责令其补办申请手续。在具体划分份额上,有协议的,按协议的约定划分产权;没有协议的,按双方出资的比例划分产权。对改、扩建房屋产权的确认改、扩建房屋是以原房为前提。对这类房屋的产权确认首先要审查原房地产权的来源,划分原产权共有人,在此基础上对改扩建后的产权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一是共同共有人改、扩建并有协议的,根据各共有人对原房地产权各自享有的份额和出资比例划分产权、产权份额与出资比例不一致的,采取多退少补的办法解决。二是部分共有人改、扩建的,如改扩建之前已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原则上扩建部分归扩建人所有,其他部分按各共有人在原房享有的份额,根据改扩建后房屋价值的变化,确定其在新房中享有的份额,并令其补足新旧房屋之间的差价。如改、扩建人在改扩、建之前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其改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若其他共有人提出产权请示的,原则上应予支持,准予其对改、扩建房屋<包括扩建部分)享有产权,但应对改、扩建人的投资投劳予以补偿。三是非产权人改、扩建他人房屋的,非产权人在改、扩建之前,除应办理合法审批手续外,还须征得房主同意。双方对主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虽然一方或双方办理了改、扩建的合法手续,但双方对产权无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虽然一方或双方了改扩建的合法手续,但双方对产权无约定的,房屋产权应属原房主所有,对改、扩建或增添的附属物亦随主物归原房主所有,对其投资由原房主予以补偿;未经原房主同意,非产权人擅自改、扩建或增添附属物的,产权归原房主所有,因改、扩建或增添的附属物的费用,房主一般不予补偿。房屋产权纠纷案件提供哪些证据房屋产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向法院一提供哪些证据?房屋产权纠纷案件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房屋产权归属等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给予确认的案件。对确认房屋产权案件,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1)提供证明自己对争议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据材料,如房屋产权证书、建房许可证、继承或赠书、买卖文书、过户证明等。(2)提供房屋是个人所有,还是共有的证明材料。(3)提供交纳房产税等权利人自己履行产权人权利和义务的证明材料。(4)提供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管理情况的证明材料。(5)说明争议房屋改造中或其他情况下有无被没收、改造、挤占等证明材料。(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现在是法制社会,大家都需要懂法、守法,按照法律的程序和条款来看待案件,这样才是最正确的。关于房产纠纷案件大家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条例,再根据自己的情况做一个分析,财产纠纷是最难解决的,只能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合法,法律自会主持公道。房产纠纷的案件自己如果没有能力解决,就要及时的联系律师,请律师来帮忙会好很多。

打开APP后继续操作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