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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锐锋

房产纠纷的法律对策有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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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飞鸣 有用 1

(一)调解为主,判决为辅群体性纠纷案件,大多是以小区或者单位为单位,一方当事人之间比较熟悉。在诉讼中一旦出现当事人不理解或者不满意之处,就会在群体间造成很大的影响,甚至出现对诉讼的抵制情绪,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办案人在处理相关纠纷时,充分注重调解的功能,从立案受理后一直到宣判,调解工作贯穿始终,坚决将当事人的不满情绪吸纳在诉讼程序。今年5月以来,江南春城小区计250多名业主起诉开发商沈阳天力投资置业有限公司逾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纠纷,法院受理后,根据案件特点确立了以调解为主的办案思路,由于开发商前期工作以入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不足,该小区业主在诉讼中情绪异常激烈,在办案人员作双方调解工作时,部分业主持抵制态度,并声称如果得不到满意结果就进京上访。时值奥运前夕,全庭同志在院领导的带领支持下,顶住压力,在透彻分析案情的基础上提出了调解方案。针对部分业主的抵制情绪,办案人员从建设和谐小区的角度反复给其陈述利弊,针对部分业主担心接受调解方案后开发商不履行协议的情况,庭长亲自做工作,使开发商自愿拿出部分房产作为履行协议的担保。闹情绪的业主理解了办案人员的良苦用心,逾160名业主满意地接受了调解方案。在此基础上,对未接受调解方案的少数业主果断下判决,宣判后业主全部服判息诉,从而成功避免了一起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的产生。
(二)现场处理,多方协作物业管理纠纷大幅度上升,且表现类型单一即物业服务公司追讨物业费,该类纠纷发生数量多,频率高,人数广,对稳定影响大。虽然追讨物业费事件法律关系较为清晰、单一,但业主不交纳物业费的原因背后一般都隐藏深层次的矛盾。简单庭上调解并不能达到满意的效果,径行判令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虽然能够达到结案效果,但往往会造成业主的不理解,引发上诉甚至群体上访。在此类案件面前,办案人员牢固树立司法服务意识,把服务作为审判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仅仅满足于结案,而是致力于解决案件后隐藏的深层次矛盾,让当事人真切感受诉讼过程的公平、公正,恢复对司法的信心,树立对法律的信赖,从而妥善处理深层次的矛盾。今年6月在审理诗波物生活园小区物业管理纠纷时,一单元内6名住户成为拖欠物业费被告,原因是7楼住户进住时私自改动煤气管道,造成其余6户常年无法开通煤气。物业公司多方面协调后7楼用户仍不改正,于是其余6户不交纳物业费,在庭审中表示煤气问题不解决就决不交纳物业费,并声称要联合起来向政府部门上访。该案受理后,办案人员并未急于判决,而是召集物业公司、6名被告、煤气公司单位代表、7楼住户来到小区现场,分析成因,明确过失,最后终于达成协议,由物业公司维修煤气管道,7楼住户负责相关费用,该单元内累积多年的邻里矛盾得到化解,物业纠纷也顺利地得到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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岑冠宇 有用 1

审判实践中,商品房销售广告中说明和允诺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形:1.对商品房环境性质量的陈述;2.对商品房使用功能质量的陈述;3.对商品房美观性质量的陈述;4.向购房人提供某些优惠或附带赠送礼品的说明;5.承诺“还本销售”、“售后返租”等;6.承诺为外地购房者办理本地城市的户口;7.在广告中允诺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将配备管道煤气、有线电视、远传水表、进口电梯等,但实际交房时并未配备这些设施或要求购房者另支付上述费用等。实际上,购买人常常就是对商品房的广告、宣传的信任才决定进行交易的,而开发商提供的这个不实信息,对交易有重大的影响,理应担责。司法解释明确了开发商的广告宣传作为要约来处理之情势,即使它们未纳入合同,也仍然构成合同的内容,若开发商违背了承诺与说明,将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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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房屋产权纠纷案件处理的方法

房屋产权纠纷案件处理的方法

房屋是人们的重大财产之一,大家把它看的极为重要,并且会把它留给自己的家人,但是现如今有很多未分配财产老人就已经离世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老人膝下的众多儿女就很有可能产生财产纠纷的现象。房屋产权纠纷案件是财产争夺里面常见的一种,如果遇到这种案件,一定要处理得当,不然就会惹来很多的麻烦,那么这里就教大家处理这类案件的方法。新建房屋权属纠纷的处理对这类案件,首先要审查当事人是否具有建房资格。一般新建房屋应具有协议、审批手续、出资情况等。在审查建房的审批手续中,尤其是要审查双方是否具备建房资格的问题。如在城镇建房,双方必须是在城镇有正式户口和住房确有困难的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必须取得区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职能部门的批准,包括其对土地享有使用权等,方可主张对新建房屋的所有权。如不具备建房资格,就不能作为产权人享有产权份额。其次,根据建房人之间的关系及建房事实,确认共有人的范围,处理好建房申请、施工许可证等与房屋权属的关系。具有建房资格的家庭成员中以一个人的名义申请办理手续后,家庭成员之间共同协商共同投资、投劳建房的,房屋建成后其产权可认定为参加建房的家庭成员的共同共有。申请人与投资建房人虽不存在亲属关系,但有共同建房之合意和共同出资的事实,而该投资建房人又不具备建房资格,可以作为共有人享有产权,但应责令其补办申请手续。在具体划分份额上,有协议的,按协议的约定划分产权;没有协议的,按双方出资的比例划分产权。对改、扩建房屋产权的确认改、扩建房屋是以原房为前提。对这类房屋的产权确认首先要审查原房地产权的来源,划分原产权共有人,在此基础上对改扩建后的产权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处理。一是共同共有人改、扩建并有协议的,根据各共有人对原房地产权各自享有的份额和出资比例划分产权、产权份额与出资比例不一致的,采取多退少补的办法解决。二是部分共有人改、扩建的,如改扩建之前已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原则上扩建部分归扩建人所有,其他部分按各共有人在原房享有的份额,根据改扩建后房屋价值的变化,确定其在新房中享有的份额,并令其补足新旧房屋之间的差价。如改、扩建人在改扩、建之前没有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其改建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若其他共有人提出产权请示的,原则上应予支持,准予其对改、扩建房屋<包括扩建部分)享有产权,但应对改、扩建人的投资投劳予以补偿。三是非产权人改、扩建他人房屋的,非产权人在改、扩建之前,除应办理合法审批手续外,还须征得房主同意。双方对主权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虽然一方或双方办理了改、扩建的合法手续,但双方对产权无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虽然一方或双方了改扩建的合法手续,但双方对产权无约定的,房屋产权应属原房主所有,对改、扩建或增添的附属物亦随主物归原房主所有,对其投资由原房主予以补偿;未经原房主同意,非产权人擅自改、扩建或增添附属物的,产权归原房主所有,因改、扩建或增添的附属物的费用,房主一般不予补偿。房屋产权纠纷案件提供哪些证据房屋产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向法院一提供哪些证据?房屋产权纠纷案件是指当事人双方因房屋产权归属等问题发生争议而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给予确认的案件。对确认房屋产权案件,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1)提供证明自己对争议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据材料,如房屋产权证书、建房许可证、继承或赠书、买卖文书、过户证明等。(2)提供房屋是个人所有,还是共有的证明材料。(3)提供交纳房产税等权利人自己履行产权人权利和义务的证明材料。(4)提供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和管理情况的证明材料。(5)说明争议房屋改造中或其他情况下有无被没收、改造、挤占等证明材料。(6)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明材料。现在是法制社会,大家都需要懂法、守法,按照法律的程序和条款来看待案件,这样才是最正确的。关于房产纠纷案件大家要参考相关的法律条例,再根据自己的情况做一个分析,财产纠纷是最难解决的,只能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合法,法律自会主持公道。房产纠纷的案件自己如果没有能力解决,就要及时的联系律师,请律师来帮忙会好很多。

房产证纠纷原因及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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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房产是一种十分重要的资产,它涉及到大量的资金,甚至关系到孩子的入学、家人的社保问题,因此广泛受到大家的关注。现在,关于房产证的纠纷也层出不穷,涉及其中的人往往会觉得十分苦恼,因为许多之前并没有处理这种事情的经验。本文就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房产证纠纷的原因以及如何解决,从而供大家有需要的时候做下参考。一、房产证纠纷的原因1、房产证纠纷由开发商原因造成的(1)购房人签合同前应查看清楚,开发商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正本的记事栏中,有无土地被抵押的标注。《购房合同》中要有专门条款对房屋产权和房产证相关内容有所约定,不仅要约定具体办理的最后时限,还要约定不能按时办理的处理办法。(2)不签不合理的委托书。很多开发商要求购房人在合同外另签一份协议,委托其代办房产证、代收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这种不合理的委托购房者可以拒绝。(3)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因此,不管购房人是否委托房地产商代办房产证,房地产商都有法律责任协助购房人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并取得房产证。2、购房者本身原因造成的纠纷(1)对于开发商与小业主存在纠纷,扣着本该发给小业主的房产证不发的,应及时沟通,及时解决矛盾,避免长期拖延。并可以主张开发商扣发房产证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要求开发商改正。(2)对于房屋契税、公共维修基金尚未缴纳的,应及时缴纳,因为缴纳上述税费是法律规定的取得房产证的必经程序。为了及时取得房产证,购房者应及时缴纳,并及时将缴纳收据或发票交给开发商或代办机构。(3)对于提交办理房产证的文件不合格的,应及时改正,可以向工作人员询问,以免跑“冤枉路”。(4)对于个别购房者购房人住后进行违章搭建,致使规划部门不予核发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的,应及时拆除违章搭建的非法建筑,保障房产证办理。3、房产证办理部门原因造成的纠纷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4、代办人员原因造成的纠纷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向代办人员或机构要求赔偿。二、房产证纠纷该怎样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如果开发商存在下列严重违约行为,您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解除、撤销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并要求赔偿。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3、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4、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6、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已经大致了解了房产证纠纷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法。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房产证纠纷的原因主要是两个大点,一是开发商的原因,二则是业主自己的原因。问题出在不同的人身上有不同的特点,关于纠纷的解决,我们主要是按照合理的司法途径进行和解或者审判赔偿。因此,大家要了解必要的法律常识,避免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合作建房合同的法律风险及控制与合同纠纷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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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合同是建筑行业比较常见的一类合同,它主要是针对提供资金以及提供土地双方的相关权益利益等等的保障而设定的。合作建房合同的操作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那么接下来不妨就随小编一起来了解关于合作建房合同的四个方面的内容吧,我们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合作建房合同的简介、法律风险以及控制以及纠纷、纠纷处理方法三个板块的信息。一、合作建房合同的简介合作建房是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根据协议分配新建房屋或利润的一种特殊房地产开发方式。合作建房合同产生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提供土地的一方没有把土地使用权变更到房地产公司名下而导致合作建房合同的无效和合作建房的两方都是非房地产公司从而导致合作建房合同的无效等内容。二、合作建房合同的法律风险以及控制从法律层面来讲,合作建房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1、提供土地的一方没有把土地使用权变更到房地产公司名下而导致合作建房合同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6〕2号)第十八条规定:“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建合同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合同,或房屋已基本建成,又无其他违法行为的,可认定合建合同有效,并责令当事人补办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九项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建合同,依法办理了合建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因合建一方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而认定合同无效。”基于此规定,合作建房中提供土地的一方必须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合作建房的另一方——房地产公司名下,否则,该合作建房合同认定为无效。2、合作建房的两方都是非房地产公司从而导致合作建房合同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第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基于此规定,合作建房的双方必须有一方是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否则,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也是无效的。三、合作建房合同纠纷合作建房(开发)合同的几种形式及效力认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要求合同一方当事人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如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一方当事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认定合同有效。土地使用权性质与合作方式不同,合同性质及效力也不一样:1、利用宅基地与他人合作建房的,虽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了建房所需的"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居民(个人)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但因宅基地属集体土地,仅供集体所有制的成员使用,合作建房合同应认定无效。2、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了批准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3、合作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参与经营活动,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双方所签合作合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4、合作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或者只使用房屋的,应认定双方所签合同为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四、合作建房合同纠纷的处理1、当事人请求分配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的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房屋归宅基地"两证一书"的申办人所有;同时,由宅基地"两证一书"申办人将投资款及利息返还出资人。3、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的房产,补办批准手续后合作双方对该部分房产的分配协商不成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按合作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分割的,应予支持;对该部分房产增加的投资额的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应按约定的投资比例或利润分配比例承担。4、当事人违反规划开发建设的房屋,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责令拆除的,合同当事人对损失的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应按双方过错大小、投资比例或利润分配比例确定。5、合作建房合同约定仅以投资数额确定利润分配比例,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出资,请求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的,不予支持,双方利润按实际投资比例分配。以上我们为大家介绍了关于合作建房合同的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包括合作建房合同的简介、纠纷以及处理、法律风险以及控制这四个板块的文字图片信息。通过以上篇幅的理解,我们了解到合作建房合同属于常见合同中的一种,它具有三个方面的法律风险。而关于合作建房合同的纠纷处理则要依据相关相关法律法规的介绍并结合具体的情况综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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