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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兰梦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范围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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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氏二小生 有用 1

一是要建立完善城乡一体化的建设用地招、拍、挂制度,集体建设用地凡是用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一律以招拍挂方式出让或租赁;二是要建立完善土地交易许可管制制度,对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准入要坚持维护农村稳定的原则,防止农村集体组织负责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审批,甚至擅自处置农村集体土地资产,要求在办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前必须由土地所有权单位召开村民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经2/3以上代表同意并形成决议后,方可办理。三是对各类违法违规形成的集体建设用地要进行清理和处理,严格限定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条件。只有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用地性质合法、用地手续齐全、不存在权属争议的集体建设用地,才能经交易许可后依法流转。不符合条件的违法违规用地、用地手续不全的用地、不符合规划的用地等,在进行处理前一概不准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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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timo 有用 1

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人们在认识和理解上存在较大差异。不少学者在研究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问题时未区分建设用地和农业用地,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客体和主体都作了扩大理解。总的来看主要有两种理解: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包括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前者是指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建设用地使用者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后者是指土地使用者相互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关系。另一种观点认为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仅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者之间的转移。笔者赞同后者。从严格意义上讲,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土地用者之间的转移,不应包括发生在土地使用者与土地所有者之间的土地使用权“首次流转”,更不应该将流转的客体扩大到家用地。
虽然“首次流转”和“再次流转”都可以实现土地有偿使用,但两者间有着重要的区别:
(1)所谓的“首次流转”,实质上是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初次分离。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下,这种分离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实质上属于同一过程,通常会涉及到土地用途的改变和土地利用规划的实施。因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分离的前提是政府依法审批。虽然“首次流转”中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流转协议,最终还要经人民政府的批准,但这种批准是被动的、形式上的,很难体现审批的真正意图。在政府审批把关不严的情况下,很可能导致大量土地在乡(镇)政府的操作下涌入市场,耕地保护将更加艰难。而“再次流转”仅限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一般不涉及到农地的转用问题和规划的变更,也无需政府审批。以所谓的“首次流转”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做法,实质上是规避政府审批的非法占地行为。
(2)“首次流转”主要发生在集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通常是在地方政府的操作下进行。其结果通常是增加建设用地的供给总量,而不是提高现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利用率;而“再次流转”是对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重新分配,其结果是使目前利用效率较低的土地资源得到更加充分、合理的利用,并不会增加新的建设用地。
(3)“首次流转”如果监管不力,极易造成土地供给失控,产生严重的社会后果;而“再次流转”比较容易监控,以通过流转合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税收、价格等手段予以监控。
基于上述区别,笔者认为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存量建设用地使用权在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之间的流转,而不应包括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所谓的首次流转。就像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不同于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中的发包不同于转包一样,它们遵循的是不同的规则,有不同条件和要求。准确界定“流转”的含义,对于我国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制度的建立,对于未来国家进行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监管,以及对于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尚尊装饰 有用 1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由此释放出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信号被广泛热议。业界人士分析称,在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的大背景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成为必然趋势,但是在推进过程中需要统筹好各方利益,尤其是对农民权益的保护,所以这一改革将是渐进的、有序的。
在很长时间内,中国在城乡一体化发展进程中,遇到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制度性障碍。与城市的国有土地相比较,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不明确,农民权益在实现渠道上单一,抵押等权益无法得到实现。因此,从1999年开始,芜湖、苏州等城市就相继开始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试点。虽然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这些地区总结出了一些经验,但是在土地流转模式的完善和规范程度上仍有欠缺,且流转面积较小,相对于耕地流转的大市场而言,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市场还不健全。
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在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部分农村集体组织流转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意愿开始强烈,试点地区的交易量开始活跃。从效果来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打破了此类土地利用率低、分布散乱的局面,农民财产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实现,降低了城镇化中农民市民化的成本,同时也缓解了城镇化中的土地供需矛盾。以最早试点的芜湖为例,有统计显示,2008年至2012年,该市累计开发复垦新增耕地6.85万亩,农用地流转106万亩,城镇化率由49.8%提高到58.3%.
而且,在以往的征地模式中,地方政府作为农村土地从“集体”变“国有”的主导方,在实体操作过程中行政干预过大,导致征地范围过大,农民权益则集中表现为征地补偿,但补偿标准往往较低,尤其在城市化中,被征土地进入招拍挂程序后升值迅速,价格往往超出征地成本,在这种“同地不同价”的背景下,集体建设用地的市场价值和农民的财产权益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巨额土地价差收益由地方政府获得,这就是“土地财政”的来源。
因此,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是实现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的必然途径,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序流转和与国有土地同权同价的基础。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是基本的生产生活保障。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如何统筹平衡政府、农民以及其他利益主体的关系,是土地转型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否则会引发社会稳定问题,这也是为何试点多年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仍未大规模推广的重要原因。
涉及到具体的流转操作,价格如何形成以及收益如何分配成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突破口,试点地区纷纷对此进行探索。比如,芜湖市就要求,市县土地主管部门制定公布试点乡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基准地价,以后则根据土地市场变化以及乡镇规划发展对基准地价进行动态调整。昆山市则对依法办理农转用手续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允许农民集体直接以土地或开发为标准厂房等方式进行出租、出让。此外,成都的农村土地交易所、重庆的地票制度,均是集体建设用地市场化的有益探索。
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农村土地流转作出新的部署后,不少地区也随之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试点。比如,山东省11月18日就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探索实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和作价入股,依法鼓励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以土地使用权联营、入股等形式兴办企业。业界人士分析称,在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制度还不完善、流转市场还未培育成熟的情况下,在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中,必须把农民利益摆在首位,防止相关利益方在流转过程中侵蚀农民权益。
另外,严格用途管制和土地规划应当是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的首要前提。近几年屡禁不止的小产权房,不仅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造成了资源浪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为的是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产出率,那么就必然要求其有序、良性发展。这也意味着,要把握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与保护耕地的关系,防止出现为了追求经济效益而侵蚀耕地红线的倾向。
与此同时,自愿公平应当是农村土地流转中需要把握好的基本原则。因为农民和集体组织是土地产权的主体,因此必须尊重农民意愿,在把转让、入股、抵押等完整土地权能赋予农民的同时,必须建立起完善的制度保障,建设公开透明的流转交易程序,如此农民更多的财产权利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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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和流转

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和流转

导语:农村建设用地是近些年非常流行的一个热词,这一方面是因为人们对于地产等产权有了更深层的认识,另一方面也是因为近些年农村的经济有了非常显著的增长。那么什么是农村建设用地?它的范围包括哪些呢?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属于谁?农村建设用地如果要进行和流转又该满足哪些条件?下面的这篇文章为大家详细介绍农村建设用地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有需要的读者朋友。农村建设用地的范围与含义照我国土地管理制度,土地权属分为国有土地和农村集体土地两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指农民从事二、三产业及其居住生活的空间承载地,包括农村居住用地、农村公共服务及基础设施用地、村办及乡镇企业用地等。总体上看,我国土地要素市场还不完善,在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不统一,特别是集体建设用地基本被排斥在土地市场之外。《决定》提出,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这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制度改革的重大政策导向。推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进入市场,与国有建设用地享有平等权益,有利于形成反映市场供求关系的土地价格,建立与城镇地价体系相衔接的集体建设用地地价体系,促进土地在竞争性使用中实现更合理的配置。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那么,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属于谁呢?下面为大家详细地介绍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所属。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权是指利用土地营造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建设的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分为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进行非农业建设依法使用国有土地的权利。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和个人进行非农业生产建设依法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农村建设用地流转及其条件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2)农村房屋产权人转让、出租房产时,连带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3)乡村企业的兼并、改制过程中涉及集体土地转让、出租;(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联营等形式新办企业;(5)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使用权合作的方式开发项目;(6)经征用、补办为国有土地并输转让、出租;(7)由于企业破产清算或债权债务因素,经司法裁定发生流转。推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有利于农村经济改革的深化,有利于农村土地法律制度的完善。上面为大家详细地介绍了农村建设用地的相关知识,主要为大家介绍了农村建设用地的定义、使用权以及农村建设用地的流转及其相关条件。虽然农村建设用地在农村的城乡一体化建设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以及流转还是需要相关的规范以及政策来进行规范的。这样可以确保我们的切身利益不被侵犯,也会使集体性的农村建设用地的使用更加公平和合理。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详解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详解

导语:有人说,共产党领导下的我们与以往的任何一个朝代相比,最大的不同是土地在我们手中,而不是在某一个人、某一个组织的手中。这是一种大智慧,正是因为这个政策,让我们的党以弱胜强。也才有了我们今天的美好生活。但话虽如此,土地虽然造我们手中,但是我们对它并没有绝对的所有权,想要出售或者是转让,都是要遵循一定的规定的,不然就乱套了。下面小编就来为大家介绍一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详细内容吧。想要了解一下的朋友要看仔细喔。首先是该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城市规划、村庄和乡镇规划、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集体所有土地。还有城市的各街道办事处,煤矿等用地,都属于该范围。凡是一切对这些用地进行出让、出租、抵押、转让,但土地的所有权不变的变动都要以该管理办法为准则进行评测。然后是主要内容:首先是管理该用地的前提。要保证我们管理土地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村庄规划、国家产业政策等规定。而且土地的所有权合法、产权条例清晰无异议。没有被政府机关限制使用权利。最重要的一点是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都是自愿,没有强买强卖的行为。在出让、租赁集体建设用地的时候,必须由三分之二及以上的集体成员签字同意才可以生效。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可以用来作为多种用途、比如工业、商业、旅游等。但是不可以卖给房地产公司,不能作为房地产开发之用。如果国家因为建设或者经济发展的原因征用该用地的话,使用者和所有者应该无条件服从。而如果是我们将集体建设用地转让出去的话,那我们应该签订书面合同,并且在合同上明确写明合同的时间及转让年限说明,并在合同签订后30天之内向有关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期满之后,土地所有者拥有无偿收回用地的权利,也有继续签订合同的权利。总结: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所有内容了。怎么样,是不是很详细呢,总的来说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些规定能够让我们的社会更加的安定繁荣。希望小编的文章能够帮到大家。

农村土地流转   超详细的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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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是一种通俗和省略的说法,全称应该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就是说,在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农户把自己承包村集体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流转给第三方经营。那么,关于农村土地流转更加详细的内容,你想知道吗?下面跟着我一起来看看哈。农村土地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是一种通俗和省略的说法,全称应该称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也就是说,在土地承包权不变的基础上,农户把自己承包村集体的部分或全部土地,以一定的条件流转给第三方经营。对于农村土地流转,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今年中央1号文件专门出台了政策: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农村土地流转政策1、加快土地确权土地确权登记意义深远,确权以后有利于土地流转。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任务十分紧迫繁重,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维护农民和土地流转者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现实需要。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化解农村社会矛盾,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推进过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2、规范土地流转但目前土地流转存在农民自行流转多、报村和乡镇批准备案少,口头协议流转多、签订书面合同少等诸多问题,尽快制定土地流转政策,规范土地流转程序迫在眉睫。各地政府应逐渐严格土地流转管理,规范流转程序,完善合同管理,流转合同标准化,流转期限不得超过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期的剩余年限。一旦土地流转发生纠纷处理难度大,缺乏法律保障。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近几年各省市因土地流转引发的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3、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中央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第一条就是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这就意味着耕地红线要严防死守,18亿亩耕地红线仍然必须坚守,同时现有耕地面积必须保持基本稳定。在农地流转不断扩大及建设新型现代农业的新形势下,国土资源部将会继续执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同时探索新形势下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政策创新,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坚持数量质量并重,切实保障国家粮食安全。4、搭建土地交易平台伴随着土地流转制度出台,加快了各地相继实施农地流转试点,就直接促进农村产权交易所的成立,为农地入市搭建平台,建立县、乡、村三级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搭建县乡村三级宽带网络信息平台,及时准确公开土地流转信息,加强对流转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管,及时为广大农户提供土地流转政策咨询、土地登记、信息发布、合同制定、纠纷仲裁、法律援助等服务。5、土地承包权抵押贷款2014年号文件已经开始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土地流转将是盘活农村资源的契机。一旦土地能实行规范化流转,那么抵押贷款就成为可能,土地就能产生增值。同时让农地在生产、生活中可创造更宽松的经营渠道,激发一批承包大户的积极性。开展农村耕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解决了种植大户因资金短缺不能满足规模种植需要的问题,有效破解了种田大户发展的资金"瓶颈"难题,促进了农业产业集约化经营。而且有助于涉农金融机构探索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工作,加快建立农村现代金融制度,促进了农村地区加快对耕地承包经营权证的颁发进度、完善农村耕地流转市场及健全农业风险保障机制建设等方面的农村体制机制创新,并不断提高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6、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农地入市有两个前提,第一它必须是经营型的建设用地,第二必须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针对已出现的违法违规问题,政府要在夯实土地权能的同时改革征地制度,规范征地程序,建立科学的、多元的征地补偿制度、保障和就业制度。农业创富者们也希望通过转变政府职能,能为城乡土地的流转建立一个统一的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规则,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并表示,城乡二元结构是制约城乡发展一体化的主要障碍。应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7、推进城镇化建设在城镇化加速推进的背景下,作为农民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宅基地本可为农民进城提供第一笔资金,但在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下,宅基地的流转仍受到诸多限制。允许流转户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市场流转方式出让承包地、房屋、合规面积的宅基地并获得财产收益。这将解除农村劳动力进城落户的后顾之忧。虽然城镇化将成为中国经济的发展主线之一,但目前宅基地管理依然停留在城乡二元结构的思维框架内。农村宅基地流转的主体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可以是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城镇居民。从物权平等的角度看,限制农村宅基地流转的主体范围缺乏正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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