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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

家里马上就要装修了,想找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全文,要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颁发的全文,知道的朋友顺便告知我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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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亚娟 有用 1

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镇住宅装修的管理,保障住宅正常使用和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住宅装修,是指居民为改善自己的居住环境,自行或者委托他人对合法居住的房屋进行装饰处理的工程建设行为。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住宅装修的居民和从事住宅装修的单位及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住宅装修在土建工程施工中一并实施的以及结构不与其他建筑相连的独户私有住宅,其装修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杭州市房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住宅装修管理工作。各区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住宅装修的管理。
各级建设、规划、建筑业、工商、市容环卫、环保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分工配合房产管理部门做好住宅装修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住宅装修应符合消防、市容、环卫、社区安全等有关规定,保证毗邻住宅的正常使用和通风采光。
第六条严重损坏的住宅和有险情的住宅,应先修缮加固,并经房产管理部门验收,达到使用安全标准后,方可进行装修。危险房屋不得装修和使用。
第七条住宅装修禁止下列行为:
(一)拆除或改动柱梁、混凝土承重构件;
(二)拆除窗间墙;
(三)在悬挑楼梯的承重墙上挖壁打洞;
(四)在楼面基层上凿槽安装各类管道;
(五)改变外立面格局;
(六)各类防盗或保安门、窗、栅等安装超出外墙立面;
(七)其他损坏房屋结构及设施、危及房屋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进行下列住宅装修的,住宅使用人应当向所在地物业管理单位登记备案,并接受房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一)装钉护墙板、粘贴瓷砖、面砖;
(二)铺设木地板、块料面层、吊平顶;
(三)铺设照明线、安装开关盒;
(四)安装浴缸、铺设灶台;
(五)增设小型搁板和吊橱。
登记备案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条住宅装修涉及开凿墙体和楼地面、移动门窗位置、拆改或增设房屋分隔结构、改变房屋外观等住宅装修行为,住宅使用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住宅装修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确定其装修项目、部位和装修时间等内容,发给住宅装修许可单。住宅使用人必须在领取住宅装修许可单后,方可进行装修。
住宅使用人系单位自管房或私房的承租人、借用人、代管人的,应当先征得住宅所有人书面同意后,再向区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条住宅使用人应当严格按照房产管理部门确定的装修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进行装修。
第十一条承接住宅装修工程的企业,必须持有建筑业管理部门核发的具有承接建筑装修工程业务范围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不从事建筑工程施工的企业,承接住宅装修工程的,必须持有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住宅装修企业资质证书》。
外地施工企业进杭承接住宅装修业务的,必须经市建筑业管理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并限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承接住宅装修业务的非装修企业的工匠,必须经房产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领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方可从事住宅装修业务。
凡没有取得装修企业资质的单位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的个人,不得承接住宅装修业务。
第十二条  除自行装修外,住宅使用人应当委托具有装修企业资质的单位或
《住宅装修工上岗证》的个人进行住宅装修。
第十三条从事住宅装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除第九条所列装修内容外,不得承接未取得住宅装修许可单的住宅装修工程;
(二)应当与住宅使用人签订书面的住宅装修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采用的材料不得以次充好,弄虚作假;
(四)施工应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不得偷工减料、粗制滥造;
(五)不得野蛮施工,危及建筑物及人身安全;
(六)不得损害居民和其他经营者权益。
第十四条住宅装修的价格,应根据市场竞争、优质优价的原则,由交易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住宅装修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保障作业人员和相邻居民的安全。
第十六条住宅装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避免对相邻居民正常生活所造成的影响。
禁止夜间22时至次日6时进行产生环境噪声的住宅装修活动。
第十七条装修材料堆放不得占用公共通道和公用场所;装修产生的废弃物必须实行袋装化,按有关部门指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处置。
第十八条装修住宅造成毗邻住宅所有人、使用人财产损害的,受损害人有权要求责任人赔偿损失、恢复原状。
第十九条居民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章装修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对装修中的邻里纠纷及时进行调处。
第二十条建立住宅交易市场,为住宅装修活动提供交易场所。
房产管理部门应会同工商、建筑业管理等部门加强对住宅装修交易市场的管理,引导和规范交易双方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住宅装修发生纠纷,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房产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住宅使用人未申领住宅装修许可单擅自进行住宅装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装修条件的,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住宅使用人在装修过程中没有按照确定的装修内容进行装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没有取得装修企业资质的单位或《住宅装修工上岗证》的个人擅自承接住宅装修业务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拒不停止损害房屋结构、设施的装修行为,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除按本办法有关条款予以处罚外,由房产管理部门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各县(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过去发布的有关住宅装修的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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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欣 有用 1

楼上介绍的很详细,学习了;我之前也一直在找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全文,今天在这里找到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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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有朋友在网上找《杭州市住宅装修合同》,经常上网找资料的朋友可能这不是什么难事。不过今天小编还是整理了一份全面的《杭州市住宅装修合同》,全文阅读,可以下载小编文章末尾的附件。为规范住宅装饰装修施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1号《杭州市城镇住宅装修管理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双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一、工程概况二、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三、施工准备及双方的义务四、材料的供应五、安全生产六、施工内容和工期的变更七、工程质量及竣工验收的办法八、违约责任九、工程保修十、纠纷处理十一、其它约定事项以上各项详细内容这里鉴于文章篇幅就不一一列举了,大家下载附件可以详细阅读。下面小编就装修合同中的一些问题来跟大家讲讲:装修合同中甲乙方给为谁?一般合同有发包方和承包方两方,通过中介机构的需要增加第三方,一般称为委托方。装修合同注意事项发包方就是家庭,一般以户主姓名作为发包方,又称为甲方。装修合同注意事项承包方是进行工程施工的单位,如XX建筑装饰公司,又称为乙方。无论是合同哪一方,都必须真实可靠,作为乙方和委托单位,还必须要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营业执照。基础装修注意事项现场交底关注三大要点:第一要点:确认全部的工程项目家庭装修由于项目大多比较小,所以合同双方为简便起见,谈判时会出现很多的口头承诺,比如设计师对于一些项目做法或材料的口头确认;比如业主承诺如果装饰公司把工程做好,自己给对方介绍多少个工程等等。这样的承诺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合同双方都没有认真的,就全当作笑话来谈来听,这一类承诺合同签订以后也不会有人再提;另一类,是合同双方很认真,但是洽谈的时候也许是碍于情面或者是相信对方,没有写在合同里,但是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应该兑现的,这样的口头条款,如果另一方由于忘记或者信息传递遗漏没有兑现,双方的合作就会留下阴影。所以,在施工现场进行工程交底时,合同双方一定要把所有的工程项目进行确认,其中包括口头的。第二要点:确认工艺做法我们知道,目前家庭装修的图纸文件大多比较简单,主要原因是工程太小,如果做得太详细,设计成本往往难以让合同双方接受。因此,现场交底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把项目怎样做?用设计师以及消费者的嘴说清楚;用设计师的笔在现场画出来、标清楚。第三要点:确认全部装饰材料现在,无论是消费者还是新闻媒体,对家装行业的一个感觉就是偷工减料现象严重。所以,第三要点就是把甲乙双方负责采购的材料在现场说明白。有人会问,偷工减料说的是装饰公司,为什么业主买什么材料也要在这时候谈清楚呢?因为如果业主买什么样的材料或者什么时候买,施工方不清楚,对施工方编制施工计划或者详细的施工方案也许会产生不利的影响。比如,施工方如果不清楚业主买什么规格的墙地砖,瓦工干活时放线就困难了,会影响施工进度。家庭基础装修注意事项借助现场交底,要把稀里糊涂的事情搞清楚,让合同双方借助此次交底把施工项目以及合同双方需要配合的工作理出头绪。在现场交底对所有的内容确认之后,以后所发生的一切超出上述内容的,合同双方应该办理洽商或进行合同补充。总有消费者询问:究竟什么样的合同是杭州市家庭装修的正规合同,怎样签合同才能更有效地保护自己。在此,小编以《杭州市家庭居室装饰工程施工合同》为例,为大家列出了一些签装修合同注意事项。签装修合同注意事项1、应查看装饰公司是否具有资质证书;2、除签订合同以外,还需要有第三方认证,如果装饰公司没有办理这方面事情,您可要谨慎;3、应让装饰公司先出设计草图;4、考察装饰公司用的是否是杭州市工商局颁发的装饰工程施工合同;5、应查看装饰公司是否有工商营业执照;6、审核报价,看一看装饰公司执行的是否是杭州市行业指导价,否则不要轻易签订;7、询问装饰公司施(维邦地板)工期间他们自己是否有质检员到施工现场巡检,能否提供质检记录。好了关于装修合同的问题就说到这里啦,小编提醒广大业主朋友:装修合同中关于装修的事项尽量要详细,以免日后装修公司出现少装修的现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内容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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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住宅室内装饰,其实这是一门学问,并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进行的,要注意的要素有很多,其中包括:风水的问题、色彩搭配的问题、最要的就是安全的问题;本篇文章,小编就给大家主要讲解的就是安全问题,讲解的根据就是《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希望通过小编的介绍,可以让大家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一定的了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针对住宅室内装修而设定的法律法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布,于2002年5月1日起开始生效的,其中包含了八个章节四十八条的法规法则,非常详细的介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2011年1月26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第一章的内容就是从总体介绍室内装饰的注意问题,以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这项法律的约束范围等等。第二章,一般规定:在第二章,一般规定中,主要介绍的是室内装修容易出现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地方,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介绍。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第三章的介绍是针对工程商而设定的法律法规,主要是约束工程服务人员的法律法规。包括,合约签订不能完成,违约应该怎么样处理;使用国家违禁品的处罚等等。第四章,委托与承接:在室内装修的时候,可以委托其他人,而第四章的法律法规就是针对委托与承接而设定,主要针对方向是委托人与承接人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第五章的法律设定是根据室内装修的用料所设定,严禁用不符合国家质量的材料,违规的一方应该受到怎么样的处罚。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第六章的竣工验收与保修,是针对房屋装修完之后,在竣工验收方面和以后的保修方面所做出的承诺。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七章的法律责任是详解的介绍了,如果违反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法律,应该承受怎么样的法律制裁。第八章,附则:就是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附属。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综上所述,就是小编今日为大家准备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的介绍,希望通过小编的介绍,可以让大家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有一定的了解,对大家的日常生活中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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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维护装饰装修市场秩序,保护公共安全、公众利益和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以下简称住宅装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住宅建设单位统一进行的新建住宅装修的,适用本办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规定。郊区村民自建低层住宅装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管理机构)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所辖区域内住宅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本市房地资源、工商行政、质量技术监督、城市规划、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四条(管理制度)住宅装修实行从业人员培训上岗制度和开工告知制度。第五条(行业协会)上海市装饰装修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装饰协会)依法开展如下工作:(一)制订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进行行业自律管理,开展行业服务,规范行业行为;(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或者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争议事项;(三)受会员委托,组织开展行业培训,提供会员服务;(四)受理住宅装修的咨询和投诉;(五)承担市、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职能。查看更多请下载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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