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房屋质量退房可以吗? 有哪些条文支持呢?

发布时间:2024-05-26

房屋是我们的生活所需,但是现在很多市面上销售的房屋的质量往往都不是很好的,很多在购买的时候没有发现,总是在住进去之后各种问题才不断暴露出来,那么,如果我们在购买入住之后发现所购买的房屋质量有问题,可以进行退房吗?问题房屋质量退房有哪些规定呢?需要符合什么样的条件呢?现在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房屋质量退房

 问题房屋质量退房可以吗? 有哪些条文支持呢?

一、关于因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导致合同解除的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院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5条也作出基本相同的规定。根据前述规定,主体结构质量问题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房屋未经验收即发现存在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二是,房屋验收时发现主体结构质量问题;三是,房屋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后,经核验发现主体结构存在质量问题。前两种情况,房屋根本不允许交付使用。第三种情况,首先应通过检验确定主体结构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在确定此前提下,买受人可依法行使权利。

二、关于因商品房质量瑕疵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况。

《最高院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本条所称的“房屋质量问题”应是指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质量问题,即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供热、供冷系统等工程出现的质量问题。买受人依据该条解除合同,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外,且该质量问题应达到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程度,否则不能达到解除合同的目的。但《最高院解释》并未对“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判断标准作出规定,在实践中,对此,有三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商品房正常的“居住使用”主要以安全为标准,只要房屋能安全的居住使用,即不存在严重影响居住使用的问题;

第二种观点人为,判断房屋质量问题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应通过委托工程质量检验部门鉴定,法院依据鉴定结论做出判断。

第三种观点则认为,房屋质量问题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属于法官根据生活常识自由裁量的范围,不需要工程质量检验部门进行鉴定。

本人同意第三种观点,因为专业质量鉴定机构所进行的鉴定只是依据现有规范、标准作出不合格、合格或优良的认定,并对某些量化指标进行确认。而房屋质量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认定没有客观标准,即使由专业工程师来认定,其所做出的鉴定也是完全依赖于其个人的生活经验和主观判断,没有法定依据和标准。因此,是否“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法官作为审判人员,完全可以根据生活常识和经验,作出认定。

以上,小编给大家详细介绍了问题房屋质量退房可以吗。并对一些相关法律法规对于问题房屋质量退房的规定进行了详细介绍,理论上是可以退房的,但是如果要打官司的话最后还是要看具体的情况以及法官的判断,但是如果消费者要在签订合约的时候最好有效果有质量问题后续处理的规定,这样才不会在后面出现一系列的纠纷,希望小编的介绍可以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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