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最新规定,从2015年6月1日起,个人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的不良信用记录等将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提取等业务办理。
自2015年6月1日起,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对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的个人以及配偶的个人信用记录通过人民银行征信查询系统进行审查,如果双方中有一方存在单笔贷款在最近2年内连续有3笔及以上超期的记录或累计6笔及以上超期记录、信用卡最近2年内连续3笔及以上超期记录、因信用问题被起诉的记录——以上这四种情况有出现将不通过其提交的公积金贷款业务。
根据我个人经验,首先你要有公积金卡号和密码,如果不知道密码一般是身份证后六位,如果不对咨询当地社保局,电话上面的同志有的,然后有了卡号后,在社保网上查询,网址上面有,点击:个人普通版-输入卡号密码-查询。
提取条件第七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10%的;
(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申请人在申请贷款的近6个月内,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3个月,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
(2)具有购房合同和相关证明及文件;
(3)有相当于购房全部价款(不含配套费)20%以上的自筹资金;
(4)有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和按规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办理住房抵押;
(6)借款人购买期房的,在房屋竣工办理产权证书之前,由开发单位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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