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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高雅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有哪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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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致意 有用 1

1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1总则1.0.1为了规范建筑工程工人安全操作程序,消除和控制劳动过程中的不安全行为,预防伤亡事故,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健康,特制定本规程。1.0.2本规程依据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总结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生产经验及教训编写而成。1.0.3本规程适用于漳州市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工程施工、设备安装、装饰装修、房屋修缮的一切作业人员。1.0.4本规程条款与国家和行业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不符时,按国家和行业现行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执行。1.0.5本规程由公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2一般规定2.0.1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2.0.2生产班组(队)在接受生产任务时,应同时组织班组(队)全体人员听取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讲解,凡没有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或未向全体作业人员讲解,班组(队)有权拒绝接受任务,并提出意见。2.0.3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1.电工作业;2.锅炉司炉和压力容器作业;3.起重机械作业;4.金属焊接(含气割)作业;5.金属无损检测作业;6.建筑登高架设作业;7.单位内行驶机动车辆驾驶作业。施工现场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试合格获得《漳州市特种作业操作证》。外埠来京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持原所在地地(市)级以上劳动安全监察机关核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明,向本市劳动安全监察机关或其委托单位申请换领《漳州市特种作业临时操作证》后,方准独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学徒工必须办理学习证,在监护人的指导下操作,严禁无证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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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档电风扇 有用 1

1、钢材、半成品等应规格、品种分别堆放整齐,制作场地要平整,工作台要稳固,照明灯具必须加网罩。
2、拉直钢筋,卡头要卡牢,地锚要结实牢固,拉筋2m区域内禁止行人。按调直钢筋的直径,选用适当的调直块及传动速度,经调试合格,方可送料,送料前应将不直的料头切去。
3、展开圆盘钢筋要一头卡牢,防止回弹,切断时要先用脚踩紧。
4、人工断料,工具必须牢固。拿錾子和打锤要站成斜角,注意扔锤区域内的人和物体。切断小于30cm的短钢筋,应用钳子夹牢,禁止用手把扶,并在外侧设置防护笼罩。
5、多人合运钢筋,起、落、转、停动作要一致,人工上下传送不得在同一垂直线上。钢筋堆放要分散、稳当,防止塌落。
6、在高空、深坑绑扎钢筋和安装骨架,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绑扎立柱、墙体钢筋,不准站在钢筋骨架上和攀登骨架上下。柱在4m以内,重量不大,可在地面或楼面上绑扎,整体柱在4m以上,应搭设工作台。柱梁骨架应用临时支撑拉牢,以防倒塌。
7、绑扎基础钢筋时,应按施工设计规定摆放钢筋支架或马凳架起上部钢筋,不得任意减少支架或马凳。
8、绑扎高层建筑的圈梁、挑檐、外墙、柱边钢筋,应搭设外挂架或安全网。绑扎时挂好安全带。
9、起吊钢筋骨架,下方禁止站人,必须待架降落到离地面1m以内方准靠近,就位支撑好方可摘钩。
10、冷拉卷扬机前应设置防护挡板,没有挡板时,应使卷扬机与冷拉方向成90°,并且应用封闭式导向滑轮。操作时要站在防护挡板后,冷拉场地不准站人和通行。
11、冷拉钢筋要上好夹具,离开后再发开车信号。
12、冷拉和张拉钢筋要严格按照规定应力和伸长率进行,不得随便变更。不论拉伸或放松钢筋都应缓慢均匀,发现油泵、千斤顶、销卡具有异常,应立即停止张拉。
13、张拉钢筋,两端应设置防护挡板。钢筋张拉后要加以防护,禁止压重物或在上面行走。浇筑混凝土时,要防止振动器冲击预应力钢筋。
14、张拉千斤顶支脚必须与构件对准,放置平正,测量拉伸长度、加楔和拧紧螺栓应先停止拉伸,并站在两侧操作,防止钢筋断裂,回弹伤人。
15、同一构件有预应力和非预应力钢筋时,预应力钢筋应分二次张拉,第一拉至控制应力的70%~80%,待非预应力钢筋绑好后再张拉到规定应力值。
16、机械运转正常方准断料。断料时,手与刀口距离不得少于15cm,活动刀片前进时禁止送料。
17、切断钢筋刀口不得超过机械负载能力,切低合金钢等特种钢筋,要用高硬度刀件。
18、切长钢筋应有专人扶住,操作规程时动作要一致,不得任意拖拉。切短钢筋须用套管或钳子夹料,不得用手直接送料。
19、切断机旁应设放料台,机械运转中严禁用手直接清除刀口附近的断头和杂物。钢筋摆放范围,非操作人员不得停留。
20、钢筋机械上不准堆放物件,以防机械振动落人机体。
21、钢筋调直,钢筋装入压滚,手与滚筒应保持一定距离。机器运转中不得调整滚筒。
22、钢筋调直到末端时,人员必须躲开,以防甩开伤人。
23、短于2m或直径大于9mm的钢筋调直,应低速加工。
24、钢筋调直,钢筋要紧内贴挡板,注意放人插头的位置和回转方向,不得错开。
25、弯曲长钢筋时,应有专人扶住,并站在钢筋弯曲方向的外面,互相配合,不得拖拉。
26、调头弯曲,防止碰撞人和物,更换芯轴、加油和清理,须停机后进行。
27、钢筋焊接,焊机应设在干燥的地方,平衡牢固,要有可靠的接地装置,导线绝缘良好,并在开关箱内装有防漏电保护的空气开关。
28、焊接操作时应戴防护眼镜和手套,并站在橡胶板或木板上。工作棚要用防火材料搭设,棚内严禁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并备有灭火器材。
29、对焊机接触器的接触点、电机,要定期检查修理,冷却水管保持畅通,不得漏水和超过规定温度。
30、钢筋严禁碰、触、钩、压电源电线、电缆。

答题的乐趣 有用 1

1.0.1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0.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施工现场发生火灾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合理、防范有效。
1.0.3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及建筑外立面、内部装饰装修工程有关活动的施工现场。
1.0.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消防安全要求
2.1一般规定
2.1.1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
2.1.2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方面的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消防安全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施工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消防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2.1.3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职责、责任和措施。各责任单位应根据消防安全职责(岗位)和重点保护部位,与责任(所属)部门、班组及特殊工种人员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2.1.4建设、安监、公安消防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监督。
2.2责任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2.2.1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标时,应对投标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和信誉进行审查。2.2.2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进度,及时从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拨付确保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作业环境及施工措施所需要的费用。
2.2.3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依据各单位职责落实整改时限、措施和责任。
2.2.4设计单位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涉及到消防安全的,应当在设计中提出预防火灾事故的措施建议。
2.2.5设计单位在施工技术交底时,应根据工程特点,对施工过程中的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2.2.6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及工程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监督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2.2.7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必须将消防安全管理作为一项基本工作内容,与其他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并符合下列规定:
1建立健全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各类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2定期开展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3大型工程施工现场,应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障方案和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演练一次;
4加强对员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特殊工种人员做到持证上岗;5定期检查和更新消防设施设备,确保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2.3消防安全组织
2.3.1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成立建设工程消防领导小组,全面抓好消防安全组织领导。
2.3.2施工单位应确定一名施工现场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工作。
2.3.3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规模配备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重点工程和规模较大的施工现场应成立义务消防队。
2.3.4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义务消防队员在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责人和保卫部门领导下,负责日常消防工作。
3消防安全管理
3.1一般规定
3.1.1施工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施工现场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各工种的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订火灾爆炸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1.2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入口处、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及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用品等部位,设立明显的消防安全警示标识。
3.1.3施工单位应对全体员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并积极利用进场前、节假日等重点环节和重要时段,对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宣传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3.1.4电焊、气焊、电工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3.2消防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
3.2.1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建立的消防安全制度有:
1消防安全活动会议制度包括:会议召集、参加人员、会议频次、会议事项、会议记录等内容。
2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包括:检查部门、检查人员、检查频次、检查部位、检查内容和办法、火灾隐患内容、整改责任和防范措施、情况记录等内容。
3用火用电制度包括:动火审批、电器线路敷设等内容。
4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培训频次、对象(包括特殊工种和新员工)和考核办法、情况记录等内容。
5易燃易爆管理制度包括:易燃、易爆管理责任部门、责任人、存放、使用等要求。6员工宿舍、食堂、木工间、机修间等部位防火管理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生活生产用火用电、物品存放等要求。
7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包括:责任部门、责任人和职责、设备登记、保管及维护管理要求等内容。
8火灾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预案制定、责任部门、组织员工演练频次、范围、演练程序、注意事项、演练情况记录、演练总结与评价等内容。
9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制度包括考评内容、目标、奖惩办法等内容。
3.2.2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制定下列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1变、配电操作规程。
2电气线路安装操作规程。
3设备安装操作规程。
4电焊、气焊操作规程。
5油漆等易燃易爆物品使用操作规程。6电梯操作规程。
7其它有关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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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我们平时所说的安全文明施工费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简称。建筑施工、环境与卫生等等安全措施都是需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的文明施工的标准。所以绝大多数工程在施工的时候都需要对安全文明施工负责,自然安全文明施工费也是必不可少的。购置和更新施工相关设备、改善工人的生产施工环境等都是属于安全文明施工的范围。(一)安全防护措施费主要包括下列方面的支出:三宝(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四口(楼梯口、电梯口、通道口、预留洞口);临边(阳台周边、楼板周边、屋面周边、基坑周边、接料平台的两侧)脚手架(落地架、悬挑架、门架、附着式提升架);施工电器(标准化电箱、电器保护装置、电源线路的敷设、外电防护措施)与施工用具(设备检验检测、维修保养、安全检测检验设备与仪器);其他:劳动安全教育与其他安全保护措施费等。(二)文明施工措施费主要包括下列方面的支出:工地围挡(简单装饰、大门、五牌一图)和临时设施(办公室、宿舍、食堂、卫生间、淋浴间、仓库、加工场等);硬地化(施工道路及场地的硬化)与污染源的控制(粉尘、噪音控制,排水措施、垃圾排放、除四害消杀措施、车辆保洁措施等);其他方面施工文明措施,包括消防与保健落实、宣传栏及不侵犯人民合法权利的措施。那么安全文明施工费具体如何计算费用呢?以下是小编所搜集来的费用计算公式:环境保护费=直接工程费×环境保护费费率(%)文明施工费=直接工程费×文明施工费费率(%)安全施工费=直接工程费×安全施工费费率(%)临时设施费比较特殊,因为它是由三个部分构成的:(1)周转使用临建(活动房屋)(2)一次性使用临建(简易建筑)(3)其他临时设施(临时管线)。所以对于此类费用,我们可以遵循以下原则:临时设施费=(周转使用临建费+一次性使用临建费)×(1+其他临时设施所占比例);周转使用临建费=∑【(临建面积×单价)÷(使用年限×365×利用率)×工期(日)】+一次性拆除费;一次性使用临建费=∑【临建面积×单价×(1-残值率)】+一次性拆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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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有哪些?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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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深圳这样的大城市,你可能每天都会注意到这个地带又要建新楼房了、哪里的楼房准备竣工了等等现象,可见建筑市场蓬勃发展,当然纠纷也随着而来,其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又成为焦点和核心,一旦发生合同纠结,不但影响建筑工程队的进度,严重的话还会涉及到人命,今天我们就详细来了解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到底有哪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争议焦点主要突出表现在七个方面:1、施工合同的效力问题;2、合同无效是否应进行结算;3、备案合同和“补充协议”即黑白合同不一致,在结算时应采纳哪一份合同作为结算的依据问题;4、对于建设部推荐施工合同版本通用条款中涉及的发包方逾期不结算是否视为认可送审价的问题;5、工程款结算采取何种标准的问题;6、诉讼中,造价司法鉴定(司法审价)的范围;7、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农民工利益等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所谓无效合同,一般是指合同虽然已成立,但因其内容和形式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违反社会公共利益时,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合同无效就不能产生法律约束力。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主要是指《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里的“法律”是“狭义”的,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颁布的“法”,而“行政法规”也仅指国务院制定颁布的法规,而不包括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地方规章。涉及建设工程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庞杂,为了行政管理的需要,出台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很多,但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而且,司法实务界基本上将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区分为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把管理性规范作为行政管理范畴,不作为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仅把效力性强制规定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根据。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一般主要从立法目的、设置该条款的目的来考察,司法解释出台前各地法院对此存有不同认定,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一些归纳和规定。结合司法解释之规定了,以下五类情形的施工合同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建筑施工领域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了施工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就是生命,施工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证质量的前提,对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与审察,是施工建设的基础,无资质和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属无效合同。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作为无效合同处理。2、没有资质或没有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名义的,通常说的“挂靠”;由于国家基础建设的大规模上马,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工程高利润回报加之管理存在很多不足,“挂靠”这一特殊形式就随着建筑业空前繁荣的市场应时而生。不具有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人借用具有相应资质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情况普遍存在,曾有意见认为将此种情况不应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就是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不利于推动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司法解释最终否定了这种意见。将此情形作无效规定,维护了法律的价值,规范了建筑业市场,使建设工程质量有了保障基础,也推动了建筑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当然,司法解释没有对哪种情形属“借用资质”予以明确,将此认定交给了法官。实务中一般有这么几个标准:第一,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的;第二,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的;第三,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等均非承包人本单位人员。工程承包中存在三种情况之一或同时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属无效合同。3、必须招标的未进行招投标或中标无效;《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对工程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进行了规定,详细的规定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凡属规定在招标范围的工程未进行招投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一、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土建与安装工程以招标方式,而附属工程如装饰工程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那么,该直接发包的合同也属无效合同;二、必须招标的项目,总包中标后,建设单位基于各种情况将总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给第三方施工,建设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属无效。《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七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条件,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4、违法分包;施工总包单位进行项目分包很常见,但违反规定的分包也可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如何认定违法分包,其标准就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一、总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属违法分包;二、总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总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其它单位完成的;三、总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的;四、分包单位进行再分包的。这几类均属违法分包。5、转包。《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都明确规定禁止转包工程项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不得转包工程,该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了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建设部12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同样的规定。需要注意,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劳务承包人与总包方、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不能以转包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合同无效。以上就是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简单介绍,在这里小编只是列举了其中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希望能引起大家的重视,只有我们从中发现漏洞及不足,制定相对应的对此,才能有效制止纠纷的发生,让建筑市场更加完善、从而让我们的工程发展不会受到阻碍,保障了大家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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