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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安然

谁有房屋买卖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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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爱的橙子 有用 1

房屋买卖合同范本简单版
(一)
甲、乙双方就房屋买卖事项经过多次协商,一致同意订立合同条款如下,以资共同遵守。
出卖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一、甲方愿将自有坐落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路___号房屋___间,建筑面积____平方米售卖给乙方。
二、甲方出售给乙方的房屋东至___,南至___,西至____,北至______(附四至平面图一张)。其房屋包括阳台、走道、楼梯、卫生间、灶间及其他设备。
三、上列房屋包括附属设备,双方议定房屋价款人民币_______万元,由甲方售卖给乙方。
四、房屋价款乙方分三期付给甲方。第一期,在双方签订买卖合同之日,付人民币_______万元;第二期在交付房屋之日,付人民币_____万元;第三期,在房屋产权批准过户登记之日付清。每期付款,甲方收到后出具收据。
五、甲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天内将房屋腾空,连同原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证件,点交乙方,由乙方出具收到凭证。
六、在办理房屋产权转移过户登记时,甲方应出具申请房屋产权转移给乙方的书面报告。如需要甲方出面处理的,不论何时,甲方应予协助。如因甲方的延误,致影响产权过户登记,因而遭受的损失,由甲方负赔偿责任。
七、本合同签订前,该房屋如有应缴纳的一切税收、费用,概由甲方负责。本合同发生的过户登记费、契税、估价费、印花费由乙方负担。其他税费按有关法律规定,各自承担。
八、甲方如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交付房屋,每逾期一天按房价总额的3‰计算违约金给与乙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乙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甲方除将已收的房价款全部退还乙方外,并应赔偿所付房价款同额的赔偿金给乙方。
九、乙方全部或部分不履行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日期给付房价款时,其逾期部分,乙方应加付按日5‰计算的违约金给与甲方。逾期超过3个月时,甲方得解除本合同。解约时,乙方已付的房价款作为赔偿金归甲方所有。
十、甲方保证其出卖给乙方的房屋,产权清楚,绝无其他项权利设定或其他纠纷。乙方买受后,如该房屋产权有纠葛,致影响乙方权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赔偿乙方损失。
十一、交屋时,乙方发现房屋构造或设备与合同约定的不符,经鉴定属实,甲方应于1个月内予以修理,如逾期不修理,乙方得自行修理,费用在房价款中扣除。如修理仍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要求,乙方得解除合同,解约时,甲方除返还全部房价款外,并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二、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包括庭院围墙等)所有权属于国家。乙方取得上述房屋占有相应比例的土地使用权,并依照国家法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及其他有关费用。
十三、本合同的附件与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4份,甲乙方各执1份,另2份分别送交房产和土地管理机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订于_____________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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橙橙橙子 有用 1

刘某租用赵某两间私房。租期届满前,刘向赵提出愿以5万元购买该房,赵表示同意。刘当即交给赵4万元,讲好另一万元于1个月内清偿,双方约定3天后共同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第二天刘某雇请家具公司将事先托其制作的家具搬到家中,并答应两天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一并给付加工定作费和搬运费用。不料当天夜里,该房因受雷电击而起火,房屋和家具均毁损。事故发生后,刘向赵索还自己已交付的4万元房款;但赵某不仅不返还已收的4万元,而且要求刘某给付所欠的另1万元;家具公司闻讯也派李某前来追索其加工费和搬运费用,遭到刘某拒绝。三人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请分析回答下列问题:
(1)本案中房屋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
(2)刘赵两人的房款纠纷应如何解决?
(3)本案中所述的家具灭失的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这个案件考察的还是风险负担的问题:
1、刘某。因为房屋已经实际交付(虽然没有办理过户),因此按照合同法的精神,风险在交付的时候转移。
2、刘某继续支付赵某剩余1万元购房款。
3、刘某。原因同上。

爱莫能助_0186 有用 1

甲乙系夫妻,有一间夫妻共有的房屋需要出售。乙私自与丙达成协议,以12万元将该房卖给丙,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但未办理过户登记。甲因不知道乙已出售于丙,又私自与丁达成协议,将房屋卖与丁,价额15万元,并且私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丙因要求交付房屋与甲、乙发生纠纷,丙诉至法院。
问题1.乙与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和甲与丁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房屋的所有权该归谁,为什么?
1、都有效,因为善意第三人取得合法,签订的协议也有效。
2、房产应当属于丁,根据房产法规定,这种情况物权属于率先过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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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的过程中我们往往会遇到一些相对而言较为棘手的问题,它们一般都会牵扯到双方的利益问题,因此也会造成许多麻烦以及不愉快。那么今天针对这些板块的信息就着重出发为大家举例了较为常见的情况以及案例,并且不仅仅分析了其中的大概内容,还进一步从专业的角度出发回答了合适的应对措施以及步骤方法作为参考,希望能够帮助相关人士有效处理解决。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例1、王某2012年购买了一处商品房,面积89.5平方米,王某按89.5平方米交了房款,2013年9月交房后,王某找专业人士进行测绘发现房屋面积只有80.5平方米,现在王某应该怎么样主张他的权利?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处理原则,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介个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于支持。买受人决定不退房的话,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2、2008年4月,李某通过中介购房,并与徐某签订定金合同,交了10000元定金,后以徐某非产权人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并返还定金。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徐某以自己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违反《合同法》第403条“关于"隐名代理”之规定,无论徐某对相对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具体情况在实施该代理行为前后,均不影响其委托代理关系成立。即若受托人徐某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张某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张某可直接选定委托人主张其相应的合同权利。为此,本案李某认为徐某故意隐瞒争议房屋权属状况,且在未披露其与房屋产权人就该套房屋存在代理关系情况下即以自己作为出卖方与张某订约,该行为已对李某构成欺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案涉合同应认定有效。李某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所付定金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支持。3、已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但合同由买卖双方原因而未能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双方签署《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约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则表明中介公司居间成功,买卖双方各按总房价款的XX%支付佣金,买方另签署《佣金确认书》,确认应支付佣金数额。此后,由买方原因,买卖双方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是否有权依据《居间协议》及《佣金确认书》向买方主张全部佣金费用?根据上海法院已生效之《民事判决书》(例:【(2016)沪0113民初530号】),法院认为居间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于居间成功的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中介公司有权要求应付款方支付佣金。鉴于中介公司未实际提供房地产过户等后续服务,法院酌情确认佣金金额,将诉请金额人民币16000元调整至人民币9000元。上文举例的是三个在日常的实际生活中极有可能会碰到的问题,通过案例的具体分析以及相对应的操作和处理方面的方法步骤内容,我们出发为大家介绍了对应的解决方法和准确的态度分析。目的就是帮助有意向学习相关方面知识的朋友解决相类似的问题,反之没有法律知识的人会因此而遭受额外的财产损失。因此结合实际分析就是十分重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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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的时候是需要签订合同的,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就可以交房,但是有些时候会存在一些其他情况,会让我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大家知道哪些情况会让我们签订的买卖合同无效吗?比较常见,也比较简单的一种情况就是我们在新订合同的时候没有告知对方一些必须要告知的事情,导致了双方利益的损失。下面小编来为大家分享一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况(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行为。因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买卖均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签订合同,他们不能独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否则,买卖合同无效。无民事能力人一般是指未满十岁的儿童、精神病人;(二)限制行为能力人未取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他们进行房屋买卖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或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没有法定代理人的同意,限制行为能力人自已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主要指年满十岁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后果的人。(三)一方欺诈另一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房屋买卖一方以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致使对方当事人发生错误认识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这里的事实真相应指有关房屋权属等信息,而不是有关房屋情况的所有信息;(四)以胁迫的手段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指房屋买卖一方以使对方财产、肉体或精神上受损害相威胁,迫使其产生恐惧而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五)乘人之危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指房屋买卖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之际或利用对方的迫切需要,强迫对方接受明显不利的条件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六)房屋买卖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利益所签订的合同;(七)买卖权属有争议的房屋。出售人应当对所出售的房屋拥有绝对的、无任何瑕疵的所有权,因为产权发生争议的房屋权属尚未确定,出售人并不一定拥有绝对的所有权,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当然无效;(八)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其他共有人财产权利的房屋买卖合同;共有房屋的出售应当经过所有共有人签字一致同意,否则买卖合同无效。现实交易中,有的共有房屋其共有人名称会记载于房屋所有权证上,让所有的共有权人签字好办。但是对于那些并未在所有权证上记载全部所有人的房屋即隐名共有房屋怎么办,买房人可以通过由卖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承诺无其他共有人的方式保护自己的交易安全。以上这几种情况就意味着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必须终止交易,而且是受法律保护的。当我们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如果自己的利益受到了威胁,并且不能很好地完成合同上的内容,那么就可以提出终止这份合同,这份合同在法律上是不产生任何效力的。为了避免出现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我们最好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就了解好情况。当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时候,我们也需要掌握一定的情况去维护自己的自身利益。

房屋买卖合同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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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房屋买卖交易日趋规范化,人们要进行房屋的买卖只要具备相应的条件,以及关于房屋的各种手续文件等都齐备,那么基本上就可以实现房屋之间的自由买卖和交易。要进行房屋买卖,房屋买卖合同是必须要走的一道工序,只有拟定了房屋买卖的合同,才可以确保房屋的产权能够实现正常的转移。虽然房屋买卖的情况各不相同,但是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却是相通的,基本上中心意思没有怎么变。因此在这里我将介绍房屋买卖合同书的基本内容,让人们知道该从哪些方面来拟定房屋买卖合同。首先,拟定房屋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就是拟定合同的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条件下,协商拟定的合同的各个条约。而且卖方要确保其所出售的房屋是合法的,房屋的所有权是明确的。其次,要强调卖方是自愿将房屋出售给买方,而且要将房屋的具体信息呈现在该条约上,包括该房屋的具体的地址、面积以及其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一般来说还要将房产证的复印件附着在该合同上,以确保该合同的有效性。然后是对该房屋的价值用人民币清楚的表示出来,并清楚的写在该合同上。再次,对交付款项的方式予以规定,包括买房应该支付多少定金,剩下的款项通过什么方式以及什么时间内交付清楚都在该合同中有相应的约定。然后,就是合同在签订生效之后,如果买卖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出现了违反该合同的行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且要做出相应的经济赔偿,以及赔偿的金额、方式以及时间做出相应的约定。再然后,就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一些附加的条款,一般包括这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该合同的法律效力做相应的确认;二是确保买方对该房屋的合法权益。最后就是买方双方各自的签字盖章,一般都要附带双方的身份证的复印件,以确保买卖双方的身份,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至此,房屋买卖合同书的基本内容就基本完结了,当然如果你还有其他的条件,经由对方的同意之后,也可以呈现在合同上。房屋买卖合同是保障买卖双方的权利的有效文件,你学会如何拟定房屋买卖合同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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