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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合同纠纷案例哪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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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的租赁合同纠纷案
【经办案例】: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某某某保健品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办理结果】:本站汪志国律师在本案中担任原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代理人,原告起诉后,经包括代理律师在内的各方共同努力,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在收回房屋后撤诉。
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诉重庆某某某保健品有限公司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案
民事起诉状
原告:重庆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重庆某某某保健品有限公司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搬出重庆市渝中区八一路53号大都会西侧裙楼西楼商厦五楼商铺,将该商铺交还原告;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水电费38413.7元、房屋租金10225.5元、物业管理费1188.9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8年12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重庆大都会广场西侧裙楼西楼商厦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大都会西侧裙楼西楼商厦五楼商铺(共壹个,建筑面积2378平方米),承租期为2008年12月30日至2013年12月29日止,被告的租金缴纳时间为每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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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2月23日以前按指定方式向原告交纳下一期租金,租金以叁个月为一期缴纳。同时,合同第十条第3项明确约定:“乙方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商铺,不退还履约保证金和已交纳的其他费用,并依法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①乙方不按约定时间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达七天(自本合同约定的应缴租金之日起算)以上者”。合同订立后,原告随即按照约定将该商铺交付被告使用。按照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2009年6月15日前缴纳五月费水电费及七月份物管费,2009年6月23日前缴纳当期租金,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一直未予交纳。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非常严重,达到了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原告遂于2009年7月3日依据合同约定解除了《重庆大都会广场西侧裙楼西楼商厦商铺租赁合同》并通知被告于2009年7月8日前退场。但直到今日,被告仍未退场。
综上所述,被告没有权利在租赁合同解除后继续使用原告所有的房屋,理应搬出。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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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韵ycy 有用 1

上梅市闶行区人民{击院民事判决书

(2010)闶民三(民)初字第1884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梅某某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梅市闶行区沪青平
公路xxx号。
击定代表人朱某,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如浪,上梅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吉建亮,上梅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黄某华,男,1974年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抚州市
临川区高坪镇高坪村高坪组,现住上梅市闶行区栌青平公路xxx号。
委托代理人汪x启,男,1984年X月X日出生,住上梅市卢挎区顺昌路xxx号。
上梅某某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与黄某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3日立案受理。诉讼中,黄某华提起反诉,本院一并予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10月l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陈如粮、吉建亮与黄某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汪x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诉称,某某公司从2007年9月起将上梅市闶行区栌青平公路479号某某商业广场的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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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E25共十三问商铺出租给黄某华经营使用,截止至2009年10月14日止黄某华尚欠某某公司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共计497,000元(人民币,下同),某某公司在考虑黄某华的实际经营状况后,通过签署《补充协议书》同意黄某华只支付30万元欠获,但前提是黄某华必须在2010年6月30日前分两次支付完毕,如黄某华逾期支付其中任何一笔,则仍需按497,000元计收,并承担租金总额50%的违约金。补充协议签订后,黄某华只按约支付了第一笔租金20万元,第二笔10万元租金黄某华在到期后未予支付。到期之前,某某公司多次催告,黄某华均置若罔闻,为此,某某公司诉至{击院,要求依法判令:

一、黄某华向某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共计297,000元(497,000元欠款扣除20万元己付款);

二、黄某华支付某某公司延期付获违约金248,500元(497,000元的50%)。
黄某华辩称,

一、《补充协议书》仅仅是双方对合同约定的租金及物业管理费金额的变更,欠获额应以30万元计,黄某华在签订补充协议后支付了20万元及1万余元物业管理费,还有10万元不到的款项未付。

二、黄某华未支付剩余获项的原因是由于某某公司在2009年4月即己通过法院判决与大房东上海世某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称世某公司)解除了租赁合同,故某某公司与黄某华问的转租合同也己随之解除,而签订《补充协议书》时某某公司未告知黄某华该情况;另外未付款的理由是某某公司在2010年整个夏季未开中央空调,2010年4月起也未提供正常的物业保拮服务,给包括黄某华在内的各承租户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综上,要求驳回某某公司的诉请。
黄某华反诉称,某某公司在2010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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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月高温酷暑天气下,拒不提供中央空调等物业服务,对此2010年8月3日的报纸也报导了此事,其违约行为导致黄某华根本无法正常经营,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营业长期处于关闭状态。
此外,双方合同的补充条款约定,黄某华有20年的优先续租权,正因为如此,黄某华投入了大量的装潢费用、配套设施的改造费用、商品的宣传推介费等费用,
但由于某某公司拖欠世某公司租金被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导致黄某华与某某公司间的转租合同被提前终止,黄某华投入的上述费用无法收回。综上,某某公司的行为直接导致了黄某华经营困难和大量成本无法收回,给黄某华造成了上百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为此,黄某华反诉要求判令:

一、某某公司向黄某华赔偿因严重违约导致的营业损失195,037.5元;

二、某某公司向黄某华支付因其违约而致合同提前被终止的经济损失106,100.46元(包括装修、水电费、工人工资及无法实现优先续租等损失)。
某某公司辩称,
一、今年夏季因用电高峰及许多承租户拖欠租金未交,中央空调确实停开过
一、两个星期,绝不是黄某华所述的整个夏季,黄某华也从未停止过经营,黄某华称某某公司违约授有依据,且黄某华主张的营业损失及装修、水电、人工工资损失等均无依据,同时营业损失与水电、人工工资损失等本身存在矛盾,既然无法营业为什么还会有人工工资、水电费等费用产生?
二、签订《补充协议书》时黄某华对某某公司与世某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己解除的事实是完全清楚的,双方之所以签订《补充协议书》正是为了处理某某公司与世某公司解除租赁合同之后与黄某华之间的后续事宜,某某公司没有欺骗黄某华。另外,虽然某某公司与世某公司问的合同己解除,但实际黄某华租赁使用房屋未受到过影响,从世某公司发给黄某华的《告知函》也反映出世某公司同意黄某华使用承租房屋,2010年9月2日,而实际黄某华直至本案诉讼仍一直在承租房屋内经营;
三、某某公司未与黄某华签订续租合同不构成违约,且世某公司所发的《告知函》中也己明确告知黄某华,其可以与世某公司续签合同,黄某华继续承租使用房屋的权利未受到影响。综上,黄某华以某某公司违约为由主张的营业损失、装修损失及人工工资等各类损失没有依据,要求驳回其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7年9月3日,某某公司(甲方)与黄某华(乙方)签订了十三份《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座落于上梅市沪青平公路xxx号某某市场内二楼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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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E21日起至2010年3月2日止,共计两年六个月(其中六个月为免租期),乙方于合同签订时一次交付两年租金总额及一年物业管理费。水电等费用及其支付时间、方式:电费以单独电表、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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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E25十三问店铺,仅限于经营窗帘业务,租赁期自2007年9月3的实际用量收取,标准为1.2元/度,中央空调用电由经营者按拥有的门牌号的个数均摊,支付时间为次月5日之前。乙方在支付租金的同时,向甲方支付1,000元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和提供商品服务质量担保。合同第八条第6款约定,乙方逾期7天,经书面催告仍未支付租金、水电费、管理费等
费用以及补足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第九条另约定,甲方逾期交付场地或乙方逾期交付租金、水电费、管理费以及不足保证金的,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天。乙方违反本合同相关约定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采取以下适当的处理方式:单方解除合同,清退出场(其它条款略)。此外,十三份合同所涉的十三家店铺的月租金共计48,000余元,物业管理费为每月每间100元。
2009年10月l4日,某某公司的法击定代表人朱某某与黄某华签订《补充协议书》一份,内容如下:
现就甲方出租闶行区沪青平公路xxX号某某商业广场商铺给乙方经营收取租金一事,达成如下补充协议:

1、甲方己将某某商业广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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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E25三问商铺出租给乙方用于经营,租期为两年,自2007年9月3日起至2010年9月2日止,租金总额为208,200元(原合同总价:274,000元),并约定于2008年9月3日前付清。

2、甲方另己按约将某某商业广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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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E22十问商铺出租交付给乙方用于经营,租期为两年,自2007年9月3日起至2010年9月2日止,租金总额为628,600元(按合同原总价的70%),并约定于2008年9月3日前付清。

3、2008年9月3日至2009年9月2日物业管理费12,600元,应于2009年9月2日前付清。由于乙方自身多方面原因造成不能按期支付甲方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至今尚欠甲方该寸一三间商铺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共计497,000元。考虑到乙方实际经营状况,乙方以上所有欠款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按30万元支付。乙方保证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分两次支付完毕,第一次于2009年10月14日前支付20万元整,第二次于2010年6月30前支付10万元整,如乙方逾期支付其中任何一笔,则所有全部债权立即自动到期,按497,000元所欠款项追偿,甲方可以该协议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全部获项,并以租金总额的50%向甲方承担违约金。协议签订后,黄某华于当日向某某公司支付了20万元,于2010年1月16日、3月19日、3月28日共计向某某公司支付了物业管理费12,000元。因黄某华未按约付清欠款,某某公司莲起诉至本院。
另查明,某某公司与世某公司于2006年11月7日签订了《租赁合同》一份,约定世某公司将其位于上梅市闶行区沪青平公路xxx号房屋二棱建筑面积约11,000平方米的物业(包含涉案的十三家店铺)出租给某某公司,某某公司承租该物业用于经营服饰为主,租赁期限为二十年,自2006年11月7日起至2026年11月7日止。2008年9月26日,本院立案受理了世某公司起诉某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09年4月22日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上梅世某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梅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

二、被告上梅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撤离位于上梅市闶行区栌青平公路xxx号二一棱房屋(被告有义务通知次承租人撤离);

三、被告上梅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480万元一年租金的标准,向原告上海世某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自2008年12月7日至实际撤离日止的租金;

四、被告上梅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梅世某家具装饰有限公司支付违约赔偿金480万元;

五、原告上梅世某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应于被告上梅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离承租场所之日起三日内向其退还押金120万元;

六、原告上海世某家具装饰有限公司应于被告上梅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离承租场所之日起三日内向其支付装修补偿款100万元。”
判决后,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又申请撤回上诉,一中院于2009年7月3日作出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梅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还查明,世某公司于2010年5月lo日向黄某华发出《告知函》一份,内容如下:“尊敬的各位业主:鉴于上梅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某某公司’’)长期拖欠上梅世某家具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位于栌青平公路xxx号二楼房屋租金一事,闵行区人民法击院早在2008年以
(2008)闵民三(民)初字第3号判决和第20XX号判决,判决某某公司立即支付拖欠房租并撤离位于上梅市闶行区沪青平公路xxx号二楼房屋。基于上述判决结果,某某公司己无权继续在此房屋内经营租赁管理,目前在闵行法院、柱察院、新虹街道和派出所等各单位领导协调下,本公司将于2010年5月接管此租赁房屋二棱,特此提前告知各租赁户。为维护社会安定,平稳接收某某商业广场并稳定此商场的运营,在顾及各租赁业主的利益上,本公司基本同意在原有租金不变的基础上,给予继续经营,租金一年一付,并委派公司员工进驻管理,提供物业支持。因法院已有判决在先,某某公司己无权再收取任何租金和经营管理费用,但考虑到世博期间的社会安定,各业主原己缴纳至2010年9月之前的房租本公司将予认可,而2010年9月起的租金或租金己到期的,请各业主将房租及经营管理费用一律交到本公司,如再交给某某公司则视作缴租无效。同时请各小业主配合之前所签租赁合同及己支付相关保证金等费用的凭证一并交与我公司。如各业主有任何问题或建议,可直接与本公司联系02164025388,本公司会以维护各业主的利益为前提,来接管此商场。希望各业主给予配合和支持l“
2010年8月31日,世某公司又发出《告知函》一份,内容如下:“致:原租借闵行区栌青平公路xxx号二楼的商户,
一、上梅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上梅世某家具装饰有限公司签订闶行区栌青平公路xxx号二棱的租赁协议由于上梅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严重违约,己被闶行区人民{击院判决解除租赁协议,故上梅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己无权支配该二棱昀物业。据悉,原租借闶行区栌青平公路xxx号二棱的商户业主与上梅某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到2010年9月2日己到期,我公司将在2010年9月3日依照法院判决清查收回该二楼房屋。注:(我公司原打算继续与商户们签订租赁协议,但由于市场管理证无无法办成,不能经营,敬请业主们理解)。
二、我公司充分理解各商户业主们的处境,为让你们有时间处理善后问题,我司将收回沪青平公路xxX号二楼的清场时间延迟到2010年10月31日,给广大业主们两个月的清场时间。请广大业主们自行做好善后问题处理,届时配合我司清场。
三、对2010年10月31日前撤离沪青平公路479号二楼的各商户业主,我公司将免收这二个月的租金,如有部分业主到时不撤场,我公司将于2010年11月1日起采取停电停水等措施,强制清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本公司概不负责。同时本公司对未能在2010年10月31日前按时撤离的部分业主保留追讨这二个月租金的权利。’’
2010年9月7日,世某公司再次发出《告知函》一份,内容如下:“致:原租借闶行区沪青平公路xxx号二楼的商户,
一、由于各经营商户们的多方面努力,区政府己口头同意给本公司办理市场管理证,故本公司在2010年8月31日发布的告知函无效。
二、为使二楼商场生意红火,从2010年9月8日起公开向你们(原租户)及社会招商,对原租户优先招租,即在2010年9月15日前,原租户凭与某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到本公司办理续签合同意向书。在期限内不与本公司签订租房合同意向书的视作自动放弃,且在2010年9月22Fl前撤离本商场。
三、在签订租房合同意向书时,每一个摊位需要交付意向金1万元整。
四、社会商户从20i0年9月8日起登记招租,新招租的社会商户从20i0年9月16日起签订租房合同意向书,每一个摊位同样需要交付意向金1万元整。在同一时间里交付’意向金以登记先后受理。”
又查明,黄某华至今仍在经营使用上述十三家店铺。以上事实,有某某公司提供的十三份《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补充协议书》、2010年8月31日、9月7日两份世某公司发出的《告知函))及黄某华提供的2010年5月l0日世某公司发出的《告知函》、
(2008)闵民三(民)初字第20XX号民事判决书、五张收据、报纸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对黄某华提供的装修精单、员工工资收条、《订货单》、上访信函等证据效力本院不予认定。此外,黄某华为证实今年整个夏天某某商业广场停开中央空调提供了报纸复印件(复印件授有显示刊号、日期等),黄某华称是20'10年8月3日的《青年报》,对该证明目的本院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某某公司与黄某华签订的十三份《上海市商品交易市场进场经营合同》及《补充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击有效,当事人应严格按约履行。根据《补充协议书》的约定,黄某华应在2009年10月l4日、2010年6月30日分两次向某某公司付清2007年9月3日起至2010年9月2日止十三间店铺的所有租金及物业管理费欠费计30万元,逾期支付其中任何一笔获项,某某公司有权按实际欠款额497,000元追偿,黄某华还应另行支付租金总额50%的违约金,而黄某华在《补充协议书》签订后仅于2009年10胃l4日支付了20万元及于2010年1至3月支付了12,000元物业管理费,其行为显己构成违约,某某公司据此主张欠费总额以497,000元计,并要求黄某华支付租金总额50%的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本院应予支持。关于黄某华提出的几点抗辩意见,
一、黄某华提出2009年10月14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时某某公司与世某公司的租赁合同己解除,故其与某某公司问的转租合同也应解除,《补充协议书))不应再继续履行,对此,本院认为,某某公司在与黄某华签订《补充协议书》时虽然其与世某公司间的租赁合同己由法院判决解除,但事后世某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发出的《告知函》中世某公司明确告知黄某华对各业主己缴纳至2010年9月之前的租金予以认可,世某公司事后于2010年8月31日、9月7日发出的《告知函》更是确认了各商户与某某公司间的租赁协议于2010年9月2日到期,而《补充协议书》中某某公司与黄某华约定的497,000元的欠款额的租赁截止日期即为2010年9月2日,与世某公司的意思表示一致,故黄某华以签订《补充协议书》时双方的合同己解除为由而拒绝履行《补充协议书》约定的剩余付款义务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二、黄某华提出某某公司在2010年4月后未提供保拮等正常的物业服务的辩解意见,对此,黄某华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且各承租户的上访信函中也未提及此事,而根据世某公司5月10日关于其公司己接管市场的《告知函》内容,如确实存在此情形,黄某华也应及时与世某公司联系,另外退到底讲,即使存在保拮服务不到位,也不应影响租金的支付,故对黄某华的上述辩解,本院不予采信。

三、黄某华提出某某公司在2010年5月至9月整个高温酷暑天气下,拒不提供中央空调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首先,黄某华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某某公司在整个夏季均未提供中央空调,其关于5至9月均为高温酷暑天气的说法明显夸大了客观事实,其也表示反映某某商业广场停开中央空调的报纸报导是8月3日的;其次,根据某某公司在庭审中的陈述及黄某华提供的报纸内容反映出,在今年夏季某某商业广场确实出现过停开中央空调的情况,究其原因,是由于中央空调的巨额电费,这些费用需要由某某公司预先支出,但实际情况是包括黄某华在内的许多承租户并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等费用,就本案来讲,根据《补充协议书》载明的内容,黄某华由于“自身多方面原因造成不能按期支付甲方(某某公司)租金及物业管理费”,对此某某公司免除了其一年租金及两年物业管理费(某某公司与黄某华间的租赁期变更为三年,但实际租金仍按两年计,物业管理费按一年计),并在此基础上又免去了30%的租金,最终确认实际欠款额为497,000元,为促使黄某华积极履行付款义务,某某公司又承诺黄某华如在2010年6月30日前付清30万元债务即清,而黄某华最终仍未按约付款,故黄某华对某某公司因巨额电费而停开中央空调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考虑到某某公司在今年夏季确实存在过停开中央空调的情况,给作为承租户的黄某华的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同时又考虑到黄某华本身因拖欠租金也对此存在一定的责任,且某某公司己给予了黄某华充分优惠的租金减免,本院酌定对某某公司主张的欠费497,000元酌情减少至449,000元,扣除己付款212,000元后,黄某华尚需支付某某公司欠获237,00,元,相应地违约金也根据欠款额449,000元的50%认定为224,500元。关于黄某华以某某公司未提供中央空调、未与其续签合同,构成违约为由要求某某公司赔偿其营业损失、装潢损失、员工工资损失等费用的反诉请求,首先,关于未开中央空调的问题,本院己在上述作了充分阐述,并根据责任认定作出了相应的处理;其次,关于优先续租权的问题,优先续租权是合同到期后某某公司赋予黄某华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于他人租赁房屋的权利,并不属于某某公司的合同义务,也就不存在是否违约的问题;另外,从世某公司所发的《告知函》的内容反映,世某公司己同意与黄某华续签合同,事实上黄某华至今仍在系争房屋内经营,故其关于续租权受到影响的说{击不符合事实;再次,黄某华主张的营业损失、装潢费损失、人工工资损失等授有依据,且营业损失与人工,工资埙失等本身两者也有矛盾;还有,黄某华现在完全可实现续租(可能己续租),续租后也就不存在装潢损失,即使未续租,也属其自行放弃权利。综上,黄某华的反诉请求,无据可依,本院予以驳回。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黄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某某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自2007年9月3日起至2010年9月2日止的拖欠租金及物业管理费计人民币237,000元;

二、黄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海某某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逾期付获违约金人民币224,500元;

三、驳回黄某华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255元,减半收取计4,627.5元,由某某公司负担598.5元,黄某华负担4,029元;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8.53元,由黄某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进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梅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梅市闶行区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红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徐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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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的过程中我们往往会遇到一些相对而言较为棘手的问题,它们一般都会牵扯到双方的利益问题,因此也会造成许多麻烦以及不愉快。那么今天针对这些板块的信息就着重出发为大家举例了较为常见的情况以及案例,并且不仅仅分析了其中的大概内容,还进一步从专业的角度出发回答了合适的应对措施以及步骤方法作为参考,希望能够帮助相关人士有效处理解决。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例1、王某2012年购买了一处商品房,面积89.5平方米,王某按89.5平方米交了房款,2013年9月交房后,王某找专业人士进行测绘发现房屋面积只有80.5平方米,现在王某应该怎么样主张他的权利?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处理原则,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介个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于支持。买受人决定不退房的话,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2、2008年4月,李某通过中介购房,并与徐某签订定金合同,交了10000元定金,后以徐某非产权人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并返还定金。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徐某以自己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违反《合同法》第403条“关于"隐名代理”之规定,无论徐某对相对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具体情况在实施该代理行为前后,均不影响其委托代理关系成立。即若受托人徐某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张某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张某可直接选定委托人主张其相应的合同权利。为此,本案李某认为徐某故意隐瞒争议房屋权属状况,且在未披露其与房屋产权人就该套房屋存在代理关系情况下即以自己作为出卖方与张某订约,该行为已对李某构成欺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案涉合同应认定有效。李某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所付定金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支持。3、已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但合同由买卖双方原因而未能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双方签署《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约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则表明中介公司居间成功,买卖双方各按总房价款的XX%支付佣金,买方另签署《佣金确认书》,确认应支付佣金数额。此后,由买方原因,买卖双方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是否有权依据《居间协议》及《佣金确认书》向买方主张全部佣金费用?根据上海法院已生效之《民事判决书》(例:【(2016)沪0113民初530号】),法院认为居间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于居间成功的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中介公司有权要求应付款方支付佣金。鉴于中介公司未实际提供房地产过户等后续服务,法院酌情确认佣金金额,将诉请金额人民币16000元调整至人民币9000元。上文举例的是三个在日常的实际生活中极有可能会碰到的问题,通过案例的具体分析以及相对应的操作和处理方面的方法步骤内容,我们出发为大家介绍了对应的解决方法和准确的态度分析。目的就是帮助有意向学习相关方面知识的朋友解决相类似的问题,反之没有法律知识的人会因此而遭受额外的财产损失。因此结合实际分析就是十分重要的内容。

买卖合同经济纠纷有哪几种

买卖合同经济纠纷有哪几种

大家都知道在一些正式的交易场合,一定要签合同,不然的话达成的协议就没有法律效益,可能会因此发生很多问题。不过就算是有合同还是有可能发生经济纠纷。那么买卖合同经济纠纷一般是怎么导致的呢?如果我们碰到一些常见的经济纠纷的情况要怎么解决?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的科普一下买卖合同纠纷发生有哪几种常见的情况,具体要怎么解决,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1、商品质量条款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合同中对于交易的对象——合同的标的物的质量一般应该有个明确的约定,包括标的物的质量标准、质量异议期限以及法定的鉴定检验机构。如果没有明确的约定,就会各执一词,纠纷就此产生。2、商品交接及货款支付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合同中应约定是送货还是提货,目的地在哪里,运费如何承担。因为这样直接涉及合同履行地的认定,对案件的管辖会产生重大影响。此外,货款的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也须明确。3、违反诚信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诚实信用原则,任何完美的合同如果遭遇一方不讲诚信,就会产生纠纷。因此,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商业活动中要考察对方的商业信誉。4、未考察主体资格或主体的偿债能力A与B之间都是大公司,A公司下属有很多子公司C、D、E、F、G等二十几家。B为供方,A及其子公司为需方,为降低采购成本,子公司需要货物时均通过A公司集体统一向B公司采购,但每次具体签定合同时均由子公司与B签定合同,最终因货款未结清而产生纠纷。那么,B公司很显然不能向A公司直接主张权利,而只能向众多子公司主张权利。若向A公司主张权利,A公司抗辩其为各买卖合同中系代理人身份,案件会遭法院驳回。本案如能在每份合同中将A公司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则一切问题迎刃而解,同时还可大大降低B公司的诉讼成本。又如,张三是A、B两个公司的股东,两公司的日常经营均由张三负责,张三及业务员经常以A公司的名义向C公司进货(提货),提货单上的提货单位栏均写上A公司、提货人张三或某业务员。后来A公司经营不善逐渐歇业,但进货仍在继续。A公司进货后以B公司的名义销售给第三方,自然B公司与第三方结算货款。因此C公司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根据提货单只能起诉A公司催讨货款,结果可想而知。5、违约责任问题有的合同中对于违约条款只约定因一方违约由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而无具体违约事项和违约金数额,结果相当于未有约定。违约责任的约定虽然不能穷尽所有事项,但应该将常见的容易发生的情形进行约定,如交货时间、质量、数量,货款的支付期限,等等,并应该约定违约金的具体数额。这样在纠纷发生后既可以更好地认定是否存在违约,也可以避免对损失难以举证的困难。6、管辖约定有的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或约定由原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样的约定等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一般明确,但合同履行地在现实中颇多争执。92年的民诉法意见19条对合同履行地进行了解释,但被96年的法发28号司法解释予以否定,98年的法释3号又对前面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解释。最终的意见是以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来确定管辖的法院为主要原则,这是遵从了民诉法关于协议管辖的规定。但是,又有例外,对于虽有履行地的约定但未实际履行合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的管辖。因此,约定合同履行地对于确定管辖的法院尤为重要,同时约定履行地而不直接选择管辖的法院,对于当事人来说也更能接受。7、签名盖章自然人签名要确保与其身份证件相符,最好注明身份证号码;法人盖章要确保是法人章或合同专用章,名称与合同主体相符,不能是只能部门的印章。以上就是小编今天要给大家介绍的关于买卖合同经济纠纷有哪些的全部内容,相信大家看完之后对于如何解决这些纠纷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小编这里要特别提醒大家,其实,发生这种经济纠纷还是比较常见的,但是大家在面对经济纠纷的时候一定要选择合理并且合法的方式进行解决,不能因为纠纷的存在就做出违法行为,这会得不偿失。当然提前做好预防还是非常重要的。

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有哪些

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有哪些

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的发展脚步也在不断加快,城市的建设也在进一步发展,比如说现在环境污染问题日渐加剧,很多地方就需要绿化建设,这样才能改善污染问题,所以为了响应政府的号召,可能就需要拆迁一些房子,这些房子的户主就被安置在另一个房子里面,这就牵涉到了安置房的买卖问题,今天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安置房买卖合同纠纷的特点。一:开发商与购买人签订的合同表面为项目安置合同,实为房屋买卖合同。虽然合同名称为“某某项目安置合同”,但合同的条款则只涉及安置房的买卖,不涉及安置内容。二:合同明确表明为购房人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开发商为了吸引购房者,一般在合同里面明确注明:开发商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一定期限内,按规定为购房人办理“村镇房屋产权”,并在房屋交付使用后一定期间内,依据相关政策换为“城镇产权”,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是在实践中,开发商很难兑现此项诺言,导致违约,纠纷必然发生。三:此类案件矛盾尖锐。因为安置房的价格大大低于市面上的商品房,购房者基于价格的优势纷纷购买安置房。更何况有开发商“一定时期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承诺,购房人更加义无反顾。因此一旦纠纷产生,业主一般不愿意选择退房,而要求开发商履约。四:涉稳群体性纠纷案件较多。此类案件涉及利益主体广泛且争议的标的基本一致,纷纷要求开放商履约。众多分散的购买人为了增强其维权的力量而联合起来,一般是几十户甚至上百户诉至法院。近期到我院起诉的此类案件,其中一案件涉及近五百户业主,严重地影响社会的稳定。通过讲解,相信大家从以前的不了解到现在的明白了许多,我们大家也知道,牵涉到合同,就和法律挂了钩,就可能引发一系列的争执纠纷,如果有居住房被拆迁的用户,可以多多了解安置房买卖合同的内容,是非常有用的,因为城市规划,导致许多用户居住地方被拆迁,影响了原来的生活,这个事件到底值不值得呢,是值得大家思考的一个问题。今天的讲解就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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