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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鸿卓

哪位提供一份出资建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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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上 有用 0

建筑安装合同范本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_________(简称甲方),与_________(简称乙方),签订安装主机的项目合同。
1.安装工程名称: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
3.工程范围:本合同所附图纸及估价单。
4.完工期限:本安装工程将配合甲方在_________建造工程完工后六十
(60)天内,完成安装工程,其中包括_________主机试验运行。
5.安装工程总价格:_________美元整。
6.安装工程付款进度:
第1期:甲方在本合同开始实施时,付给乙方工程总价15%,即_________美元整;
第2期:甲方在A港口造船工程开始时,付给乙方工程总价15%,即_________美元整;
第3期:在安装管路时,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价10%,即_________美元整;
第4期:在主机的主要设备运抵工地时,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价的40%,即_________美元整;
第5期:在安装工程完毕时,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价的10%,即_________美元整;
第6期: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总价余额的10%,即_________美元整。
7.违约罚款:因乙方原因未准时完工时,应由乙方负责,应付违约罚款,每天按总价的1%计算,即_________美元整。
8.增加或减少工程:若甲方需修改、增加或减少其工程计划时,总价之增减,应按双方规定之订单计算。若需新增加工程量,双方应另行协商该项新增加工程之单价。若甲方因修改原计划而将已完工部份工程或已运抵工地之材料弃置,甲方在验收后,应按双方规定的单价对乙方已完成的工程费用及材料费,予以支付。
9.监督进度:甲方派去的监督人员或代表对工程进度予以监督并有权予以监工、指导。乙方应按甲方人员或代表的指示正确施工,不得以任何借口置之不理。
10.工程停止:若甲方通知乙方将工程停止,其原因并非应由乙方负责者,乙方可停止并要求甲方按照已完成工程的数量、运抵工地的材料及其他合理费用,在已交款中增付或扣除。
11.工程保管:在工程开始时,完工移交前,已完工的工程及留在工地的材料、工具、设备等,均由乙方保管。除人力不能抵抗的灾害外,乙方应对保管中的一切,负损害之全责。如遇不可抵抗的天灾人祸,乙方应详列损害实情,向甲方提出恢复原状的价格及日期,以供甲方核对付款之用。若甲方决定不再继续施工,按合同第10条规定结束。
12.工程保证:除天灾或因甲方使用不当的原因外,乙方应在甲方验收后保证工程质量良好一
(1)年。
13.附带条款:在工程进行中,若因乙方的过错,使甲方或其他人员受到损害,乙方应负责赔偿。但其损害原因是由甲方或与甲方订约之其他工程人员的过错所造成,则应由甲方完全负责。
14.附件:本合同附件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份,与其他条款有同等效力。
相关的合同范本·英文建筑合同·房屋建筑装修施工合同·建筑工程施工安全合同协议书·建筑安装施工合同·国际土木建筑工程合同·标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范本15.合同形式: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各保留两份副本供双方存档备查。
16.附加条款:主机的保养--乙方应在甲方验收后,提供免费及定期对_________主机保养服务一
(1)年,每六
(6)个月派员一次维护正常运行。
本合同按双方所签日期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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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房承包合同
甲方:
乙方:
部分细节请与当地建过房的人商讨……
甲方在建房屋一栋,建筑层数两层,一层约平方米,二层约平方米,由乙方承包施工。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信原则,确保工程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俩,以期共同遵守:

一、承包方式
采用包工不包料方式承包。
甲方提供建房所需的材料,包括:红砖、河砂、碎石、石灰、水泥、钢材、水管、下水管、铁钉、扎丝、水电等等一切建筑材料。
乙方提供劳务、施工技术、施工工具、及生产生活的一切用具等。

二、承建项目
乙方按照设计图纸或甲方提出的要求承建。甲方房屋主体工程的建筑,包括墙体、梁、柱、楼梯、楼面、装模、拆模、扎钢筋、现浇混凝土及地面、门前台阶砼垫层;装饰室内粗粉刷、前沿外墙贴瓷砖、后沿外墙面粉水泥砂浆、卫生间地面及墙面贴瓷砖、安装瓷盆、下水管道、落水管;顶层层面加浆磨光,同时作好防渗透水处理。

三、承包价格
每平方米人民币大写:元(),建筑面积按每层楼外墙计算。施工范围包括所有需要水泥砂浆抹面的墙体。

四、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完毕,工具进场,人员到位,预付30%,完成第一层砖砌并捣制好楼面付到50%,完成第二层以及屋顶付到75%付款八仟元,工程全部完工,交验完毕付到90%,预留10%为质量保证金,完工一年内无质量问题,清尾款。

五、双方责任
甲方负责水电到位供给及原材料及时进场,每日午餐
乙方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按设计图纸和甲方要求施工,节约材料,并保管好材料,不得丢失。

六、质量要求
乙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质量标准和要求组织施工,不合格由乙方负责返工,返工费由乙方负责或由甲方在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七、注意安全
劳保措施,施工防护措施到位,安全施工。如果乙方施工人员因自身原因或乙方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出现工伤,或因施工造成他人损伤等事故,一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担任何责任和费用。文明施工,讲究职业道德,讲究清洁卫生。

八、工期要求
主体工程工期为75(日历天),从签订合同之次日起计算,乙方必须在年月日前完成主体工程,遇天气原因顺延,乙方不能因各种原因拖延甲方建房完工时间。遇乙方所需材料,应提前向甲方提出计划,以便及时筹备。

九、后期维修
因乙方质量问题所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由此发生的相关赔偿以及责任

十、其它
其它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按国家以及本地标准从严执行。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章):
乙方签字(章):
经供参考,具体条文双方协商

LIERNV 有用 0

出资建房合同:
甲方:————,身份证号:——————(显名股东)
乙方:,身份证号:。(隐名股东)
丙方:,身份证号:。(隐名股东)
丁方:,身份证号:。(隐名股东)
戊方:,身份证号:。(隐名股东)
己方:,身份证号:。(隐名股东)
庚方:,身份证号:。(隐名股东)
各方本着互相信任、互利互惠、共同发展的原则,经过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协商,决定由贺志远代表七方与杨磊、范进才、杨胜淼(另外三个显名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河南省银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基公司),特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订立本协议的宗旨
股东拟在龙湖组建公司,主营预拌混凝土生产、销售,公司命名“河南省银基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组建时总投资人民币990万元,显名股东4人,其中自然人股东杨磊占51%股权,自然人股东贺志远占%股权,自然人股东范进才占15%的股权,自然人股东杨胜淼占10%股权。
甲方成为银基公司的显名股东,乙方、丙方、丁方、戊方、己方、庚方成为银基公司的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时,先由七方形成决议,再由甲方代表七方行使。
第二条协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1.协议各方的权利:
(1)按照出资额所占比例对银基公司%的股权享有所有权和分取红利;
(2)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3)按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由甲方代表行使;
(4)有委托甲方查阅银基公司的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表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协议规定转让出资和优先购买其他协议方转让的出资的权利;
(6)有依法分得银基公司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本协议的权利。
2.协议各方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协议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协议方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交付甲方代收,甲方出具代收手续;
(2)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协议方承担违约责任;
(3)出资缴纳完后,协议各方不得抽回出资;
(4)协议各方以其出资额为限对银基公司承担责任;
(5)遵守本协议内容。
第三条各方出资的方式、数额和期限
1、甲方以货币方式出资55万元,占银基公司5%的股权。
2、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55万元,占银基公司5%的股权。
3、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44万元,占银基公司4%的股权。
4、丁方以货币方式出资33万元,占银基公司3%的股权。
5、戊方以货币方式出资22万元,占银基公司2%的股权。
6、己方以货币方式出资11万元,占银基公司1%的股权。
7、庚方以货币方式出资20万元,占银基公司2%的股权。
出资应于2011年6月30日以前足额缴纳完毕,货币出资甲方出具代收手续,将股款收据复印件交协议各方备案,甲方保管原件;待银基公司注册手续完毕后,由银基公司财务,根据各方出资数额和所占股权数,出具股权证。
第四条协议各方转让出资的条件
1.协议各方之间可以互相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2.协议方向协议方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协议方一致同意。
3.经协议各方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协议方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五条生产管理机构设置
股东出资后,尽快组建财务、试验室、生产、营销等职能部门,组织建站施工、设备制作,公司注册等工作,尽快使银基公司搅拌站投产。
第六条盈利分配及亏损负担
利润分配:按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亏损负担:按各方的出资比例负担,但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七条协议期限
本协议期限为10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以银基公司在工商登记机关核准期限为准。
第八条银基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协议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但通过签订协议延长协议期限而续存的除外;
(2)全体协议方一致同意解散,并能形成银基公司股东会决议;
(3)因银基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银基公司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2.依照前款规定解散的,应当在15日内成立由协议方组成的清算组。
3.银基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协议方、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银基公司进行破产清算。
4.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银基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银基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进程中产生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银基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6.清算组在清理银基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全体协议方确认。
银基公司财产能清偿合作体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银基公司债务。
银基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协议各方所占银基公司股权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银基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银基公司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协议方。
7.因银基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银基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银基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8.银基公司清算结束,清算组制作的清算报告经全体协议方确认后,并报送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9.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银基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银基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条违约责任
协议方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协议依期如数提交出资时,每逾期一天,违约方应交付应交出资额的1‰作为违约金给守约方。
第十条因各种原因导致各股权方不能体现各协议方原本意愿时,经全体协议方一致同意,可终止本投资活动,出资款应当返还各协议方,所耗费用由各协议方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协议各方之间如发生纠纷,应本着有利于合作事业发展的原则及诚实信用的原则,予以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人民法院诉讼。
本协议一式八份,协议方各执一份,银基公司备案一份,经全体协议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丙方:丁方:
戊方:己方:
庚方: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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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合同的法律风险及控制与合同纠纷介绍

合作建房合同的法律风险及控制与合同纠纷介绍

合作建房合同是建筑行业比较常见的一类合同,它主要是针对提供资金以及提供土地双方的相关权益利益等等的保障而设定的。合作建房合同的操作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那么接下来不妨就随小编一起来了解关于合作建房合同的四个方面的内容吧,我们将为大家详细介绍合作建房合同的简介、法律风险以及控制以及纠纷、纠纷处理方法三个板块的信息。一、合作建房合同的简介合作建房是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根据协议分配新建房屋或利润的一种特殊房地产开发方式。合作建房合同产生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提供土地的一方没有把土地使用权变更到房地产公司名下而导致合作建房合同的无效和合作建房的两方都是非房地产公司从而导致合作建房合同的无效等内容。二、合作建房合同的法律风险以及控制从法律层面来讲,合作建房合同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点:1、提供土地的一方没有把土地使用权变更到房地产公司名下而导致合作建房合同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法发〔1996〕2号)第十八条规定:“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以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合作建房,签订的合建合同是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一种特殊形式,除办理合建审批手续外,还应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建合同无效,但双方已实际履行了合同,或房屋已基本建成,又无其他违法行为的,可认定合建合同有效,并责令当事人补办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九项规定:“当事人签订合建合同,依法办理了合建审批手续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不因合建一方没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而认定合同无效。”基于此规定,合作建房中提供土地的一方必须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到合作建房的另一方——房地产公司名下,否则,该合作建房合同认定为无效。2、合作建房的两方都是非房地产公司从而导致合作建房合同的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5号)第十四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第十五条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当事人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已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基于此规定,合作建房的双方必须有一方是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房地产企业,否则,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也是无效的。三、合作建房合同纠纷合作建房(开发)合同的几种形式及效力认定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土地使用权、资金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要求合同一方当事人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如双方均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一方当事人已取得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或者依法合作成立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应认定合同有效。土地使用权性质与合作方式不同,合同性质及效力也不一样:1、利用宅基地与他人合作建房的,虽然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取得了建房所需的"两证一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居民(个人)兴建住宅用地批准通知书),但因宅基地属集体土地,仅供集体所有制的成员使用,合作建房合同应认定无效。2、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签订的合作建房合同,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了批准手续的,应认定合同有效。3、合作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当事人不参与经营活动,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双方所签合作合同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4、合作双方所签合作合同约定提供资金的一方当事人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或者只使用房屋的,应认定双方所签合同为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四、合作建房合同纠纷的处理1、当事人请求分配需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而未经批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变更建设工程规划的房地产项目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2、利用宅基地合作建房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房屋归宅基地"两证一书"的申办人所有;同时,由宅基地"两证一书"申办人将投资款及利息返还出资人。3、超出规划建筑面积的房产,补办批准手续后合作双方对该部分房产的分配协商不成的,一方当事人请求按合作合同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分割的,应予支持;对该部分房产增加的投资额的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应按约定的投资比例或利润分配比例承担。4、当事人违反规划开发建设的房屋,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并责令拆除的,合同当事人对损失的承担比例协商不成的,应按双方过错大小、投资比例或利润分配比例确定。5、合作建房合同约定仅以投资数额确定利润分配比例,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出资,请求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配利润的,不予支持,双方利润按实际投资比例分配。以上我们为大家介绍了关于合作建房合同的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包括合作建房合同的简介、纠纷以及处理、法律风险以及控制这四个板块的文字图片信息。通过以上篇幅的理解,我们了解到合作建房合同属于常见合同中的一种,它具有三个方面的法律风险。而关于合作建房合同的纠纷处理则要依据相关相关法律法规的介绍并结合具体的情况综合考虑。

集资建房有房产证吗

集资建房有房产证吗

经济发展迅猛,导致房价一直上涨,这让广大市民都越发无力的对待买房压力,然而,为了应对这一现状,人们想出来了集资建房的点子,这个方法可以快速有效的解决群众的住房问题。但是集资建房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人们最关注的就是集资建房有没有房产证,房产证是我们对房子拥有权的直接证明,因此人们对它会格外的关注,现在我们就共同来了解集资建房究竟有无房产证。集资建房简介集资建房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个人集资,一种是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通常是企事业单位集资建房,因为集资建成的房屋价格偏低,所以被单位拿来解决自己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不过土地的使用权归单位所有,不归到个人,这样一来,集资建房的房产权力就成了一个整体的形式,职工购买的集资房其实就是所谓的使用权,但并未真正拥有。集资建房的产权企事业单位建立的房屋,理所应当房屋的产权归企事业单位所有,它算作企业的资产,并且可进行抵押、变卖等。但是集资建房的产权也可以职工和单位共同拥有,这需要职工在建房集资的时候出一部分资金。现在多数企事业单位都是采取这种方式集资建房,另外,这种方式单位会和职工提前约定职工在工作一定年限后,房屋可以归职工所有,也可以准备相关资料申请办理房产证。如此这般对职工对单位都有好处,既可以帮职工买到房,又可以替单位赚了钱,并且还笼络了职工的心。集资建房有无房产证从集资建房的产权可以看出,集资建房有无房产证关键是看企事业单位采取何种方式集资。如果集资建房的产权归单位所有,那么就没有独立的房产证,只有整体归单位的产权证明。如果集资建房的产权归单位和个人共有,那么只要提前与单位协商,还是可以办下来房产证的。如果是个人集资建房,只要集资建房的人各种手续齐全,购买时肯定会有房产证的。与商品房区别:一般商品房和集资房最大的区别是土地使用权的区别。一般商品房取得的是出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集资房”,是改变住宅建设由国家和单位包的传统制度,实行政府、单位、职工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建房成本,通过多方筹集资金进行房屋建设而不通过市场购买而直接分配的一种房屋。集资房与一般商品房相比较,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区别。首先,一般商品房是房地产开发商独立开发的一种产品,再通过市场买卖关系来实现其价值和使用价值,属完全的市场经营行为。所以,一般商品房的消费群体广泛、没有特别限制。集资房则是通过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住宅合作社来组织建设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既定范围的中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采用的是先集资后建房的形式,是一种非市场行为,不存在买卖与经营关系。其次,集资房建设与一般商品房在各种手续的申办上也存在区别。房地产开发公司,要开发经营一般商品房必须“五证俱全”,即要同时具备《规划用地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房屋销售许可证》。一般商品房的土地是出让用地,取得的方式主要是以招投标、拍卖、挂牌以及市场转让的方式;集资房的土地主要是通过政府划拨,并减免了相关税费。因此,集资房的建设在申办手续的过程中,各种手续的办理不同于一般商品房开发经营的办理过程。风险隐患:集资房,原是有关单位在资金困难的情况下,利用自身闲置用地招集外单位集体或个人、本单位个人的资金,共同解决生产、生活用房而出现的。由于集资房与商品房之间的巨大价格差异,一些单位和个人便擅自扩大集资范围和建房规模,甚至公然借机牟取暴利,或采取欺骗手段,损害出资人利益,导致纠纷时有发生。兴建集资房的土地来源主要有:企业通过减免地价或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集体经济组织的非农用地;农村私人宅基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文教卫生、科研单位的非营利性用地。兴建集资房的单位或个人通常打着“合作建房的”的招牌,却不能提供国土部门批复的合作建房合同,更不能出示预售许可证。与出资方签定的合同不是国土部门规定的文本,也不能办理公证手续。其承诺的50年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共有房产证,实际上只属于土地方,不可能转移到出资方名下。出资方权益并无法律保障。业内人士指出,除了产权没有保证外,由于集资建房的若干特性,决定了出资人还要承担下述风险:集资建房能否顺利完成,首先取决于资金的筹措情况。如果资金不能准确、及时地到位,工程进度便没有保障,工程进度延缓更加剧了资金筹措的困难。这样的恶性循环必然导致资金一去无归、工程遥遥无期的结局。而且,由于某些集资建房单位的暴利动机,选择施工队时只能是降低标准、拼命压价,甚至迫其带资建设,施工企业要生存,必然偷工减料,建筑质量难以保证。集资房通常较难形成规模,大多是一栋或二三栋楼,由于规模小,客观上造成管理配套难的问题。即使集资者有意完善,结果往往仍是力不从心。水、电、煤气管道的接驳,公共设备的维修等等,都需要相当的资金支持,即使是简单的清洁卫生、安全保卫,也离不开资金,更不用提社区文化建设和其它体育设施配套、正规的物业管理等,这些都是集资者始料不及的,也是开发商不会考虑的。购买住房,是人生一项重大的投资,许多消费者主要是由于资金问题购买了集资房,但即使是集资房也是一笔不小的投资,动辄数万。集资房经常不能按期交货已属正常,最令人烦恼的是货不对板,而又投诉无门,由于集资房没有完备的法律手续,不能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注意事项:1、集资房多为村委会与开发单位合作建房。据了解,从2001年8月6日后,政府部门不再审批合作建房,即便是在政府规定的红线范围内,集资房项目也大多没有经过正规的报建程序;同时,集资房的开发单位多数无开发资质。2、集资房无正规楼书。集资房楼书多是一纸宣传单,一般不标明开发单位、建设设计单位,传单采取沿街散发形式。3、集资房无正规预售合同。售楼员出示的购房协议书是开发单位与村委会联合印制的,并非正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4、集资房房产证多由村委会自行印制。在看房时,售搂员会告诉购房者签了合同后,发楼房使用证,但事实上,这个证是村委会与开发单位自行印制的,并无法律效力。5、集资房多未补交地价。售楼员也表示,他们是先建房后办报建手续,日后购房者补交地价后,即可办理房产证。6、集资房遇拆迁有风险。售楼员一般会告诉购房者,他们的楼盘永远不会拆迁等。7、集资房价格便宜但不能办按揭。集资房一般单价每平方米2000多元,南山集资房价格较宝安稍高,大多要3000元/平方米,但与深圳去年均价568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售房)的商品房相比——至今年1月份,均价升至5934/平方米,集资房价格比商品房低一半;但是,集资房不能办理按揭贷款。8、集资房品质较商品房稍低。楼房做工较粗陋,多为毛坯房,少数有简单装修。9、集资房从单体楼向小区发展。早期楼盘多无社区,但南山、宝安均有多个集资房楼盘成片开发,部分社区规模与本地商品房不相上下。10、集资房自有配套不多。多无会所,个别规模较大的社区自有配套较好,有电梯,绿化率也很高。在这个房子的价格被炒上天的时代,房屋的产权证明对于大家来说就是资产的象征,也是因为如此,大家对房产证才会如此重视。集资建房的价格特别实惠,但是在购买之前也要提前了解清楚是否会有房产证,不然交了钱,还没有房产证,等于只是购买了房屋的使用权,这就有点得不偿失了。所以在购买集资建房的时候要先知道有没有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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