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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梦月

辽宁省营口市住房公积金怎么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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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营口住房公积金查询
1、凭身份证或公积金联名卡到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
2、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查询,需要身份证号码或个人公积金账号。
3、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电话查询。
4、单位财务部门查询。(可以查询到是否缴纳、公积金缴存银行、缴存多少个月、缴存多少、个人公积金账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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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都知道,很多单位的负福利中有一项叫做五险一金,不过有些人可能就是知道这样福林的存在而不知道它究竟是什么。五险一金的“金”字代表着住房公积金,公司每个月给你缴纳住房公积金,当你买房的时候,住房公积金也可以取出来,让你自己少一份压力。那么铜陵市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资料以及余额等怎么查询呢?下面听小编介绍一下。住房公积金简介住房公积金包含以下五个方面的涵义:(1)住房公积金只在城镇建立,农村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2)只有在职职工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无工作的城镇居民、离退休职工不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3)住房公积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缴存,另一部分由职工个人缴存。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代扣后,连同单位缴存部分一并缴存到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内。(4)住房公积金缴存的长期性。住房公积金制度一经建立,职工在职期间必须不间断地按规定缴存,除职工离退休或发生《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断。体现了住房公积金的稳定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强制性。(5)住房公积金是职工按规定存储起来的专项用于住房消费支出的个人住房储金,具有两个特征:积累性和专用性。铜陵市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查询网页查询:http://gjj.tl.gov.cn/说明:打开页面后输入您的中心个人账号(单位帐号4位+个人账号5位)、姓名进行查询;电话查询:请拨打铜陵市公积金查询电话(0562­2819658、2819659)进行查询;公积金管理中心窗口查询铜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铜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新修改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铜陵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调整实施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直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正县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垂直管理铜陵县管理部;内设三科一室。地址:铜陵市淮河大道中段906号(市房地产大厦)电话:0562­5858150、5858151、5858152、5858387(前台窗口)电话:0562­2819658、2819659(公积金查询)网址:http://www.tlgjj.com以上就是小编今天要给大家介绍的关于铜陵市住房公积金怎么查询的全部内容,相信大家看完之后已经知道如何在铜陵市当地查询自己的公积金账户了。另一方面,今天小编讲过公积金的重要性了,大家可一定要给自己缴纳住房公积金噢,虽然在平时看来,还不如现金来的实在,但是当你真正需要买房的时候,有没有住房公积金的差别是非常大的。

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查询怎么查 查询公积金详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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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对于平时公司缴纳住房公积金这一事件很不理解,可能内心还是觉得折现比较能够救急。而事实上,公积金所起到的用处是很大的,大家总会经历买房这一过程,公积金的存在可以让你的经济压力大大减小,起到很大的作用。那么遵义市的住房公积金怎么查询呢?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希望对遵义的朋友可以起到帮助。遵义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查询方法:输入您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登记录入计算机系统的有效身份证号码,点击“查询”即可。说明:身份证号以在我中心(管理部)登记的号码为准。自动语音查询:0852-8265336查询方法:按照语音提示输入在我中心(管理部)登记的身份证号码,以"#"号键结束,可查询个人公积金缴存情况。说明:若身份证尾数是以字母结尾的,请在电话上输入"*"键代替字母。磁卡查询:刷卡查询查询地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大厅(南京路198号)各县公积金委托银行大厅查询方法:在各地查询机上的刷卡器上匀速滑过,屏幕将提示个人公积金缴存信息以及公积金贷款信息。118114查询:查询方法:拨打118114—>告诉话务员您的有效身份证号(以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登记的号码为准)、姓名和所在单位—>话务员告诉您的个人公积金缴存余额、月缴存额。遵义住房公积金电话查询遵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查询电话:(0852-8687201),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信息(余额和明细),同时还可以咨询公积金贷款、提取等政策。遵义住房公积金窗口查询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公积金账号至遵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大厅窗口查询,内容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查询,单位住房公积金查询、账户查询等。​遵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心下设五个科室和十三个管理部,中心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实行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十三个管理部受中心授权负责当地的公积金的归集和使用。地址:遵义市南京路198号邮编:563000电话:0852-8687201网址:http://www.zygjj.cn/遵义公积金查询网址:http://www.zygjj.cn以上就是小编今天要给大家介绍的关于遵义市住房公积金查询的全部内容,相信大家看了之后已经知道如何查询自己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了吧。上述为大家查询自己的公积金账户提供了许多方法,小编认为,网络查询是最方便快捷的,而且相对于电话来说会比较精确。如果大家试过电话查询和网上查询都失败的话,再采取窗口查询,会省力很多。

辽宁省丹东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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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颇受好评的惠民利民政策,公积金项目为了更加贴近市民的实际,所以不同地区的具体条款都会不一样,并且它们还与时俱进、随时代的推移有所改动。所以小编建议大家可以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比如综合当地的公积金条款,密切关注专业人士的解读介绍,必要的时候前往有关机构查询以便能够选择最恰当的方案,避免额外的麻烦。一、辽宁省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具体包括:(一)缴存单位登记、信息变更、合并、分立、注销等;(二)缴存职工个人账户的设立、信息变更、合并、转移、封存、启封、冻结等;(三)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额度的核定;(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等。第三条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按程序报丹东市人民政府审核,辽宁省人民政府审批;(三)负责批准经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的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四)负责批准经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的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或授权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该项业务。第四条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各办事处,下同。以下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五)外国、外市地及港、澳、台单位驻本市代表机构;(六)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第六条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往其它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除按劳动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和劳动合同约定,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缴存的以外,应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要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第七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托管和注销登记手续;(二)负责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变更、封存、启封和转移手续;(三)负责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月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四)负责本单位公积金记账工作,详细记录单位、职工缴存情况;(五)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单位专管人员发生工作变更时,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章登记及账户管理第八条单位应当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未办理三证合一的还需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批准设立单位的文件等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第九条单位应在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条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一条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因法律纠纷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冻结期内,只能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章缴存第十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第十六条单位每年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实际变动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在一个年度内保持不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执行时间从当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在录用或调入年度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至调整时的平均工资。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每月从缴存基数中计提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包括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按管委会确定的标准执行。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出现角和分的,元以下四舍五入。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出现角和分的,元以下四舍五入。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汇缴到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逾期或者少缴的部分应当自发生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逾期补缴的,单位应当按历年的缴存比例,以相应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计算应补缴的金额,按月进行补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按应补总额进行补缴。按月补缴和总额补缴应当分别办理。第二十一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亏损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连续亏损1年以上(含1年),且职工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0%的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所欠职工工资列入第一清偿顺序优先予以偿还。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第四章封存与转移第二十四条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断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在中断工资关系当月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为职工办理单位内部封存手续。第二十五条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职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账户封存手续,经职工本人同意后将职工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单位托管账户集中封存管理。第二十六条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前,应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按规定补齐。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正常计息。第二十七条职工与原单位恢复其临时中断的工资关系,单位应在恢复工资当月持《职工变更清册》及相关证明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将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二)职工调离本市的;(三)单位合并、分立的;(四)公积金托管账户管理的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五)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第二十九条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第五章结息、对账和查询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第三十一条公积金中心每年与缴存单位核对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在每年结息日后向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职工对账单》,缴存单位要及时将信息核对情况书面通知公积金中心。第三十二条职工和单位有权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和基本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单位证明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第六章投诉处理及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单位有下列情形的,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一)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的;(二)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三)单位挪用代扣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四)单位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缴存比例足额计缴住房公积金的;(五)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第三十四条投诉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与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和工资(劳动报酬)发放有效凭证以及其他相关的举证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投诉。公积金中心受理后即进行调查核实,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反馈投诉人。第三十五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管委会备案。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丹公积金委字〔2014〕1号)同时废止。辽宁省丹东市住房公积金参考上文所述的缴存管理办法,在细节方面的规定和其他地区有一定差异,所以当地的朋友最好能够结合实际以便学习。除此之外为了节省时间,小编建议大家可以综合上文之类的说明文字入手,比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方面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面的参数或者是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就是特别需要加以对待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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