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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房屋抵押登记该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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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个人所有的房产设定抵押的;1.抵押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2.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3.《房屋所有权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共有的房屋必须提交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书;4.第三人提供担保的,须提交“担保承诺书”;委托他人办理的,必须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5.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价值资料;6.抵押权人同意办理的“房产审批表”。

(二)以单位所有的房产设定抵押的:1.企业营业执照;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3.委托、受托人身份证件;4.《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证明”;5.抵押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6.房屋价值评估报告或价值资料;7.经主管部门批准、抵押以人同意办理的“房产审批表”;8.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心服预购商品房期权按揭设定抵押的:1.抵押借款人的合法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2.预购房屋合同;3.房地产商出具的推荐保证书;4.贷款银行出具的借款人偿还贷款能力证明;5.贷款银行认可的存款凭证;6.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抵押合同;7.贷款银行审核批准的住房抵押“按揭贷款审批表及”及“房产抵押审批表”;8.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以在建工程期权设定抵押的:1.在建工程抵押申请书;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包括委托,受托人身份证件);3.抵押承诺书;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已投入在建工程的工程款;6.施工进度及工程竣工日期;7.抵押当事人双方确认并用红线标示的工程平面图;8.抵押权人审查同意办理的“抵押房产审批表”;9.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五)以待销售商品房设定抵押的:1.待销售商品房抵押申请书;2.法人代表委托书(包括委托,受托人身份证件);3.抵押承诺书;4.抵押商品房清单5.《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6.房屋竣工验收证明书;7.抵押权人认可的房屋销售价或评估价;8.抵押当事人双方确认并用红线标示的抵押物平面图;9.抵押权人审查同意办理的“房产抵押审批表”;10.登记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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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介绍

房屋登记管理办法介绍

在我们今天的社会之中,房屋可以说是十分重要的东西,它除了给我们提供安宁的居所外,更多地还被用作经济价值。因此,关于房屋登记的法律也就十分复杂了。房屋涉及到转租转让等,相应的法律自然也就有所涉及,许多人对于房屋管理办法往往知之甚少,本文就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房屋管理办法,从而供大家有需要的时候好做下参考。所有权登记1、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2、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5、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三三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6、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7、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8、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抵押权登记1、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2、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抵押合同;(五)主债权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3、对符合规定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三)登记时间。4、本办法四四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5、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四)项材料。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6、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7、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抵押权已经实现;(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地役权登记1、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2、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地役权合同;(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五)其他必要材料。3、对符合规定件的地役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记簿,并可将地役权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记簿。4、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登记证明;(四)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预告登记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3、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4、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五)其他必要材料。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5、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抵押合同;(四)主债权合同;(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七)其他必要材料。6、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六)其他必要材料。7、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抵押合同;(四)主债权合同;(五)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七)其他必要材料。其他登记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3、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4、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5、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1、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3、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已经大致了解了房屋登记的一些管理办法。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房屋登记包括所有权登记、使用权登记等等吗,这些权相差一个字却有着截然不同的意义,因此应当引起大家的重视。另外,房产有变更的一定要遵循法律及时办理,尤其是一些农村的共有土地,涉及到的人非常广泛,应当妥善处理,从而避免日后更加复杂的法律纠纷。

房屋抵押登记顺利通关攻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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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在开始今天这个题目之前,小编还是先来解释几个关键词。所谓的房屋抵押登记,实际上就是我们所说的房地产抵押登记。这个行为实际上就是抵押的两边当事人,为了让这个抵押成立,于是在房地产相关的登记机构,依照法律的法定程序来进行的。它的作用就是促使交易安全。这种抵押权设立的目的实际上是保障主债权安全的一种行为。登记是一种法定程序能对抵押物的一些不利因素或者瑕疵进行把关,它是有利抵押权人的。本文主要就是介绍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的详细步骤,方便大家参考。大家对于房屋抵押登记了解多少呢?相信不少朋友还是比较迷茫的,该怎么去办理,或者是该准备哪些有效证件或者是材料是一个问题。现在好了,小编通过搜集已经为大家准备了一个攻略。大家在看到之后就知道该怎么办理了。房屋抵押登记干什么事情都得有准备工作,这个也不例外,首先我们要准备好所需的资料。具体都有哪些呢?除了一些相关的说明性材料之外,所提交的材料都需要提供原件。这些原件就是《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这个证书是必须核对原件并且要收复印件一份。如果抵押权人是团体或者是公司等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房屋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包括查档结果证明、抵押合同、被担保主合同。如果需要办理变更抵押登记的话还需要提交一份《房屋他项权证》、变更抵押合同。没有合同就提供协议。还有重要的就是抵押当事人的双方身份证,需要提供一份复印件并核对原件。如果是授权的,就需要提供授权委托书或者是受托人身份证,要求与上面一样。对于这个委托书来说,必须要有委托事项以及相关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和相关组织单位的公章。另外还需要提供房地产相关的估价结果证明,如果没有的话也可以用双方价值认定书来代替。最后我们以房改私产进行抵押的,必须要提供抵押人婚姻有效证明,关键的还需要做到夫妻双方必须到场。房屋抵押登记办事程序一般是经过以下几个程序:申请→受理→审核→记载于登记簿→发证三、办理时限。在处理时间上,自受理次日起1个工作日。房屋抵押登记当然,上面所介绍的仅仅只是一个参考。对于我们所遇到的一些具体的情况,还是要咨询相关的官方部门来获得确切的资料。再有,各个地方的一些政策还有一些要求也是不尽相同的,也需要我们通过咨询来获得。好了,祝你成功!

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及决定介绍

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及决定介绍

大家知道什么是不动产抵押登记吗?首先我们知道什么是不动产吗?不动产指的是一种不可以移动的资产,举个比方,我们的房子是属于不动产的一种。不动产是可以用于银行抵押贷款的,现在很多人因为资金不流通,都会选择将不动产拿到银行去贷款。不动产抵押贷款是需要进行登记的,大家知道不动产抵押贷款登记的管理办法是什么吗?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建设部修改决定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七条修改为:“有经营期限的企业以其所有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应当超过该企业的经营期限。”二、第十八条修改为:“以具有土地使用年限的房地产设定抵押的,所担保债务的履行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经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三、第二十六条第六项修改为:“(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四、第三十三条修改为:“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核。凡权属清楚、证明材料齐全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五、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房产变更登记”修改为“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六、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抵押人占用与管理的房地产发生损毁、灭失的,抵押人应当及时将情况告知抵押权人,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抵押的房地产因抵押人的行为造成损失使抵押房地产价值不足以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或者增加担保以弥补不足。”七、第五十一条修改为:“因国家建设需要,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地产列入拆迁范围时,抵押人违反前述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不依法清理债务,也不重新设定抵押房地产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就是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的内容介绍。不动产抵押登记管理是很简单的,但是我们需要根据不同的不动产进行抵押登记。不动产抵押一般是为了进行贷款的,贷款的原因有很多用途也有很多,贷款的利息是根据贷款的时间来决定的。我们在选择不动产抵押贷款的时候,一定要做好登记的工作,而且要看清楚合同以及还利息的时间。这样可以保证我们的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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