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去估算

蒋高驰

知道的说说国家商品房层高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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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stiny_83... 有用 1

商品房层高规定:层高减去屋面板厚,再减去地面做法就是你的净高,一般板厚为120mm,地面做法30mm,不包括你的吊顶和地面瓷砖。但格结构设计的做法不同,特别是房间的大小造成了结构板厚的的不同。但建筑规范要求,住宅净高不低于2.6米,卫生间、厨房净高不低于2.4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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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商品房公摊面积标准介绍

国家没有规定商品房的公摊比例。不要以为公摊面积越来越小,住房的舒适程度同公摊区域之间有一个直接的关系,原则上,公摊面积大是住宅,舒适度越高,但两座电梯建筑比一个的更好。那么国家规定商品房公摊面积标准具体是怎样的呢?其实,1995年9月8日建设部公布的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对这个问题做了详细的规定。下面我们来看看这个问题。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原则在买房过程中,普通用户最不好掌握的就是问题,因此,首先得了解商品房公摊比例的基本原则:1、商品房公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以幢为单位,每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按其套内建筑面积占该幢楼各套套内建筑面积之和比例确定。2、为整幢商品房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该幢楼各套商品房分摊;为局部范围服务的公用建筑面积,由受益的各套商品房分摊。多次分摊公用建筑面积的,分别计算分摊系数。各套商品房应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为各次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之各。3、公用建筑面积分摊后,不划分各套商品房摊得建筑面积的具体部位,任何人不得侵占或改变原设计的使用功能。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公用厕所、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井、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间、冷冻机房、消防通道、变(配)电室、煤所调压室、卫星电视接收机房、空调机房、热水锅炉房、电梯工休息室、值班警卫室、物业管理用房等以用其它功能上为该建筑服务的专用设备用房。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用个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不应计入的公用建筑空间作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仓库、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车道、供暖锅炉房,单独具备使用功能的独立使用空间。售房单位自营、自用的房屋。其它购房人受益的非经营性用房,需要进行分摊的,应在销(预)售合同中写明房屋名称、需分摊的总建筑面积。售房单位的销(预)售商品房时,在销(预)售合同(含补充协议)中应明确商品房销售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及公用建筑部位。建筑项目部分竣工,售房单位申请对已竣工商品房销售面积进行计算,因分摊的部分公用建筑或参加分摊的其它商品房未竣工,需要以规划批准的建筑面积为依据的,要经房屋地土地管理部门最终实测的结果相比,面积增加,应维持已结算的房价不变;面积减少的,售房单位应按实际售价退款。以上即是关于国家规定商品房公摊面积标准的简单介绍,相信大家看完之后应该知道的差不多了吧。目前,国家对商品房公摊面积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在控制的范围内。一般多层住宅公摊面积约为10%〜13%,18层以下住宅型公摊面积约占13%〜15%,点式的楼盘公摊面积大多在15%〜17%,30层楼电梯住宅因为公摊面积数量的增加通常在25%左右。

护栏高度国家标准介绍 参数规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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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院的过道两边或者是公共场所,比如公园,我们都会看见一些护栏,它们作用是为了照顾出行不方便的朋友们而制成的,而且根据每个地方适用人群大致的情况,我们发现护栏不仅仅设计样式有一定的区别,而且高度有很大的差异,比如在学校因为一般都是小朋友使用的,它们的身高并不跟成人一样,所以这方面的护栏高度可能就比较低。那么接下来为大家举例说明的就是关于国家对于护栏高度方面的标准参数规定,有兴趣朋友可以参考下文入手了解。一、护栏高度国家标准《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1,阳台栏杆设计应防儿童攀登,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放置花盆处必须采取防坠落措施。2,低层、多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05m;中高层、高层住宅的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中高层、高层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的阳台宜采用实体栏板。3,外窗窗台距楼面、地面的高度低于0.90m时,应有防护设施,窗外有阳台或平台时可不受此限制。窗台的净高度或防护栏杆的高度均应从可踏面起算,保证净高0.90m。《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1999)2003版条文说明1,阳台是儿童活动较多的地方,栏杆(包括栏板局部栏杆)的垂直杆件间距若设计不当,容易造成事故。根据人体工程学原理,栏杆垂直净距应小于0.11m,才能防止儿童钻出。同时为防止因栏杆上放置花盆而坠落伤人,本条要求可搁置花盆的栏杆必须采取防止坠落措施。2,根据人体重心和心理要求。阳台栏杆应随建筑高度增高而增高。封闭阳台没有改变人体重心稳定和心理要求。因此,封闭阳台栏杆也应满足阳台栏杆净高要求。对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阳台要求采用实心栏板的理由,一是防止冷风从阳台门灌入室内,二是防止物品从栏杆缝隙处坠落伤人。此外,中高层、高层住宅及寒冷、严寒地区住宅封闭阳台的现象很普遍,透空的栏杆难以封闭。3,没有邻接阳台或平台的外窗窗台,如距地面净高较低,容易发生儿童坠落事故。本条要求当窗台距地面低于0.90m时,采取防护措施。有效的防护高度应保证净高0.90m,距离楼(地)面0.45m以下的台面、横栏杆等容易造成无意识攀登的可踏面,不应计入窗台净高。《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1,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①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并能承受荷载规范规定的水平荷载;②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24m以上(包括中高层住宅)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注:栏杆高度应从楼地面或屋面至栏杆扶手顶面垂直高度计算,如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③栏杆离楼面或屋面0.10m高度内不宜留空;④住宅、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及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少年儿童攀登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不应大于0.11m;⑤文化娱乐建筑、商业服务建筑、体育建筑、园林景观建筑等允许少年儿童进入活动的场所,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2,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①窗扇的开启形式应方便使用,安全和易于维修、清洗;②当采用外开窗时应加强牢固窗扇的措施;③开向公共走道的窗扇,其底面高度不应低于2m;④临空的窗台低于0.8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护高度由楼地面起计算不应低于0.80m;⑤防火墙上必须开设窗洞时,应按防火规范设置;⑥天窗应采用防破碎伤人的透光材料;⑦天窗应有防冷凝水产生或引泄冷凝水的措施;⑧天窗应便于开启、关闭、固定、防渗水,并方便清洗。注:a、住宅窗台低于0.90m时,应采取防护措施;b、低窗台、凸窗等下部有能上人站立的宽窗台面时,贴窗护栏或固定窗的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计算。《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条文说明第2款阳台、外廊等临空处栏杆高度应超过人体重心高度,才能避免人体靠近栏杆时因重心外移而坠落。据有关单位1980年对我国14个省人体测量结果:我国男子平均身高为1656.03mm,换算成人体直立状态下的重心高度是994mm,穿鞋子后的重心高度为994+20=1014mm,因此在国标《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中规定:“防护栏杆的高度不得低于1050mm”,故本条规定24m以下临空高度(相当于低层、多层建筑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超过24m临空高度(相当于高层及中高层住宅的高度)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对于高层建筑,因高空俯视会有恐惧感,所以加高至1.10m。注中说明当栏杆底部有宽度大于或等于0.22m,且高度低于或等于0.45m的可踏部位,按正常人上踏步情况,人很容易踏上并站立眺望(不是攀登),此时,栏杆高度如从楼地面或屋面起算,则至栏杆扶手顶面高度会低于人的重心高度,很不安全,故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计算。第4、5款为保护少年儿童生命安全,他们专用活动场所的栏杆应采用防止攀登的构造,如不宜做横向花饰、女儿墙防水材料收头的小沿砖等。做垂直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不应大于0.11m,以防头部带身体穿过而坠落。近几年,在商场等建筑中,有的栏杆垂直杆件间的净距在0.20m左右,时有发生儿童坠落事故,因此少年儿童能去活动的场所,单做垂直栏杆时,杆件间的净距也不应大于0.11m。本条也参照了ISO/DIS12055《房屋建筑——建筑物的护栏系统和栏杆》标准。不同地区的护栏高度有所差异,主要表现为根据当地使用者的情况不同进行的改良以及定制,比如相对而言医院里的护栏都是为推着轮椅的病人准备的,而且学校的护栏都是为在校的学生准备的,所以两个地方的高度就有一点区别,厂家应该结合实际进行合理的定制,那么上文举例的就是国家有关部门对于护栏高度规范方面的标准介绍了,专业人士拟定了一系列的关于护栏高度方面的标准文字以供参考。厂家可以对比自己的情况,选择性学习这方面的知识,由此入手进行合理的定制。

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

商品房明码标价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抓好《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大力加强商品房销售领域的价格行政执法,加强市场检查,对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明码标价不规范,或利用标价进行商品房销售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情节严重的典型案例要予以曝光,以儆效尤。第一条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正、透明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统称商品房经营者)销售新建商品房,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中介服务机构销售二手房的明码标价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明码标价,是指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房价格、相关收费以及影响商品房价格的其他因素。第四条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商品房明码标价的管理机关,依法对商品房经营者执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已取得预售许可和销售现房的房地产经营者,要在公开房源时,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第六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采取上述多种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内容应当保持一致。第七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并标示价格主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第八条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单价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第九条对取得预售许可或者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商品房经营者要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第十条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以下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一)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土地性质、土地使用起止年限、楼盘名称、坐落位置、容积率、绿化率、车位配比率。(二)楼盘的建筑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三)当期销售的房源情况以及每套商品房的销售状态、房号、楼层、户型、层高、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四)优惠折扣及享受优惠折扣的条件。(五)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一条商品房销售应当公示以下收费:(一)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等代收代办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代收代办收费应当标明由消费者自愿选择。(二)商品房销售时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同时公示前期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依据、收费标准。(三)商品房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予以明确标示。如果同时标示价格的,应当标示所有已销售房源的实际成交价格。第十三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第十四条商品房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第十五条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第十六条商品房经营者不按照本规定明码标价和公示收费,或者利用标价形式和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处罚。第十七条价格主管部门发现商品房经营者明码标价的内容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要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第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以上就是关于商品房明码标价的全部介绍,希望能加深大家对《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认识,买房之前也了解到相关的政策知识,这对我们买房来说也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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