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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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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是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是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是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3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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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海燕爱吉他 有用 1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土地增值税要进行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税务机关规定其他情况。相关法律知识: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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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七月上 有用 1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税务机关规定其他情况。
相关法律知识:
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为:应纳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税率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1)取得所支付的金额;
(2)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3)新建房及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价格;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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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增值收益部分涉及的税种主要是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了加强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虽然都是按所得额(增值额)计算征税,也都要汇算或清算,但是在汇(清)算时间上,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企业所得税是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周期进行汇算清缴,时间是固定的。不论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完工,都要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土地增值税却是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清算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可以长于一个会计年度,也可以短于一个会计年度。清算之前按期预缴,达到清算时限条件时,则必须按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分为两类:一是纳税人应该进行清算的条件: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条件: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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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四)省(直辖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对前款所列第
(三)项情形,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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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清算怎么做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可以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以便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土地增值税税款,避免额外缴纳多余的金额。那么今天小编为大家举例的知识就是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多方面的知识,具体包括清算条件、方法以及注意事项,除此之外还有各种细节方面的例子以供参考,相信大家可以从中收获有价值的信息。一、土地增值税清算怎么做需要计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包括:(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地价款:①出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支付的土地出让金;②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③以转让方式取得的地价款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2)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时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税费,如①登记、过户手续费和②契税。2.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房地产开发成本),是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包括:①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②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③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④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⑤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⑥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3.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①销售费用、②管理费用、③财务费用开发费用在从转让收入中减除时,不是按实际发生额,而是按标准扣除,标准的选择取决于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1)纳税人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①利息支出据实扣,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②其他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公式表示: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2)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额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地价款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公式表示: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上文小编给出的主要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步骤方法以及具体例子,由此得知它的清算包括很多方面的内容,比如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中就有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基础设施费以及建筑安装工程费,除此之外还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它们通过详细合理的计算方法、参考一定的规范步骤得到了最终的清算结果。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小编给你最详细的罗列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小编给你最详细的罗列

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增值收益部分涉及的税种主要是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为了加强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制定了《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下面,让我来给大家详细的介绍下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分为两类:一是纳税人应该进行清算的条件:(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二)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二是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的条件:(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与企业所得税虽然都是按所得额(增值额)计算征税,也都要汇算或清算,但是在汇(清)算时间上,却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企业所得税是以一个会计年度为周期进行汇算清缴,时间是固定的。不论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完工,都要按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却是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清算期间具有不确定性,可以长于一个会计年度,也可以短于一个会计年度。清算之前按期预缴,达到清算时限条件时,则必须按规定进行清算,多退少补。土地增值税税率和税额的计算方法1.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采用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土地增值税计算方法,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土地增值税计算公式中的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罗列的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哈!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详解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详解

大家都听说过交税,这个在我国古代就有,农民的土地要进行税收,交给当地的地方官,再逐一上交,最终递交给国家,因为我们居住的地方所占有的土地都是国家的,而现在,土地也是要交税的,比如说某开发商购买占有某一块国有土地或某人转让国有土地,这都是要为土地交土地增值税的,我国颁布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来讲解一下细则的内容。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第三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国有土地,是指按国家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第四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地上的建筑物,是指建于土地上的一切建筑物,包括地上地下的各种附属设施。条例第二条所称的附着物,是指附着于土地上的不能移动,一经移动即遭损坏的物品。第五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收入,包括转让房地产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第六条条例第二条所称的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了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第八条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为单位计算。第九条纳税人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分期分批开发、转让房地产的,其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可按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面积占总面积的比例计算分摊,或按建筑面积计算分摊,也可按税务机关确认的其他方式计算分摊。第十条条例第七条所列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第十一条条例第八条(一)项所称的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第十二条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经向税务机关申报核准,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三年的,按规定计征土地增值税。第十三条条例第九条所称的房地产评估价格,是指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第十四条条例第九条(一)项所称的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是指纳税人不报或有意低报转让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价款的行为。这些细则内容非常的详细,讲解的很清楚,方便我们大家理解,希望大家可以仔细看看实施细则,了解一下自己是不是土地增值税交税的人员,或者有没有违反哪一条规定,要及时改正,我们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都是非常公平公正的,服务于我们每一个公民,没有什么偏袒之说,所以我们大家都应该相信法律,遵守法律,做好我们自己该做的事情,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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