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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静雅

室内装饰管理办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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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的约旦河 有用 1

近几年来,我国的装饰装修市场发展迅猛,从而拉动了相关产业的高速发展,新型装饰材料不断涌现,装饰装修企业如雨后春笋,消费者的需求量不断扩大,因此,有人说装饰装修产业是朝阳产业。但是,在我们看到发展的同时,也看到许多与行业发展不利的因素存在。主要表现在:装饰房屋合同陷阱多,施工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环保指标不达标,装修工人无证上岗等违规操作使消费者蒙受巨大损失,同时也使整个行业信誉降低。较低的市场准入使大批无资质的企业和个人承揽业务,争相采用打折或送礼等手段激烈竞争,低价揽客。市场的无序竞争,不仅使行业当中规范运作的厂商蒙受损失,同时也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家居生活环境的改善,人们对家居的装饰装修有着更高的要求,几年前,人们在家装风格上千篇一律,随着审美水平和装修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彰显个性,简洁大方,节能环保的装修风格已遍布千家万户。但是,根据这几年市场的发展情况来看,到目前为止整个行业仍然没有形成良性运作,“正规军”和“游击队”永远是这个行业的竞争对手。甚至一些装饰装修企业为了前期资金的积累,不惜采用一些不正当的竞争手段进入市场,使消费者不仅受到经济上的损失,而且受到人身伤害,更不用说“游击队”的违章施工,无证上岗,其后果可想而之,在消费者受到损失时,更是找不到索赔的主角。目前国内的家居装饰装修市场情况按照我国城市住宅建设的速度预算,到2010年,我国城市住宅存量达到150亿平方米以上,二次装修市场也将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按每年有10%左右的存量住宅进行装饰装修,每平方米200元计算,2010年家装二次装修市场年产值将达到3000亿元。根据以上测算,仅住宅装饰装修这一部分,2010年,全国市场需求将达到8000亿元以上的水平。这是一个很可观的数字,这说明今后我国装修行业的发展有很大的潜在市场。这么大的市场,我想,做装修的同行,还是要苦练“内功”,以市场为导向,充分发挥自己的企业优势。同时,加强行业内的交流和沟通,共同把家居装修这个蛋糕做大。近年来,家庭装修已走入千家万户,成为一种潮流,住宅装修已成为住宅产业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而具有广大开发市场前景的新投资热点。据统计,去年全国城镇建筑装修产值逾6000亿元,其中建材及居住设消费占70%,约4200亿元。据上海组织的一项调查显示,在欲购房人群中有80%的人认为全装修房是发展的趋势,其中有68%的人打算在两年内购买全装修住宅,比去年增加20%。目前,北京住宅装饰装修行业已经成为北京市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的支柱产业,每年家庭装修都在五十万户,已经有400多亿经营消费,对扩大内需,增加就业,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对于整个行业来说,也有不利的方面。去年上海家庭装修行业年产值已经突破了260亿元大关,但有规模、上档次的专业装修公司只承担了其中的35%的业务量,其余65%都落入了“游击队”之手,这些“游击队”一无装饰装修资质,二无施工人员上岗证,三无营业执照,纯粹以低价取胜。“游击队”“杂牌军”市场占优的情况,导致了以下情况的出现:去年上海家庭装饰行业协会受理投诉2574起,市消协接到家庭装修投诉500多起,比往年同期上升80%;而去年北京家庭装修市场的产值达到300亿元,具有规模品牌专业装修公司市场份额在30%左右,近70%同样被“游击队”所占据。北京市装饰装修协会2004年共受理上门投诉286起,其中非会员单位投诉占总数的65%。因此规范行业准入制度要大大加强,严厉打击非法施工队伍实在必行。同时,也要求行业会员单位加强自律,共同协作,提高管理水平,以消费者的利益为最大目标,使整个市场良性发展。消费者关心的问题从消费者消费意识来看,对于全装修来讲,客户关心的问题有:装修质量、装修成本、装修工期、材料环保以及售后服务这几个方面;对于个体消费者,通常关心的是施工质量、造价、售后服务、环保这几个问题。需要说明的是,装饰装修设计也很重要,但由于消费者有自己的主观倾向和对装修方案的控制力,也就是说,家居装修方案的最终结果是消费者根据自己的审美意识、居住理念以及生活方式的诉求和设计师进行交流互动的产物,因此通常来说,消费者对家居装饰设计更多的是关心。随着家装市场的不断规范,客户对住宅装饰装修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从重视装修材料的质量、施工的质量,又增加了对装修后的新居室内空气质量的热切关注。装饰建材虽然都选择达标建材,甚至选择环保建材,但在室内有限的空间早,有害物质释放后的积聚浓度也有可能超出室内空气的质量标准。因此,要从设计、选材、施工、检测等方面综合考虑,力争使竣工后的室内空气质量达到合格标准。通过对近年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工地资料的汇总、分析,我们整理出《环保装修手册》。从设计、选材、施工、检测等方面就如何控制,作了具体阐述。对有害物质的来源及相关标准作了简介,让消费者明明白白。因此,在设计上要尽量降低材料的使用密度。材料选择方面的控制主材辅材必须以环保建材为主,关键材料如细木工板、多层板、乳胶漆、油漆、白胶、万能胶、建筑胶必须首选环保建材。加强施工过程的控制,严格按施工流程规范施工,开展自检——治理——再检,以高度的责任心对产品负责。创建品牌是企业的发展之路客户关系是品牌的根基,而客户是品牌根深叶茂的水分和营养。当今,“品牌”在创建着品牌自身。无论你是否用“品牌”的观点来思考,一切都是品牌。这种情况在全球化的21世纪将变得更为现实、更为普遍。现今市场上,同类产品或服务之间差别不大,所以品牌就成为一个关键的差异化因素。然而,品牌涉及的不仅仅是“形象”,最为基本的是品牌维系于消费者对一种产品或一个公司的现行体验之中。因此,品牌管理比品牌创建更为重要。唯一可以将品牌生命延续的做法是把客户引入到品牌关系中来,让客户与品牌之间长时间形成的信赖关系维持和巩固品牌的更新换代。即使品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还没有显现出来,但客观上经济利益的驱动已经使发展和维护关键客户转化成了塑造品牌最基本的行动。时间越长,客户和品牌之间的关系就越紧密,同时,日积月累,对品牌的贡献就越大。一个好的、寿命长久的品牌正是建立在与它的客户紧密关系基础之上形成的。对于企业在创建品牌方面李征认为,拥有众多的成熟品牌和完善的品牌成长环境,则是一个行业成熟的基本标志。在打造品牌之路上,装饰行业在不断努力,但由于客观条件和历史原因,行业缺乏能够经受市场检验的成熟品牌,反而存在着一些“假品牌”、“伪品牌”,有的企业甚至运用“价格手段”来创建品牌,结果是事半功倍。行业内存在的问题对于全装修来讲:装修市场需要规范和重新整合开发商单纯追求利益,住宅售价与装修价位不能合理“捆绑”;开发商缺少专业的施工组织和队伍,或者开发商与全装修专业施工队伍缺少一个交流互动的平台,而非专业施工队承揽全装修施工又力所不及;开发商对装修施工企业施工付款的方式和比例过于苛刻;验收标准不规范,造成施工周期比较长,导致业主、开发商和施工单位在施工质量产生纠纷;装修设计与建筑设计脱接;土建施工单位与装饰施工单位的交接没有量化的标准,容易引起装修施工的质量、工期和环保方面的不便和障碍;要健全和完善建筑模数,否则无法用科技密集型的工业化装修代替劳动密集型的手工操作。对于个体家庭装修来讲:消费者的消费观念需要引导,要加强环保意识和安全装修意识;第二轻信“游击队”和不知名、无资质装饰公司的低价格诱惑;第三,消费者对“李奎”和“李鬼”分辨不清;第四,消费者在选购材料时容易受到价格的误导;第五,对于前期的设计容易产生误区等。政府及行业协会监管力度不够。到目前为止国家相继实施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筑装饰装修质量验收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等,但由于宣传不到位,加上在行使过程中执行不到位,社会及行业监督力度不够等原因,使许多消费者对这些规范模糊不清。今后发展的几点建议对于今后的发展整个装饰行业要团结起来,以创立品牌为发展理念,创造一个和谐的发展环境,制造一个良好的发展氛围,让大家都在这个平台上自由发挥,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推动装饰行业的健康、持续、良性发展,为此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政府及行业协会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和宣传力度,严格控制市场准入制度,严厉打击“游击队”和无资质、无施工能力的低劣队伍。
2、行业装饰装修单位要从自身做起,规范市场操作,加强施工管理,真正做到对消费者负责。向低劣产品、低级施工说不。并且树立品牌意识,扩大知名度,引导消费者,使“游击队”和“杂牌军”失去市场。
3、消费者在选择装修公司时,要多看、多听、多比较。具体内容是:看资质、看设计、看管理、看材料的选择;听报价、听材料的环保性能、听专家的分析;比较材料的环保标准、比较装修公司的规模等。总之,装饰市场的发展离不开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的引导、开拓,离不开装饰装修公司的团结合作;更离不开消费者的信赖与支持。在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谁尊重了市场发展的规律,谁尊重了消费者的意愿,那么他就是最后的胜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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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兔名人 有用 1

室内装饰管理办法是:
一、申请甲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二)具有承担各类室内装饰设计能力,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高档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艺术效果良好,设计质量合格;
(三)有相应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人员,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总设计师;室内设计高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中级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10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暖通、空调、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1人;
(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先进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五)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
二、申请乙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二)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艺术效果较好,设计质量合格;
(三)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高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设计主持人;室内设计中级以上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6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给水排水、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工作场;
(五)通过国家质量体系认证或有健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
三、申请丙级设计资质的室内装饰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
(二)独立承担过不少于3项单项工程造价在300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有一定艺术效果,设计质量合格;
(三)有室内设计专业(或相近专业)中级执业资格或相应资历的设计主持人;室内设计中级以上执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人;从事建筑结构、电气、概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各不少于1人;
(四)有与开展设计业务相适应的设备和固定工作场所;
(五)有技术和经营管理制度。

一米兰132456 有用 1

1、严格按照装修申报时经管理处审批同意的装修方案、内容组织施工。确需增加或改动的,须向管理处审批同意后方可施工。
2、装修期限为自开工之日起90天内完成,确需延期,须报管理处办理手续。施工作业时间为:每日早八时至下午十八时,不可进行任何噪音工程。法定节假日不得施工。如需超时工作,必须通知管理中心,填报资料,经批准后方可施工;管理中心有权随时停止一切产生噪音、震动、强烈气味或对其它用户滋扰工程。
3、装修人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室内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占用公共通道、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影响毗邻用户
4、。
5、室内装修活动,禁止下行为:A、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B、在承重墙上剔槽、钻孔、扩大原有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C、损坏房屋原有的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D、改变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E、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合用安全的行为。
6、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A、搭建建筑物、构筑物;B、改变外立面;C、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7、禁止封闭下水管清污口或将装修废弃物(胶水、油漆等)倒入下水管道。
8、装修材料应符合消防、环保及承重方面的要求。装修材料、垃圾的堆放、搬运、处置、必须遵守管理处的相关规定,且不允许使用非指定电梯。
9、不能擅自改变智能化线路,确需改动须到管理处申报,将有专业人员施工。
10、禁止在公共场所加工作业,装修时应关门作业,以免噪音及装修灰尘飞扬。
10、为证综合服务区整体美观,不得安装防盗门、窗花、拉闸等。
11、允许对单元内地面、内墙面、天花进行表面装修,但地面不得凿除原水泥层,
只允许

三色堇装饰 有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汪光焘二○○二年三月五日
2011年1月26日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
中文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建设部令第110号
施行2002年5月1日
条目8章48条
目录
1第一章总则
2第二章一般规定
3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
4第四章委托与承接
5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
6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
7第七章法律责任
8第八章附则
1第一章总则
编辑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2第二章一般规定
编辑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
(一)项、第
(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
(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
(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3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
编辑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4第四章委托与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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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5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
编辑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6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
编辑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7第七章法律责任
编辑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条第7项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0号)第三十九条中的“《城市规划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1]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第八章附则
编辑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2]
参考资料
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2011-02-17[引用日期2014-10-10].
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引用日期2014-02-24].

张杨空间装饰 有用 1

总则折叠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一般规定折叠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
(一)项、第
(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
(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
(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申报监督折叠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委托承接折叠
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环境质量折叠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竣工验收折叠
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法律责任折叠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附加条则折叠
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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