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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给我说下城镇居民如何申请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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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符合上述规定,可以通过村里同意,再到国土部门去办理。
附: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黔国土资发[2005]40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正确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现将进一步完善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施规划,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规模

(一)抓紧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地要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抓紧编制完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总原则,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各地农村宅基地总规模原则上不再扩大。规划农村居民点选址应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禁止占用良田好土。经批准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予以公告。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在已确定的村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做好村镇建设规划。
(二)从严控制村镇建设用地。各地要抓好试点,逐步推开,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小城镇和规划的农村居民点集中。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当集中兴建农民住宅小区,防止在城市建设中形成新的“城中村”。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要求,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在规划撤并的农村居民点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但是,山区因受地形和农业生产条件限制,可在规划村镇建设用地区外分散建设住宅。分散建设住宅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三)加强农村宅基地用地计划管理。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纳入年度计划。从2005年起,各州(市、地)下达县(市、区、特区)用于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的年度计划指标中,可单独计列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逐步实行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和质量检查、核定后,应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等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
州(市、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用指标供地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杜绝超指标批地。各县(市、区、特区)每年应将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执行情况纳入建设用地报备案,一并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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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是无法购买宅基地,即使购买了也不具备法律效力。
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法律效力:
1、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
(1)城镇居民购买;
(2)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
(3)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
(4)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
(5)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
2、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
(2)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转让;
(3)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
(4)转让行为征得集体组织同意;
(5)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地随房一并转让;希望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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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房户提出书面申请:由住房困难户提出书面申请交村民小组;
(二)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并张榜公告: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召开村民大会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加注意见张榜公布,并报村委会;
(三)村民委员会根据住户实际,签注意见统一上报,并将花名册报国土资源管理所;
(四)国土资源所审查并填写《宅基地审查及现场勘察报告书》:国土资源所派人员现场踏勘,对拟建房使用土地进行丈量,并由国土管理员写出踏勘调查报告;对符合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房户,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将审查结果交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在村内政务公开栏张榜公示,接受村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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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问题

关于宅基地使用权转让问题

生活在农村的人基本都知道宅基地使用权是什么,可能有些朋友不是很了解宅基地使用权,其实,说白了,宅基地使用权就是农民可以享用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进行合法的建造住宅和一些设施(例如农舍)的权利。不过要注意一点就是,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像你想的那么简单。接下来,小编来给你说说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相关问题吧。一、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依据民法原理,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因为我国目前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宅基地使用权只能原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原始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和意思为依据。根据法律的规定直接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由于我国宅基地使用权的特殊性,其原始取得的情况基本上只有审批取得一种,而通过审批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前提必须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即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其他法律明确规定可以获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人,城镇居民、一户多宅的人以及把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的农村居民不得再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具体而言,宅基地使用权的申请程序如下:(1)农村居民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使用权申请;(2)村民委员会根据村镇规划对宅基地使用权申请进行审核,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3)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民必须对宅基地使用权进行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可以使用宅基地,不得在未获批准前擅自使用宅基地。二、宅基地转让行为的效力,应根据受让主体不同加以区分对待:(一)、农村村民之间进行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目前关于农村村民之间转让宅基地使用权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允许自由转让,另一种是有条件的允许转让。第一种观点认为,依照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对农村村民之间的宅基地转让没有禁止性的规定,依据“法无规定不禁止”的原则,农村村民之间转让宅基地不应加以限制。第二种观点认为农村村民之间转让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具备各种前提条件,如转让人拥有二处以上的农村住房(含宅基地);受让人没有住房和宅基地且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转让行为须征得本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等等。对比以上两种观点,法院大部分判例比较认同后一种观点:一是因为根据宅基地取得程序,转让行为应经村委会同意,报乡政府土地部门批准备案,应进行物权登记;二是z转让应进行公示,私下转让会造成违反《土地管理法》“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后果是少数人拥有多处宅基地,而其他成员在没有宅基地的情况下只能去挤占耕地。(二)、农村村民向城镇居民转让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四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第62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国务院办公厅在1999年颁布《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有关部门不得为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产权证”。2004年12月2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强调:“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一种观点认为以上法规并未明确禁止农村村民向城镇居民转让宅基地,国务院颁布的“通知”不具有法律法规效力,不能认定转让行为无效。而且,允许农民到城镇受让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而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置宅基地对农民和城镇居民来说都是不公平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国土资源部“决定”和国务院颁布的“通知”只是政策性的文件和部门规章,虽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但反映了立法者对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的态度。在实践中各地国土资源局对城镇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都不予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形成“宅基地交易结束,物权不受保护”的被动局面,受让人在受让宅基地使用权后仅享有债权,因土地政策规定无法使宅基地发生物权变动。如同上面所说的那样,对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转让问题是需要区别对待的,第一,对农村村民之间的转让土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且条件允许的话就可以进行转让,也就是说村民与村民之间转让土地是允许的,但需要去找律师或者政府公办完善其资料,维护好双方的利益,同时起到法律的效力。第二,如果农村村民将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城市居民这种行为是严格禁止的,在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宅基地使用年限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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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宅基地使用年限是近几年来的热点话题,相信大家听上去一定不陌生。但是关于宅基地的相关知识大家了解多少呢?宅基地的使用年限您又确切的清楚吗?今天,小编给你补知识,为你全面解析宅基地使用年限。农村宅基地问题一直是广大农村居民关心的热点问题,尤其是近几年来,拆迁、继承等相关问题的纠纷频繁出现,使得这一问题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免于受侵害,同时又不触犯国家法律,需要我们全面了解拆基地的相关知识。什么是宅基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农户或是个人占有集体所有土地,并以此作为自己的住宅基地的土地。准备建设房屋,已经建设房屋以及建设过房屋但是已经无法使用的土地都属于宅基地。根据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坚持“一户一宅”的原则,即每一个农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因特殊情况需要另外申请宅基地的,需要满足申请条件,并严格按照申请程程序来办理。宅基地使用年限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农村居民对宅基地具有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村居民的一项重要权利。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农村居民可以对自己的宅基地行使占有、使用等权利。宅基地所属类型不同,这种使用权行使年限也不相同。农村宅基地被分为两种情况:一种宅基地是国有土地上的宅基地,这种宅基地有使用年限限制,法律规定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七十年。另外一种是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使用权,法律规定这种宅基地使用权没有时间限制。宅基地的使用权不等于所有权,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年限问题深入解析宅基地的使用年限问题容易使人们联想到宅基地的继承问题,既然宅基地使用年限那么长或是根本没有年限限制,那么宅基地是否可以继承呢?我国《土地管理法》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宅基地不可以继承,只有建有房屋的宅基地才可以继承。继承人需要携带身份证和户口本到当地土地管理所办理继承事项。另外,这两部法律还明确指出城镇居民不可以购买农村宅基地,即时拥有宅基地证,没有农业户口,也没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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