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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抒怀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哪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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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初夏 有用 1

一、住房公积金的单位都将应以职工本人年度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职工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市区最低工资标准及其以上的按实计缴,高于最高标准的按最高计缴。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统一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计算,具体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二、对于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困难的单位,连续2年经营亏损、难以按正常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可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连续亏损3年以上的单位,经职代会或工会讨论通过,报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办公室批准,可暂缓一年缴存住房公积金
三、按最低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职工,经职工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职工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个人部分),但职工所在单位应按照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单位部分)。
四、在缴存期限方面,提高和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以及个人免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均为一年。到期时,符合条件需要继续提高、降低缴存比例、缓缴和个人免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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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傻瓜 有用 1

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在职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是指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管理中心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合法、公平、公正和教育整改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管理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履行以下执法职责:
(一)监督检查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提取和使用的情况;
(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履行职能;
(三)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四)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负责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教育;
(六)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管理中心建立行政执法案件审核组(以下简称案审组),负责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行政处罚的案件进行审核。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具有胜任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知识;
(二)执法人员必须经过市政府法制机构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方可进行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
(三)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越权执法、滥权执法,不得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第三章行政执法裁量
第八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单位设立时间在三年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单位设立时间在三年以上六年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设立时间在六年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单位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按照以下标准处罚:
(一)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五个以下的,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二)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五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单位应设未设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五十个以上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移、封存、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的;
(二)不按规定出具提取证明的;
(三)拒绝管理中心检查、不如实提供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资料的;
(四)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十一条以欺骗手段违法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管理中心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提款额,并可以处违法所提款额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以欺骗手段违法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并可以取消其一年至五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或者处违法所贷款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单位出具虚假证明资料使职工违法获得贷款的,管理中心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除责令借款人限期退回违法所贷款额外,并可以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属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情形,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社会不良影响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免予处罚:
(一)当事人在管理中心责令限期整改的期限内及时整改,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七条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投诉举报和监督
第十八条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管理中心投诉、举报。管理中心应当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九条投诉、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信函、面谈、网络等方式,投诉、举报人必须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以便调查核实和回复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投诉、举报事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一)被诉单位已经注销不存在或者长期不经营(两年以上)且无法找寻的;
(二)诉求缺乏事实根据或者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三)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四)管理中心已经作出处理决定,诉求人仍然以同一事实或理由再次投诉的;
(五)不属于管理中心职责范围的。
第二十一条管理中心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二条对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进行的行政执法活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二十三条拒绝、阻碍管理中心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你。

缱绻_7635 有用 1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政策
浙江省直住房公积金中心和杭州市公积金中心分别发布通知,对原有的公积金贷款和租房提取政策进行调整。和原有的政策比起来,家庭贷款额度从最高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首套房使用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两成。
另外一个比较大的调整是,从今年11月1日起,调整职工个人可贷额度确定方式,由“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确定”调整为“按住房公积金账户月均余额的一定倍数”。这样的调整,除了参照“贷款权利和缴存义务对等原则”,还对中低收入家庭长期缴存但月缴存额较少的购房者给予倾斜。
这次省市公积金政策的调整基本上同步,而且差别不大。比如自4月3日起,放宽贷款申请条件,由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最高贷款额度,由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其中缴存职工单人可贷额度不超过50万元。对于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普通自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两成。
在租房提取政策上,省市公积金也是步调一致,简化了提取手续。自4月3日起,职工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凭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地的无房证明,按每人每月500元限额提取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每年提取一次。而之前,对租房提取公积金需要有更多的条件,比如需要提供之前一年的租赁合同、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等。虽然每月500元并不算多,但是对于刚就业的大学生来说,仍然可以缓解部分生活开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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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公积金查询方式

在很多的工作的人员都有个困惑,每个月工资要扣除那么多的公积金又不能花,本来就这么点工资还要交百分之十甚至更多的公积金,而有些人没打算在工作地买房,所以就会很抱怨交那么多的公积金,其实很多人不了解这是对自己很有利的一种政策。2014年武汉、长沙、南昌以及合肥四地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了异地互认的政策,相信未来几年我国的住房公积金一定会越来越朝着全国统一使用的方向发展。很多人对于住房公积金的了解也不是很多,住房公积金如果交满三个月是可以提取的,而且住房公积金虽然是强制性的,但是是国家对于住房得到一种补助形式,如果在工作地买房,政府对使用住房公积金是有相应的比例的补助的。而对于经济发达而且工厂,工作人员很多的浙江省,很多的员工不了解住房公积金的用途,所以会感觉自己交住房公积金特别吃亏,不满,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公积金的优点以及浙江省住房公积金的查询方式。住房公积金是公司代替员工实行的强制性的扣除工资的比例的一种方式,员工缴纳一小部分,公司代缴纳一大部分,一般是员工缴纳百分之三十,公司代交百分之七十,如一次性付清房子,那么可以把公积金额数取出来,但是不能超过购房的金额数;如果购房时使用贷款,使用公积金贷款最高可以贷款40万元,如果同时使用配偶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可以达到60万元。浙江省公积金查询的方式有四种方式,第一种是带着自己的个人身份证,到当地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查询,也是最直接的方式,另一种是通过拨打各个省市的公积金查询电话,还可以通过互联网站官网查询,以及通过短信的方式查询个人的公积金收支额度,发送短信都是免费,还有一种专门查询公积金可使用情况的电话查询公积金的明细及具体可使用的情况。如果对公积金有稍多点了解就可以发现公积金的好处,其实交公积金对于哪些工薪阶级的住房问题提供了很大的帮助,浙江省有很多的公司、工厂,员工人数也很多,如果大家对于自己的公积金多加了解,相信都可以看出公积金对于大家的帮助。希望小编这些简单的介绍可以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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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只要我们进入的是一家正规公司,公司都会给员工缴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在购买自住住房等时机可以提取出来。那么,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哪些呢?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哪些办法查询?一起来看。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镇住房建设,提高城镇居民的居住水平,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条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第七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拟定住房公积金政策,并监督执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第二章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十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县(市)不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在有条件的县(市)设立分支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其分支机构应当实行统一的规章制度,进行统一核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直属城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六)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委托受委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第三章缴存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单位应当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十四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第二十一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第二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第四章提取和使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第二十七条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保证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前提下,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可以将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国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担保。第二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应当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立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户,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第五章监督第三十一条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编制的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提交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定期向财政部门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送财务报告,并将财务报告向社会公布。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第三十四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督促受委托银行及时办理委托合同约定的业务。受委托银行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的约定,定期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有关的业务资料。第三十六条职工、单位有权查询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情况,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不得拒绝。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违反本条例规定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第四十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规定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的;(二)未按照规定审批职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三)未按照规定使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四)委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银行以外的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五)未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的;(六)未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的;(七)未按照规定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的。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住房公积金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积金,没收违法所得;对挪用或者批准挪用住房公积金的人民政府负责人和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第四十二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违反财政法规的,由财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担保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五条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商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四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按照中国现行公积金管理制度,除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外,我国各省自治区的个人住房公积金由分散于全国各地的地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因此,各地市民要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也需要到对应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查询。为方便市民查询,全国各地市管理中心已陆续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查询业务。公积金查询主要有四种途径:1、前往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柜台或触摸屏查询机查询;2、持公积金联名卡到开户银行的经办网点查询;3、通过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声讯电话查询;4、在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铜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铜仁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在使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时,很多朋友不懂得如何具体操作,于是很多机会就这么稍纵即逝,给自己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奉上一则关于铜仁市的住房公积金的贷款管理办法,具体包括了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所需资料及程序,以及贷款担保等内容,其详细程度绝对能够彻底解决大家的疑惑,希望小编今天所提供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第一章贷款对象、条件和用途第六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对象(以下简称借款人)是按规定在公积金中心(管理部)缴存住房公积金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借款人具有铜仁市行政区域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贷款期限不得超过有效居留期限)。第七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在申请贷款之日前,借款人及单位须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其中,转业军人、新参加工作的职工(无住房),可放宽至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二)新调入本地区工作的职工,如在原工作单位已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已将住房公积金转移到现在工作单位的,按连续缴存计算,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三)借款人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来源,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九条贷款的用途:(一)用于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商品自住住房和住房二级市场购买的合法产权的住房;(二)用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三)用于职工自建自住住房和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四)用于职工本人偿还商业银行的自住购房贷款。第二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十条贷款限额: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贷款额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固定收入(减去同期银行负债还款额)、贷款年限等条件综合测算确定,同时,不能超过购、建房总价的70%。贷款额按下列公式测算:贷款额=家庭月固定收入×月还款比例×12×贷款年限。第三章贷款所需资料及程序第十三条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持有效身份证件向公积金中心(管理部)提出申请。贷款需提供的资料:1、经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签订时间截止申请贷款日须在24个月内,符合规定的首付款依据;2、职工自建房,须完成自建房设计楼层的30%以上;职工在当地政府规划的新区自建自住住房,只须完成自建房设计楼层的20%以上;第十五条贷款审批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向受托银行签发贷款委托通知书,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人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后,受托银行办理贷款划付手续。第四章贷款担保(一)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可以用所购买的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或者其他自有、共有以及第三人拥有所有权证的住房抵押。用住房作抵押的应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市场准入证),借款人房产应当由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且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二)以现房作抵押的,借款人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到住建部门办理现房抵押登记手续。住建部门出具《房屋他项权证》,借款人将《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交抵押权人收执。看完小编为大家整理奉上的铜仁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家是不是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具体操作流程有了一个非常具体的了解了呢?至于大家到底能不能成功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就得看大家准备材料是否充足、是否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了呢。小编也希望今天整理的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也祝愿需要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朋友,能够顺利取得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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