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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采莲

福建宁德住房公积金如何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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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耀vvv 有用 1

你可以带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委托承办的银行去查询本人公积金的缴存情况。职工、单位有权查房本人、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受委托银行复核;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新复核。受委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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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氏美工匠 有用 1

福建宁德查询住房公积金余额方法
(1)网上查询查询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可登录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在“个人住房公积金查询”中,输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号或身份证号、密码来查询。
(2)电话查询公积金查询者可以利用拨打12329,根据语音提示输入自己的身份证号码,进行查询。
(3)银行查询查询者可以利用手中的公积金查询卡到安置有公积金查询机的经办银行网点刷卡查询。具体查询方法如下:工商银行,可凭个人身份证到附近工商银行营业网点柜台查询。
(4)现场查询本人持身份证和市民卡去市民中心服务大厅的自助机查询,或者前往当地的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网点。

嘻嘻嘻_5646 有用 1

你好,你可以按照下面三个渠道查询:
1、登陆当地住房公积金网站查询;
2、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事大厅查询;
3、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网点查询。大致的情况就是这样的,希望我的回答对您会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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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如何查询?

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如何查询?

住房公积金是社会住房保障制度之一,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上网的方式查询,可以登录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网站,也可以直接拨打当地的公积金查询电话,大家知道宁波市的公积金如何查询吗?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一下住房公积金的查询方法,住在宁波市的朋友可以了解一下当地的住房公积金应该如何查询住房公积金,查询的时候需要准备哪些材料。一、查询方法1、网上查询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gzszfgjj.com/,找到左侧的个人公积金查询,输入姓名省份证即可查询。2、电话查询拨打公积金查询电话:12329,人工服务时间:周一到周五8:00——12:0013:00——17:00(节假日除外),语音客服服务时间:7乘24小时。可查询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政策,个账户余额,缴纳明细等。3、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携带身份证到就近的公积金管理中心大厅查询。4、公积金联名卡查询携带公积金联名卡到开卡行查询,也可以拨打银行电话查询、银行柜台查询等。宁波住房公积金窗口查询请携带本人有效证件及公积金账号至宁波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公大厅窗口查询,内容包括:个人住房公积金余额查询、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款明细查询,单位住房公积金查询、账户查询等。二、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6个科室:秘书科、计划财务科、网络信息科、业务运转科、督查科、房改业务科,下设市中心下设直属、赣县、大余、崇义、上犹、信丰、全南、兴国、瑞金、石城、寻乌、安远、南康、龙南、会昌、于都、定南、宁都18个办事处。三、公积金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以上,就是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的查询方法,大家现在知道宁波市住房公积金应该如何查询了吗?我们查询住房公积金的时候,最好选择一些比较容易查得到的方法,比较常见的查询方法就是登录公积金中心的网站上网查询,这种方法可以不出门。住房公积金也是一种制度保障,是一种住房保障机制,是一种以货币为主要形式的住房保障制度。

济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济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

员工之所以对住房公积金那么的重视,无非是因为住房公积金能够为自己在买房的时候提供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比商业贷款低很多,采用公积金贷款的时候人们不用承担那么多的利息,日常生活压力也不会过大。各大城市对于公积金贷款的额度要求都会不同,贷款者当然希望额度可以大一些。那么,济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济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要综合计算才可以确定的。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计算方法如下:按还贷能力计算公式,{(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使用配偶额度的{(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按房屋价格计算公式,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其中贷款成数根据购建修房屋的不同类型和房贷套数来确定;按账户余额,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的按2万计算;按最高限额,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济宁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并不会太高,以现在的房价来看,可能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只能到它们的一半房价或是三分之一的房价,远远无法达到房价的综合。这时人们就可以采用组合贷款的方式,先用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够的再用商业贷款,这样会比全部用商业贷款好很多。只要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就要积极的申请公积金贷款。

辽宁省丹东市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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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颇受好评的惠民利民政策,公积金项目为了更加贴近市民的实际,所以不同地区的具体条款都会不一样,并且它们还与时俱进、随时代的推移有所改动。所以小编建议大家可以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比如综合当地的公积金条款,密切关注专业人士的解读介绍,必要的时候前往有关机构查询以便能够选择最恰当的方案,避免额外的麻烦。一、辽宁省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具体包括:(一)缴存单位登记、信息变更、合并、分立、注销等;(二)缴存职工个人账户的设立、信息变更、合并、转移、封存、启封、冻结等;(三)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额度的核定;(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等。第三条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按程序报丹东市人民政府审核,辽宁省人民政府审批;(三)负责批准经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的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四)负责批准经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的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或授权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该项业务。第四条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各办事处,下同。以下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五)外国、外市地及港、澳、台单位驻本市代表机构;(六)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第六条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往其它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除按劳动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和劳动合同约定,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缴存的以外,应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要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第七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托管和注销登记手续;(二)负责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变更、封存、启封和转移手续;(三)负责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月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四)负责本单位公积金记账工作,详细记录单位、职工缴存情况;(五)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单位专管人员发生工作变更时,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章登记及账户管理第八条单位应当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未办理三证合一的还需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批准设立单位的文件等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第九条单位应在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条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一条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因法律纠纷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冻结期内,只能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章缴存第十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第十六条单位每年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实际变动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在一个年度内保持不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执行时间从当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在录用或调入年度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至调整时的平均工资。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每月从缴存基数中计提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包括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按管委会确定的标准执行。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出现角和分的,元以下四舍五入。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出现角和分的,元以下四舍五入。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汇缴到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逾期或者少缴的部分应当自发生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逾期补缴的,单位应当按历年的缴存比例,以相应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计算应补缴的金额,按月进行补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按应补总额进行补缴。按月补缴和总额补缴应当分别办理。第二十一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亏损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连续亏损1年以上(含1年),且职工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0%的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所欠职工工资列入第一清偿顺序优先予以偿还。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第四章封存与转移第二十四条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断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在中断工资关系当月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为职工办理单位内部封存手续。第二十五条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职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账户封存手续,经职工本人同意后将职工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单位托管账户集中封存管理。第二十六条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前,应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按规定补齐。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正常计息。第二十七条职工与原单位恢复其临时中断的工资关系,单位应在恢复工资当月持《职工变更清册》及相关证明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将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二)职工调离本市的;(三)单位合并、分立的;(四)公积金托管账户管理的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五)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第二十九条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第五章结息、对账和查询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第三十一条公积金中心每年与缴存单位核对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在每年结息日后向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职工对账单》,缴存单位要及时将信息核对情况书面通知公积金中心。第三十二条职工和单位有权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和基本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单位证明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第六章投诉处理及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单位有下列情形的,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一)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的;(二)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三)单位挪用代扣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四)单位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缴存比例足额计缴住房公积金的;(五)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第三十四条投诉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与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和工资(劳动报酬)发放有效凭证以及其他相关的举证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投诉。公积金中心受理后即进行调查核实,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反馈投诉人。第三十五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管委会备案。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丹公积金委字〔2014〕1号)同时废止。辽宁省丹东市住房公积金参考上文所述的缴存管理办法,在细节方面的规定和其他地区有一定差异,所以当地的朋友最好能够结合实际以便学习。除此之外为了节省时间,小编建议大家可以综合上文之类的说明文字入手,比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方面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面的参数或者是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就是特别需要加以对待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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