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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成文

公有住房继承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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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片小叶子 有用 1

公有住房不能继承,但可以继续承租
公产房与私产房的最大区别在于产权,公产房没有产权人,业主只有承租权,没有转让权,所以公产房不是想卖给谁就能卖给谁,也无法继承或办理婚前公证。
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依法不能继承。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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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ymm 有用 1

住房公积金可以继承,而且免征个人所得税
住房公积金是可以继承的。个人继承或受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持经公证的继承或遗赠文件,到被继承人或遗赠人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再到归集部门提取所遗留的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和办理销户手续。
在职期间去世的职工,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其结余公积金可以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职工或其合法继承人提取的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曾经1314 有用 1

a、公证原则上必须当面。你可以去当地公证处咨询,看看能否变通。
公证在你所在地做也行,不必到房子所在地。
b、不收税c、不是二次购房。费用,仅收一些过户的手续费,而房屋买卖需要支付高额的契税。
d、没有土地证就无法过户,应先领土地证。
1、遗产有母亲一份
贵父故时,因为没有遗嘱,所以房子50%属于你母亲,余下的50%由你、你的兄弟姐妹、奶奶共同继承,每人的份数相同(如果你是独生子,房子就只有你、妈妈、奶奶继承)。
贵父去世后,她所占的那一部分遗产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是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现实中,子承父业是普遍现象,有妈妈、子妹将遗产给你的书面证言,你的过户就能办下来。
2、如果房屋仅有产权证而没有土地证,就不能在继承、转让、抵押时办理过户,一旦发生纠纷,法律就无法保护房屋所有人。
3、最后,关于身份证的问题
需要两方面证明:A居委或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和你们之间父子关系证明,B你已取得其他继承权人同意,把其名下的继承权都给你的书面证言。
不知道我说明白了吗?:)
继承房屋可以持下列资料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
2、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3、继承权公证书(原件)
4、契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5、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继承人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委托公证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6、地名门牌证(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7、房屋测绘成果书(表)(原件)
8、产权登记申请表
(二)、收费
父子通过继承办理过户,不收契税,具体的手续费等费用请到房地产交易部门详查。
职工所购公有住房属于房改房,如果到现在还没有土地证,建议由房改售房单位统一申请,持原单位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先进行分割备案登记后,再由房屋产权人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有: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复印件。
如果是买的商品房,若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尚存,可要求开发单位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分割备案登记,待国土资源局将确定的资料移交给国土分局后,国土分局会到房屋所在地进行公告。作为房屋产权人的市民在看到公告后,可以持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到各国土分局直接申请登记。
若房屋开发建设单位已解散或被注销,房屋所有权人应持以下材料到国土分局申请登记: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由原房屋开发建设单位提供,或到国土局资料室查阅档案,或经过国土分局进行权属调查后在房屋所在地的公告)、购房合同(拆迁安置协议或购房发票)、载有所要登记房屋平面位置的地籍图或地形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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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房屋继承法简析

房屋继承法简析

导语:人们的房屋问题一直都被放在一个核心位置,甚至可以说这是一个贯穿人们一生的问题。很多人兢兢业业工作一辈子就是为了买个舒适的房子,操心完自己的房子又要操心孩子们的房子问题,这其中就还牵扯出了一个房屋继承的问题。电视上没少见子女为了分房而闹得不可开交的局面,甚至严重者还要拼个你死我活老死不相往来。但是人们必须正视这个问题,因为这涉及到法律中的房屋继承法,今天小编就和大家仔细说说这房屋继承法。房屋继承法房屋继承是指继承人将继承被继承人的房产的一种行为,客观来说就是房屋的所有或者是土地的使用权的一种转让。而房屋继承法是继承法中的一个部分,这种继承关系的发生也是要满足一定条件才会生效的。如果被继承人在生前就把房子分配好来避免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的话,这一种行为叫做赠与,而留下房产的那一方逝世后,才会产生继承。另外,如果被继承人通过立遗嘱等方式将房产留给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种行为叫做遗赠,所以继承人必须是合法的,在法律中被认可的。再者,要被继承的房产必须是属于个人的财产,如果是公有财产,则被分割后的所属财产才是有效的可继承财产,这一点也必须明晰。房屋继承顺序首先,如果被继承人生前留下遗嘱或者是遗赠抚养协议,则优先按照这些协议来办理继承。如果没有这些行为,则是根据法定的继承程序来。法定的继承人按照先是父母、子女、配偶的顺序继承再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顺序继承,而且必须是前者放弃或丧失继承权利后,再由后者继承。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是较难进行分割的,所以通常情况下通过两种方法来进行房屋的处理。第一种是选择好房屋使用者后,由他进行对其他继承人应分到的房产份额进行折价补偿。第二种是则是各继承人共同拥有房屋遗产,不过这一种方法是为了缓解第一种方法带来的矛盾和纠纷,第一种方法属于更常见的选择。人们常说“家和万事兴”,小编也希望大家和平相处,树立正确的财产分配观,不要因此伤了亲人间的和气。

房屋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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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由于现代遗产的继承的不确定性,所以日常生活中这种房产继承纠纷问题层出不穷。很多人都又一种误区就是遗产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转赠或是遗嘱继承。很多民事纠纷就是由于这样的误区展开的。小编在这里明确的告诉大家,不管房屋是进行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或是转赠,都需要进行一定的继承权公证,并且还是写携带相关的材料进行手续办理,所以今天小编就跟大家详细且有条理的讲一下关于房产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大家看一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民事纠纷。首先关于房产继承的法律问题,小编给不知情的亲们科普一下。对继承对象的继承必须要在继承人死亡之后再开始生效的。所以很多亲们搞清楚一个问题,继承与生前赠与的区别。虽然这两个概念很模糊,但是差别却是非常大。比如说很多子女按照血缘关系来继承自己的父母的房产,那么这一行为是生前赠与而不是继承,生前赠与的手续要简单的多。那么接下来小编给大家讲一下房屋继承公证所需要的手续材料。我们最常见的则是法定继承,所以法定继承的手续比较简单。第一最基本的则是需要继承人的户口薄及其复印件。其次则是需要继承人的死亡声明。如果没有死亡声明,任何公证机构是不会给予办理的。第三则是需要提供被继承房地产的产权声明。在之后则是要提供一系列的亲属关系证明了。关于法定继承的手续争议是比较少的,但是遗嘱继承人的办理程序就相对来说比较繁琐一点。与法定继承一样,都需要提交死亡声明与身份证、户口薄及复印件。其次最主要的要提供继承人的遗嘱书,对于遗嘱继承还需要有遗嘱执行人,也就是第三方的介入。需要有遗嘱执行人的相关基本证件来做担保。公证之后是前期的流程,房屋进行公证之后还要进行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房屋测绘等几个办理的工作。其中房屋评估与需要评估公司的介入,房屋测绘需要当地测绘部门的介入。这些工作都是为了房产信息的重新录入与登记。所以不要掉以轻心,都是非常重要的。最后一步的继承登记需要办案人员立案受理,然后一切总体的工作就算比较圆满了。

房产遗产继承法有几种继承方式 这里有最全面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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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出台了最多的房产遗产继承法,虽然这个法律多年来已经更新完善了好几次,但是好多人在遇到遗产纠纷的情况下还是一头雾水的不知道该如何开始,自然人死亡后留下的遗产,从继承方式,继承顺序都有很大的不同,但是很多人对于房产遗产继承法并没有一个详细的了解,那么关于遗产继承的顺序和方式有哪些,还要遗产公正到底应该如何办理,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信息,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一、遗产继承方式有哪些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3、遗赠抚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顺序。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二、继承的类别有哪些1、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等进行财产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法定继承是一个强制性规范,除被继承人生前依法以遗嘱的方式改变外,其他任何人均无法改变。根据《继承法》第2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法定继承:被继承人生前未设立遗嘱继承或遗赠,也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全部无效或部分无效遗嘱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部分遗产;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依《继承法》第10、12条的规定,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并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与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其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即告成立。隶属于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随时可提出继承遗产,亦可在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未作明示放弃的,则视为默认其继承权。当其他继承人故意拖延,导致继承权无法实现时,主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可向法院提出继承遗产诉讼,其他继承人均为被告。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是法定继承的对称。是指被继承人生前通过立遗嘱的形式确定其个人财产在其死亡后的继承人及分配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遗嘱的形式根据《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有以下五种形式:(1)公证遗嘱。即立遗嘱人至公证机关对其遗嘱行为及遗嘱内容进行公证;(2)自书遗嘱。即立遗嘱人亲笔书写的遗嘱,该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签名,并注意年、月、日。(3)代书遗嘱。即立遗嘱人委托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见证人不得为遗嘱确定的继承人。(4)录音遗嘱。即立遗嘱人通过录音或录像的形式,确定其遗嘱的内容。录音遗嘱同代书遗嘱一样,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将其见证的情况进行录音、录像。完后,应将录音、录像内容封存,封口由见证人及遗嘱人签名盖封。(5)口头遗嘱。即立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无条件书写、录音或办理公证时,口头订立遗嘱的行为。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于法律并不限制公民立遗嘱的次数及形式,实质上亦为尊重公民随时改变遗嘱的意愿,因而在现实生活中会存在多份遗嘱并存的情况。对于多份遗嘱的效力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数份内容抵触的遗嘱,其中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公证遗嘱为准;没有公证遗嘱的,以最后所立的遗嘱为准。”遗嘱中所确定的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该遗嘱即告失效。在继承人死亡后,遗嘱中所涉及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3、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其父母的继承顺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法律制度。该制度的设立是基于,继承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实际生存,若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显然无法行使继承权利。为了保障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的物质及经济利益,因而设立了代位继承制度。《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4、转继承转继承,又称为再继承、连续继承,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继承人的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已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2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转继承的规定,不光适用于法定继承,还适用于遗嘱继承,以及遗赠。上述《意见》第53条还规定:“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5、遗赠所谓遗赠,就是指公民通过设立遗嘱,将其个人所拥有的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待其死亡后无偿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行为。《继承法》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公民通过遗赠给与受遗赠人的既可以是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免除其财产义务。公民订立遗赠时,可以对遗赠附加条件,也即可以要求受遗赠人履行某种义务。但该附加的义务并不是遗赠的对价,也不能超过受遗赠人所得的财产利益。《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此外,遗赠的设立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同时,对出生后将成为法定继承人的胎儿,亦应当保留继承份额。在司法实践中,有判例将赠与给婚外情人的遗赠予以撤销,主要基于该遗赠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原则而归于无效。在遗赠合法有效的情况下,受遗赠应在知道该遗赠的两个月内积极向遗赠执行人主张接受遗赠。没有执行人或被遗赠人的继承人阻挠的,可通过诉至法院的形式,确认该遗赠的效力并取得遗产。以上是法律上规定关于房产遗产继承法的相关基础知识,虽然表面上看起来规定比较简单,但是在实际上因为房产遗产继承产生的纠纷还是有很多,因此小编认为,法律仅仅是作为一个工具,只能在一方面能够起到准绳的作用,很多的结果一致还是需要当事人之间进行相互的调解和妥协才能达成满意的效果,所以遗产继承方式,更大基础上来看,还是尊重遗产主的意愿的,希望小编上面整理的相关知识能够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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