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骆飞鸾

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是怎样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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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牛k1 有用 1

新建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
凡由开发商新建商品房,在房屋竣工后3个月内,开发商应持相关资料向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申请办理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凭证销售。办理该登记应提交如下资料:
1、书面申请
2、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4、房屋竣工验收合格证(规划)
5、面积测量报告及总平面图
6、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原件)。
特别提醒的是,经办人应持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本人身份证到场。
购买商品房产权登记
凡购买商品房至入住后30日内,开发商应提供相关资料协助购房户向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申请办理房屋产权转移手续,购房户向税务部门缴纳税费后办理所有权证。办理产权登记需提交以下证件:
1、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2、交购房款凭证
3、房屋所有权(开发商在办理商品房产权初始登记取得的产权证,俗称大产权或总产权)
4、其他:房屋平面图,完税证明(契税)
办理该证应由购房人本人持身份证到场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买方需缴以下税费:
1、登记费:80元/套
2、契税:(由市地税局征收)目前个人购买普通住宅:成交价或指导价×1.5%
如今,一套总价10万元的商品住房,购房者在办理产权时只需缴纳税费总计1580元。购房者可以委托开发商代办,也可以自己备齐资料前往后子门市房地产大厦四楼政务大厅。
这里的契税是按标准住宅契税算的,如果你的房价超过了当地规定范围,那么有可能按3%收。
以上价格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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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办理方法:
首先需要提交一些材料:
1、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
2、房屋测绘成果报告;
3、申请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6、房屋四至墙界申报表
7、公安部门出具的房屋门牌证明复印件;
8、委托书,然后需要到有关部门签订一些合同之类的东西就行了。

灿煌装饰 有用 1

○办理地址
大亚湾石化大道中420-4号房产登记中心一楼大厅
○办理流程
委托测绘房屋(4楼测绘所)→申请→受理(
5、
6、7号窗口)→审核→缴费(
10、11号窗口)→领证(8号窗口)
窗口若有变动,以现场公示为准。
○提交材料

1、《惠州大亚湾区房地产权初始登记申请书》

2、《国有土地使用证》及复印件

3、综合验收文件:

(1)《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4)人防验收证明(有地下室的提交)(复印件)

(5)规划设计方案批复(复印件)

4、身份证明:(具体要求详见“关于身份证明、委托书的说明”)

(1)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包括:《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2)委托办理的: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及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5、《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6、《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7、房产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及房屋平面图

8、有在建工程抵押的提交抵押权人证明

9、白蚁防治验收合格证(复印件)

10、其他必要材料
(注:凡提交复印件需带原件验证,其中《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待房产证办好后再一并退回申请人)
○工作时限:
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42个工作日(需补充或补正材料的,材料收齐之日为受理日期)。
○领证须知
权属人或代理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房地产权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及缴费凭证到发证窗口领证。
领证时请仔细核对领取的权属证明文件。
○办理依据

1、《物权法》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3、《房屋登记办法》

4、《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新建商品房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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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今天的社会之中,房屋可以说是十分重要的东西,它除了给我们提供安宁的居所外,更多地还被用作经济价值。因此,关于房屋登记的法律也就十分复杂了。房屋涉及到转租转让等,相应的法律自然也就有所涉及,许多人对于房屋管理办法往往知之甚少,本文就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房屋管理办法,从而供大家有需要的时候好做下参考。所有权登记1、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2、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对建筑区划内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房屋一并申请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3、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一)买卖;(二)互换;(三)赠与;(四)继承、受遗赠;(五)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六)以房屋出资入股;(七)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合并,导致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4、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前款(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5、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的所有权,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除提供本办法三三规定材料外,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抵押权人同意抵押房屋转让的书面文件、他项权利证书。6、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合法建造房屋、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房屋所有权,权利人转让该房屋所有权或者以该房屋设定抵押权时,应当将房屋登记到权利人名下后,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办理。房屋登记机构予以登记的,应当在房屋登记簿上记载基于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予以登记的事实。7、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8、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证明发生变更事实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抵押权登记1、以房屋设定抵押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登记。2、申请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四)抵押合同;(五)主债权合同;(六)其他必要材料。3、对符合规定件的抵押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二)被担保债权的数额;(三)登记时间。4、本办法四四所列事项发生变化或者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5、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变更抵押权的书面协议;(五)其他必要材料。因抵押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发生变更,或者抵押房屋坐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无需提交前款(四)项材料。因被担保债权的数额发生变更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6、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他项权证书;(四)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7、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一)主债权消灭;(二)抵押权已经实现;(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四)法律、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地役权登记1、在房屋上设立地役权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2、申请地役权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地役权合同;(四)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五)其他必要材料。3、对符合规定件的地役权设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将有关事项记载于需役地和供役地房屋登记簿,并可将地役权合同附于供役地和需役地房屋登记簿。4、已经登记的地役权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登记证明;(四)证明地役权发生变更、转移或者消灭的材料;(五)其他必要材料。预告登记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一)预购商品房;(二)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三)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2、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书面同意,处分该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相应的房屋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当事人申请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预告登记事项办理相应的登记。3、预售人和预购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后,预售人未按照约定与预购人申请预告登记,预购人可以单方申请预告登记。4、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四)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五)其他必要材料。预购人单方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预售人与预购人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对预告登记附有件和期限的,预购人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5、申请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抵押合同;(四)主债权合同;(五)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七)其他必要材料。6、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转让合同;(四)转让方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五)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六)其他必要材料。7、申请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抵押合同;(四)主债权合同;(五)房屋所有权证书或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预告证明;(六)当事人关于预告登记的约定;(七)其他必要材料。其他登记1、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提交下列材料,申请更正登记:(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还应当提供权利人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房屋登记簿记载确有错误的,应当予以更正;需要更正房屋权属证书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权利人换领房屋权属证书;房屋登记簿记载无误的,应当不予更正,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房屋登记机构发现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不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更正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依据申请登记材料或者有效的法律文件对房屋登记簿的记载予以更正,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对于涉及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房屋登记簿的记载错误,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书面通知有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更正登记;办理更正登记期间,权利人因处分其房屋权利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3、利害关系人认为房屋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而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持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房屋登记簿记载错误的证明文件等材料申请异议登记。4、房屋登记机构受理异议登记的,应当将异议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5、异议登记期间,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暂缓办理。权利人处分房屋申请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但尚未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三人申请异议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中止办理原登记申请,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1、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建造的房屋,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房屋登记。法律、法规对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3、办理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房屋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后,应当将申请登记事项在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进行公告。经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予以登记。4、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通过上文的介绍,我们已经大致了解了房屋登记的一些管理办法。从中我们可以看到,房屋登记包括所有权登记、使用权登记等等吗,这些权相差一个字却有着截然不同的意义,因此应当引起大家的重视。另外,房产有变更的一定要遵循法律及时办理,尤其是一些农村的共有土地,涉及到的人非常广泛,应当妥善处理,从而避免日后更加复杂的法律纠纷。

宁波房产登记流程及材料介绍

宁波房产登记流程及材料介绍

房产交易过程中值得注意的事项有很多,除了前期的房屋购置以外,后期还有合同的书写以及房产登记的流程、资料需要用户着重关注。每一个环节都是极为关键、不容忽视的。那么小编今天就拿宁波这个城市为例子,为大家分析宁波房产登记流程材料板块的知识,通过步骤的详细细致列举以及需要准备的材料分析说明为有意向进行房产登记操作的朋友进行介绍。一、宁波房产登记流程1、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需要办理房屋权属登记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通常主管部门办理初始登记所需时间大约为20~60日不等,因此在收房入住后两三个月之后,允许向开发商咨询办理初始登记条件,也允许到本地房地产交易信息网站进行查询。为确保自己利益,在《购房合同》中应对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时限加以约定,尤其是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后期限以及办理完毕后“及时通知义务”等,明确不及时办理应当承担补偿责任。2、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盖好章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就行了。允许事先向开发商咨询,房产证理应在哪个部门办理,然后直接向部门咨询,省去奔波之苦。3、拿测绘图(表)由于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重要依据,因此是必需材料之一。允许到开发商指定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允许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4、领取相关文件在前面咨询相关部门时,一定要明确需要领取哪些必要申请文件,一次齐全。这些文件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大房产证复印件等。填写好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5、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公共维修基金普遍由房产所在地区小区办收取,部分城市已经开始由银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缴纳方法允许咨询开发商办事人员。需要注意是,无论是小区办收取还是银行代收,都必须保留好缴纳凭证,这两笔款项缴纳凭证是办理房产证必需文件,一旦遗失会影响获得房产证。6、提交申请材料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盖章申请表;(2)房屋买卖合同;(3)签定预售合同买卖双方有关房号、房屋实测面积跟房价结算确认书;(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8)房屋共有提交共有协议;(9)银行提前还贷证明。7、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门给领取证书通知书,并按照上面通知时间领取房产证。另外,在缴纳印花税跟产权登记费、工本费时需仔细核对房产证记载,尤其是面积、位置、权利人姓名、权属状态等重要信息其他相关资料1、房屋权属证书,向开发商索取。此证书俗称“大产权证”,只有开发商取得此证后,业主才可以办理房产证。2、房屋注册登记申请表,即“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需开发商盖章。(有的开发商手中有盖好章的,可以向开发商索取)3、测绘表(图),如开发商有,可以向开发商索取。4、房屋面积确认书,问问开发商是否有,如有向开发商索取。虽然上文主要叙述的是宁波当地遵循的房产登记流程以及应该准备的材料说明,但是对于其他地区的朋友而言也是值得参考的。因为其中包括了基础的步骤,比如从前期的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到后期的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以及提交申请材料等等,它们都是必不可少的房产登记内容,并且相互配合才能够达到最后令人满意的效果。

商品房使用年限 商品房买卖合同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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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是我们经常听到的一个词语,但商品房具体是什么意思,包含了些什么,你了解了吗?下面的文章详细为你介绍什么是商品房、商品房的类别,让你对商品房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大家都知道房屋的所有权是有年限的,那么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多少年呢?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什么是商品房商品房,通俗的说呢,就是指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可以在市场上自由交易,不受政府政策限制的各类商品房屋,其中,商品房包括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存量房)等。商品房只是特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公司开发的,建成后用于市场出售出租的房屋,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而自建、参建、委托建造,又是自用的住宅或其他建筑物不属于商品房范围。它是开发商开发建设的供销售的房屋,能办产权证和国土证,可以自定价格出售的产权房。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商品房的使用年限是70年,那很多朋友就问了:使用年限到期了该怎么办?房子还属于我吗?关于这个问题,小编特意说明一下。其实所谓的商品房产权年限70年并不是房屋所有权年限,而是你房屋所在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70年指的是该地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的年限。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从该地块取得之日起算。如果70年的年限到期了,该怎么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一条规定说明,土地使用年限届满时,使用者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可以申请继续使用。注:而所购买的房产只要拥有合法的产权证,就是个人的私有产,只要房产还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商品房买卖合同介绍通常情况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标的物及其数量和质量、付款、履行期限、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一、当事人商品房的出卖人一般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注明其名称、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号、住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买受人如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样予以注明。如为自然人,则应注明其姓名、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及联系方式等。二、商品房基本状况首先要注明出卖人出售房屋的法律依据,包括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证或建设用地批准证书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如为预售商品房,还应明确其预售许可证号。其次,要注明商品房的基本情况,包括具体位置、楼层、朝向、建筑面积及套内建筑面积等。其他装修、装饰等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三、价款及支付方式商品房的价款包括单价与总价两种。总价可以按幢、套或单元计价,不论商品房实际面积与约定是否存在误差,均不对其价格进行调整。单价是按商品房面积计价,可分为依建筑面积计价、依套内建筑面积计价和依使用面积计价三种方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价款支付方式一般有三种方式:第一,以所购商品房抵押贷款的方式付款,也称按揭付款;第二,一次性付款;第三,分期付款。按揭付款方式,应明确约定买受人应支付的首期金额及支付时间与方式,向哪家银行申请贷款,如贷款申请不获批准时有关事项的处理等。如为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方式,则应明确房款或各期房款的支付时间及方式。四、商品房交付使用方式及条件合同需明确商品房的交付时间与程序。通常由出卖人于合同约定日期前通知买受人前往商品房所在地接受交付,买受人则于交付使用通知送达后按约定或通知指定的日期接受交付。合同应对商品房应当具备的使用交付条件约定,主要为商品房应具备必要的验收文件,如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消防验收、综合验收登记备案表等。买受人依照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对商品房进行验收。五、公共配套设施设备条款由于商品房的正常使用有赖于各种公共配套条件的完善,因此合同对该部份应当予以明确约定。六、面积差异的处理当事人可对房屋面积的差异作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七、产权登记的约定由于我国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登记为要件,因此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应办理将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到买受人名下的登记手续,合同对此应作明确约定。八、违约责任出买人的主要义务是提供合格的商品房,其主要的违约情形是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和标准交付商品房,承担的违约责任方式主要为实际履行、赔偿损失、修理或更换、解除合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为付款并接受商品房,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实际履行合同、赔偿相应损失和解除合同。以上就是关于商品房使用年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全部介绍,希望都解答了大家关于商品房的疑惑,欲想了解更多关于商品房的信息,大家可以继续关注我们的内容更新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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