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去估算

秦贝莉

按揭买房贷款纠纷有哪些解决办法?

3 回答

共有3条回答

梳子燮 有用 0

1、按揭合同的法律属性。
商品房的担保贷款,也就是人们所说的商品房“按揭”。按揭作为一种融资购楼方式,是英美法系中物的担保的一项基本制度,其本质与大陆法系中的让与担保制度相同,系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商品房的所有权转移于债权人而担保债权人的债权在约定的清偿期限内得到清偿的担保形式。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找不到“按揭”这一概念,但这一概念在近几年的商品房买卖特别是各类报刊楼市信息中已得到广泛的引用。我国目前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按揭主要包括现楼按揭和楼花按揭两种。在现楼按揭中,买受人将所购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抵押贷款,当其不履行债务时,银行既可以将该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以该房屋的价款优先受偿;也可以事前与出卖人签订回购条款,当买受人不履行债务时,要求出卖人回购。因此,现楼按揭可归属于不动产抵押。而在楼花按揭中,买受人其实是将其享有的根据购房合同取得房屋的期待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提供担保,属于权利抵押即准抵押的范畴,与将房屋作为抵押物向银行提供担保基本相同,一旦买受人取得房屋所有权后,权利抵押就会转变为不动产抵押。因此,我国内地的按揭其法律属性仍为抵押,其内涵与英美法系和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按揭及大陆法系中的让与制度不同。事先转让财产的所有权是英美法系中按揭的基本特征,也是该制度与抵押、质押的根本区别。
2、按揭纠纷的处理原则。
《解释》将商品房按揭贷款统称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并在第23条至第27条较详细规定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时,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按揭贷款的一系列相关问题。结合审判实践,笔者认为,在审理商品房按揭纠纷案件时主要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合并审理原则。《解释》第25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二是平等保护原则。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第35条的规定,在按揭银行没有参加买受人与出卖人购房合同纠纷的情形下,如果法院拟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或解除购房合同时,法院应告知按揭银行参加诉讼,是否参加诉讼,应由按揭银行自行决定,人民法院不能强行追加其参加诉讼。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应充分保护按揭银行的合法权益。三是权利优先原则。在按揭纠纷案件中,象买受人与抵押权人的权益冲突是审判实践中遇到的新问题。比如除按揭银行的抵押权外,买受人所购房屋或楼花有可能还存在二种抵押权:即建筑商的法定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人的一般抵押权。因此,一方面,我国应对建筑商的法定抵押权实行预备登记制度,以登记时间确定权利成立的时间,并按“成立在先、权利优先”的原则处理。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的有关规定,建筑商的优先受偿权优于一般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而已交付商品房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消费者的权益应优于建筑商的优先受偿权。
1、对欺诈行为的认定。
从民法上来说,欺诈是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或歪曲事实,使表意人陷入误解,违背真实意思而作的意思表示。构成欺诈应具备以下要件:一是出卖人有恶意违约和欺诈的行为;二是出卖人的欺诈行为与买受人陷入错误及其意思表示有因果关系;三是出卖人有制造假象、隐瞒真相的故意;四是实施欺诈之人为出卖人或者第三人。对于商品房买卖中欺诈行为的认定,目前学界和司法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欺诈系出卖人主观上故意欺骗买受人,但它是指从某一套商品房的整体而言,而不是指该套商品房的局部瑕疵,也不仅仅是“缺斤短两”的问题。比如《解释》第8条、第9条规定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的五种情形,《解释》第14条第2款关于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应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的惩罚性规定。另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出卖人实施了某种欺骗行为,这种行为足以揭示出卖人的内心是故意隐瞒事实真相,就构成欺诈。比如除《解释》中规定的五种情形和面积“缩水”外,象在商品房买卖中出现的出卖人恶意隐瞒规划情况,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故意改变规划设计等,均应认定为欺诈。笔者更倾向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若只将《解释》第8条、第9条规定的五种情形和第14条第2款作为惩罚性赔偿依据的话,容易使人产生认识上的混乱。笔者认为,出卖人的欺诈行为既可以表现为无中生有、颠倒黑白的虚假陈述或者误导陈述,也可以表现为重大遗漏或者某部分的不正当陈述,只要出卖人主观上构成故意隐瞒,恶意造假,就应认定为欺诈。
2、对欺诈行为的处理。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我国《消法》第49条所规定的双倍赔偿条款,学理上又称惩罚性赔偿,是借鉴英美法等国家立法,从利益分配上补偿受害消费者,惩罚欺诈经营者,从而恢复市场交易秩序的公平和社会正义,是突破我国传统民法中合同赔偿责任只在于填补损失而不在于惩罚的重大突破。《解释》第8条、第9条明确规定了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因出卖人恶意违约和欺诈,致使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的,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五种情形;《解释》第14条第2款明确规定了出现面积误差后的处理原则。但在审判实践中,如果出卖人仅对其出卖房屋的某一方面作了故意虚假陈述,使得该商品房屋的质量出现部分瑕疵,对该部分的质量瑕疵应如何处理?现主要有二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若出卖人存在主观恶意,有欺诈行为,因《解释》没有涉及,也只能依照《解释》第13条处理。第二种观点认为,若不是出卖人的主观故意,或纯属违约行为,就应按照《解释》第13条的规定处理;若出卖人的该行为被认定为欺诈,就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因为商品房买卖反欺诈,双倍索赔是利器。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因为商品房买卖中的欺诈行为不应局限在《解释》第8条、第9条和第14条所规定的范围,象《消法》还确定了其他欺诈行为。如果仅按《解释》规定的条款确认其欺诈范围来进行处理,就会导致买受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再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实施的《合同法》和《消法》的效力毕竟大于《解释》的效力,既然《消法》已对欺诈的概念作出界定,在《消法》还没有进行修改的情况下,如果消费者就《解释》范围以外的欺诈行为请求惩罚性赔偿,人民法院就应该依照《消法》的规定来裁判。因此,将商品房买卖中所有的欺诈行为都纳入惩罚性赔偿范围,并根据欺诈所造成的损失大小来确定惩罚性赔偿范围,这样更有利于对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也有利于有效制裁和遏制欺诈,促进社会诚信制度的确立。

展开全部回答

宁波放美 有用 0

目前按揭方属于弱势群体,银行在提供按揭贷款上处于强势地位,虽然银行制定的“游戏规则”没有欺诈行为,但“游戏规则”是不公平的。出了问题找银行和房产公司吧,不过如果你美关系估计没什么效果。

[昵称被屏蔽] 有用 0

不完全是,要看贷款纠纷到什么程度,如果已经判决,并且处置,要通过拍卖程序竞拍获得,一般都不存在法律风险。如果说,房主为清偿贷款未经过判决私下卖房则有可能会带来一定的问题。
房子已经抵押给银行,在法律上来说,房主不能私自变卖,如果变卖必须要经过银行的同意,偿还贷款后才能变卖,这里银行一般为了贷款房主尽早的偿还不良贷款可能会给其做一个转按揭业务,就是后来者申请按揭贷款,用于清偿前房主的不良按揭,如此在银行账面上虽然贷款仍未收回,但不良资产消除。不过其中会有很多不确定的问题,比如房子卖的太过便宜,房子卖了之后紧接着涨价等等,原房主都有可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原先转贷并没有经过法院的判决,所以遗留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如果说是民间借贷的纠纷,房子遗留问题会更多,最后可能导致你买了房子但是住不进去的问题(对方如果只有这么一套房,法院都不会支持拍卖,就算被拍卖了,法院也无法执行,你只能看着对方住在里面而你自己还要交按揭)。
债务纠纷房确实便宜,但有很多遗留问题,并不安全。第一步要看里面有没有人住,没有人住着最好,第一时间占下来,占下来了,想把你撵出去就费事了,同理你想撵别人出去也很难。第二步,要及时更名,尽快的把产权人名称变更,免得夜长梦多,对方反悔什么的。第三步,和卖方签订备忘录,以免日后纠纷。

土巴兔装修客服

土巴兔官方客服,欢迎随时咨询

 立即咨询

亲,近期在了解装修吗?您是否想改变一下家里的布置,风格,收纳等现象?只需要一个报名申请您就能获得免费设计,赶紧咨询我吧!

相关问题 更多
最新回答
相关文章 更多
专题 买房贷款计算方法  买房贷款简介

买房贷款计算方法 买房贷款简介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在很多的人都想在一线城市购买房子,但是现在房价也是比较的高的,很多的人刚出去工作,这是不能承受的。所以很多人都会选择贷款,这就是买房贷款。贷款之后我们可以分期还款,这样就不用一次性把所有的钱都付完,而且还能买上房。这是现在人们常用的方式之一。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买房贷款是怎样计算的吧。一、买房贷款计算方法等额本息贷款买房时,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1+月利率)^还款月数-1]计算原则:银行从每月月供款中,先收剩余本金利息,后收本金;利息在月供款中的比例中随剩余本金的减少而降低,本金在月供款中的比例因增加而升高,但月供总额保持不变。二、买房贷款利率计算等额本金贷款买房时,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为:每月还款额=每月本金+每月本息每月本金=本金/还款月数每月本息=(本金-累计还款总额)X月利率等额本金利率计算原则:每月归还的本金额始终不变,利息会随剩余本金的减少而减少。三、买房贷款方式(1)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全称是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它是指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商业性银行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政策性的个人住房贷款,一方面是它的利率低;另一方面主要是为中低收入的公积金缴存职工提供这种贷款。但是由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利息相差1%有余,因而无论是投资者还是购房自住的老百姓都比较偏向于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2)个人住房自营贷款是以银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购房者个人发放的贷款。也称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各银行的贷款名称也不一样,建设银行称为个人住房贷款,工商银行和农业银行称为个人住房担保贷款。(3)个人住房组合贷款指以住房公积金存款和信贷资金为来源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是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和自营贷款的组合。此外,还有住房储蓄贷款和按揭贷款等。房贷是一种很好的缓解压力的方式,在我们的生活中是比较的常见的一种买房的方式。本文主要是介绍了买房贷款是如何计算的,以及买房贷款的方式,大家看完都了解了吗?对于刚入职的人来说,是没有那个经济实力去买房的,所以我们贷款便是最好的方法,我们只需要每个月都还一点贷款就可以居住房子,这样是一种很好的购房的方式。

南京买房贷款政策介绍

南京买房贷款政策介绍

房子是非常重要的财产,尤其是当下社会,男方结婚还需要有房产,那么买房就成了一件人生大事。目前,贷款是一种非常适应当下生活的经济调节方式,房价一直在不断的增加,很多人都买不了房子,大家可以选择使用贷款进行买房,国家对于买房贷款有相应的政策,大家都需要了解一下,现在我们就来以南京为例了解一下买房贷款的相应政策以及南京贷款买房的相关手续。南京史上最严调控政策限购区域:玄武、秦淮、建邺、鼓楼、栖霞、雨花台、江宁、浦口,不含六合、溧水、高淳。限购时间:10月6日起执行,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鉴证时间为准,二手住房以网签时间为准。虽然10天前,南京刚刚推出限购政策,然而在国庆四天全国9个城市的限购大潮中,政策力度不够大,作为二线城市中楼市特别火爆的城市,在广州、深圳前夜相继推出严厉的限购限贷政策,苏州加码限购政策之后,南京在昨晚也发布了比2011年还要严厉的调控政策,不仅认房认贷,有贷款的情况下购买二套房首付高达八成,还对假离婚关上了门,单身离异限购一套房。【政策亮点】严厉打击投资客改善楼盘将受重创南京新的认房又认贷的调控政策,可谓苏州的限贷政策和深圳的限购政策合体,突出的亮点政策有四条:1、非本市户籍人口买房需要2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1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解读】之前不少楼盘外地购房人已经达到了20%以上,虽然不如深圳限购新政要缴纳5年社保那么严厉,但是缴纳1年也能逼退不少外地投资客,南京楼市再也不是想来就来、想买就买的地方,这一条对一些外地投资客扎堆的楼盘来说是晴天霹雳。2、本市户籍成年单身人士(含离异)在本市限购1套住房。【解读】这一条在深圳限购新政里出现过,本市家庭可以买两套房,但单身人士只能买1套,离婚了也只能买一套,堵住了想通过离婚买房的投机者。3、有购房贷款记录,无住房;有1套房,无贷款记录或者贷款结清的居民家庭,申请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50%。【解读】认房又认贷,买过房或贷过款,商贷首付都要50%。这难免误伤刚需和改善需求,但对楼市降温作用巨大。4、有1套住房且购房贷款未结清,再次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80%。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暂停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解读】这个政策的严厉程度与苏州相当,二套房购买,基本用不了银行杠杆了,换句话说,改善型楼盘将遭遇重创,因为客户一般都是二套,除非你有实力付到八成或者全款,改善住宅一房难求的局面或将打破。贷款买房的政策非常多,大家需要与时俱进,及时的了解一下,而且贷款买房的手续比较复杂,如果提前准备好,办理起来也是很方便的,手续会因身份、付款方式的不同而产生差别,所以大家需要清楚大致的流程,再看看相应的差别点,这样才能把资料准备完全。贷款买房的手续一定要办理好,以免产生财产的纠纷问题,大家在贷款买房的时候也要注意产生的手续费用。

二手房买卖纠纷举例分析

二手房买卖纠纷举例分析

相信大家日常生活中也听说过很多关于二手房的买卖纠纷,他们中一些当事人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而蒙受了不少人身财产损失。由此可见掌握一定的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是多么重要。那么接下来不放就随小编一起来了了解一下几个二手房买卖纠纷的经典案例,也许下文的案例能够给大家带来启发,也能够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一、逾期支付房款引起的纠纷下家逾期支付房款时,上家可以要求继续付款之外,还可以要求下家支付相应的利息或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上家还要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解除合同,不再出售房子了。下家要注意的是,如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下家用银行贷款支付部分房款,而到时由于贷款政策调整或别的原因银行未能足额放贷的话,下家仍然要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因为,合同的约定只能认为通过银行贷款来支付房款的方式得到了上家允许,而不能认为下家可因此不需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二、逾期交付房屋引起的纠纷上家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还未交房,除了有一些正当的理由,比如下家未按时付款,否则要对下家承担违约责任。这时,下家可以要求交付房屋并赔偿损失,损失可以参考同类房屋的租金计算。三、逾期办理过户手续引起的纠纷上家或下家都有可能想毁约而迟迟不去办理过户手续,但下家想毁约时主要采用不支付房款的方法,所以一般是上家不办过户手续,这时,下家如果对这套房子志在必得,一定要尽早起诉,同时为避免上家另将房屋转卖他人,最好将房屋进行保全。四、要求返还定金引起的纠纷按定金的性质,可以分为立约定金,违约定金等等,约定哪种定金,关键要看定金合同中是怎么约定。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定金应当签订定金合同,如果下家付了定金后,只是由中介公司或上家出具了一个“收条”,上面写了“定金”两个字,而且在支付定金的时候也没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或定金合同,那这个定金的性质是无法确定的,在这种情况下,下家不想购买房屋,定金应当返还。五、因中介行为引起的纠纷如上家或下家在与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后,由于避开中介公司进行交易或签订买卖合同后毁约,造成中介公司中介费的损失,中介公司可以根据居间合同追究其责任。又如中介公司在进行居间和代理时,不规范不尽责而造成的纠纷。六、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或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引起的纠纷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一般是在另一方有重大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发生的,这类案件一般还会伴随着赔偿损失的请求,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的不同,来判定各方承担的责任。七、因房屋质量引起的纠纷由于上家交付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遭到下家索赔或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上海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如果上家故意隐瞒房屋质量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上家已就房屋质量的问题明确告知下家的,那上家不承担责任。如果房屋的隐蔽瑕疵如并非上家在装璜、使用过程中所产生,而系房屋本身所固有的,若没有证据证明上家对此是知晓的,上家亦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但下家可以房屋所有人身份,依据因合同转让而取得的权利,向开发商主张保修责任或赔偿责任。八、因“黑白合同”引起的纠纷“黑白合同”指的是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买卖双方就同一房屋买卖签订的数份不同价格的合同。送至房产交易中心登记的叫“白合同”,只供登记用。双方私下留存的叫“黑合同”,作为交易的真实成交价格。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在因“黑白合同”价格不一而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原则上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规避纳税及骗取贷款等原因而签订的虚假价格。但是要特别注意,这个举证责任是由提出异议方来承担的,也就是说,谁认为前一份合同是虚假的,谁就应当承担这个举证责任。但是,这样的规定并不全面,因为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并不一定有先后,可能是同时签订的。如果一定要以后一份合同为准的话,这时就会难以认定哪一份合同是“后一份合同”。所以关键是要证明哪一份合同的价格才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九、因户口迁移引起的纠纷房屋交付后,下家才发现房内有上家的户口或他人的户口,即使合同中约定上家应当保证户口迁走,但这类纠纷诉至法院还是不会被受理。所以此类纠纷暂时不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以上我们为大家列举了九个二手房买卖纠纷的相关案例,其中不乏因户口迁移引起的纠纷、要求返还定金引起的纠纷和逾期交付房屋引起的纠纷等等大家在日常生活中容易遇到的情况。相信大家在了解了上文案例后也对二手房买卖纠纷有了更多的了解,也希望大家能够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以避免不必要的财产损失,从而保障最大程度上的个人利益。

打开APP后继续操作

立即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