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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丝微

谁了解2016年青岛房地产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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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xh17 有用 0

企业按照以下政策:
如果您是自己拥有房产从事经营,缴纳金额是每年按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的,税率为1.2%;
如果您的房产用于出租,缴纳金额按照房产出租的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如果您是租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则在您取得正式租赁发票后您不需要再缴纳房产税
如果您无偿使用其它单位房产用于生产经营,则由您按照对方的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征,税率为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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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兔名人 有用 0

2016年青岛房地产税收政策
一方面,因为各地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进度不一样,很多地市与所属县里的信息系统都还没有联网,还涉及到地方税务部门需要在征税系统,房产部门数据联网等上的投入,所以二三线城市实行房产税暂时没这么快。
另一方面,当前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各地房地产库存量很高,地方政府财政税收收入下降,土地成交低,一旦开征房产税,更会打压地方的改善性需求入市。
即使实施房产税,对首套房购房者是没有影响的,征收房产税的目的主要就是打击炒房和闲置房,提高房屋交易流通,从上海,重庆等地试点情况看,一般是家庭拥有二套房以上的才征收,而且对房龄有一定的限制,超过一定年限的房子是不征收房产税的。

Asome 有用 0

2016年青岛房地产税收政策
为了加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的纳税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包括土地的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除土地开发之外,其他开发产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视为已经完工:
(一)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二)开发产品已开始投入使用。
(三)开发产品已取得了初始产权证明。
第四条企业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税务机关可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并逐步规范,同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但不得事先确定企业的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进行征收、管理。
第二章收入的税务处理
第五条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凡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应按规定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第六条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四)采取委托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以下原则确认收入的实现:
1.采取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2.采取视同买断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买断价格,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如果属于前两种情况中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低于买断价格,以及属于受托方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则应按买断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3.采取基价(保底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属于由企业与购买方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或企业、受托方、购买方三方共同签订销售合同或协议的,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高于基价,则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按规定支付受托方的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如果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格低于基价的,则应按基价计算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属于由受托方与购买方直接签订销售合同的,则应按基价加上按规定取得的分成额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4.采取包销方式委托销售开发产品的,包销期内可根据包销合同的有关约定,参照上述1至3项规定确认收入的实现;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企业应根据包销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七条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八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自治、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
(一)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15%。
(二)开发项目位于地及地级市城区及郊区的,不得低于10%。
(三)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不得低于5%。
(四)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不得低于3%。
第九条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企业须出具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企业新建的开发产品在尚未完工或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取得产权证前,与承租人签订租赁预约协议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方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第三章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第十一条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第十二条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第十三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核算应按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和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下列公式计算确定: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第十五条企业对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和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合同规定对已售开发产品(包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在当期据实扣除。
第十六条企业将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第十七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第十九条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第二十条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
第二十一条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的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企业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三条企业开发产品(以成本对象为计量单位)整体报废或毁损,其净损失按有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第二十四条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第四章计税成本的核算
第二十五条计税成本是指企业在开发、建造开发产品(包括固定资产,下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进行核算与计量的应归入某项成本对象的各项费用。
第二十六条成本对象是指为归集和分配开发产品开发、建造过程中的各项耗费而确定的费用承担项目。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可否销售原则。开发产品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应作为独立的计税成本对象进行成本核算;不能对外经营销售的,可先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进行归集,然后再将其相关成本摊入能够对外经营销售的成本对象。
(二)分类归集原则。对同一开发地点、竣工时间相近、产品结构类型没有明显差异的群体开发的项目,可作为一个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三)功能区分原则。开发项目某组成部分相对独立,且具有不同使用功能时,可以作为独立的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四)定价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其产品类型或功能不同等而导致其预期售价存在较大差异的,应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五)成本差异原则。开发产品因建筑上存在明显差异可能导致其建造成本出现较大差异的,要分别作为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六)权益区分原则。开发项目属于受托代建的或多方合作开发的,应结合上述原则分别划分成本对象进行核算。
成本对象由企业在开工之前合理确定,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成本对象一经确定,不能随意更改或相互混淆,如确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应征得主管税务机关同意。
第二十七条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指为取得土地开发使用权(或开发权)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土地买价或出让金、大市政配套费、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土地变更用途和超面积补交的地价及相关税费、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回迁房建造支出、农作物补偿费、危房补偿费等。
(二)前期工程费。指项目开发前期发生的水文地质勘察、测绘、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筹建、场地通平等前期费用。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费用。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建筑工程费和开发项目安装工程费等。
(四)基础设施建设费。指开发项目在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基础设施支出,主要包括开发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等社区管网工程费和环境卫生、园林绿化等园林环境工程费。
(五)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六)开发间接费。指企业为直接组织和管理开发项目所发生的,且不能将其归属于特定成本对象的成本费用性支出。主要包括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工程管理费、周转房摊销以及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等。
第二十八条企业计税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对当期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其性质、经济用途及发生的地点、时间区进行整理、归类,并将其区分为应计入成本对象的成本和应在当期税前扣除的期间费用。同时还应按规定对在有关预提费用和待摊费用进行计量与确认。
(二)对应计入成本对象中的各项实际支出、预提费用、待摊费用等合理的划分为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和共同成本,并按规定将其合理的归集、分配至已完工成本对象、在建成本对象和未建成本对象。
(三)对期前已完工成本对象应负担的成本费用按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进行分配,其中应由已销开发产品负担的部分,在当期纳税申报时进行扣除,未销开发产品应负担的成本费用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四)对本期已完工成本对象分类为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并对其计税成本进行结算。其中属于开发产品的,应按可售面积计算其单位工程成本,据此再计算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和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对本期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准予在当期扣除,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待其实际销售时再予扣除。
(五)对本期未完工和尚未建造的成本对象应当负担的成本费用,应按分别建立明细台帐,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予结算。
第二十九条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量与核算。其中,应计入开发产品成本中的费用属于直接成本和能够分清成本对象的间接成本,直接计入成本对象,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应按受益的原则和配比的原则分配至各成本对象,具体分配方法可按以下规定选择其一:
(一)占地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本期全部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开发用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占地面积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占地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期内全部成本对象应负担的占地面积为期内开发用地占地面积减除应由各期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占地面积。
(二)建筑面积法。指按已动工开发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1.一次性开发的,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全部成本对象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2.分期开发的,首先按期内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开发用地计划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然后再按某一成本对象建筑面积占期内成本对象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分配。
(三)直接成本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的直接开发成本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直接开发成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四)预算造价法。指按期内某一成本对象预算造价占期内全部成本对象预算造价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条企业下列成本应按以下方法进行分配:
(一)土地成本,一般按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如果确需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分配的,应商税务机关同意。
土地开发同时连结房地产开发的,属于一次性取得土地分期开发房地产的情况,其土地开发成本经商税务机关同意后可先按土地整体预算成本进行分配,待土地整体开发完毕再行调整。
(二)单独作为过渡性成本对象核算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成本,应按建筑面积法进行分配。
(三)借款费用属于不同成本对象共同负担的,按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进行分配。
(四)其他成本项目的分配法由企业自行确定。
第三十一条企业以非货币交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其成本:
(一)企业、单位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该项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接受土地使用权时暂不确认其成本,待首次分出开发产品时,再按应分出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分出的和以后应分出的)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2.换取的开发产品如为其他土地开发、建造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应付出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二)企业、单位以股权的形式,将土地使用权投资企业的,接受投资的企业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按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公允价值和土地使用权转移过程中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计算确认该项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如涉及补价,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成本还应加上应支付的补价款或减除应收到的补价款。
第三十二条除以下几项预提(应付)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一)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二)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三)应向政府上交但尚未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
第三十三条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
第三十五条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五章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六条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一)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分配开发产品的,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二)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第三十七条企业以换取开发产品为目的,将土地使用权投资其他企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应在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将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应从该项目取得的开发产品(包括首次取得的和以后应取得的)的市场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在2007年12月31日前存有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至该项开发产品完工后,一律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办法进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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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产税,相信大家也是既熟悉又陌生,全面开征的传闻一直都有,但就是始终没有落地,到了去年,中央层面甚至没有再提及房产税试点扩围的问题,转为加快房地产税立法并适时推进改革。那么,房地产税又是什么?中央又将如何改革,房地产税又如何来收取?对于房产税与房地产税的定义,专业人士是这样解释的,房地产税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有关房地产的税收都算房地产税,包括开发、流通、保有环节,前两个环节的税费又包括房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等,而房产税仅仅指向保有环节,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价或出租租金收入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房地产税包含了房产税。从征收的目的来看,房地产税是为了完善房地产税制体系改革,而房产税则是为了加强房地产市场的调控,通过付出税收代价来抑制投资投机性炒房,因此在近年楼市调控常态化下,房产税开始试点征收,但从试点的城市情况来看,房产税的最初目的并没有实现,反而引来了更多骂声。因此,贾康指出,房产税改革不可避免,取而代之的就是房地产税,去年,国家已经启动了不动产登记制度,为推进房地产税最好技术准备。陈淮:房地产税不是拿来打土豪的此次政府是动真格了,全面征收房地产税势在必行,一提到要征税,很多土豪就会心惊胆战,手头上房子那么多,一旦征收房地产税,岂不是亏大了!不过,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城乡建设经济系主任陈淮看来,房地产税的征收并不是为了“打土豪分田”,而是为了提高房子的利用效率,大家不要把房地产税看作是持有多套物业的枷锁。贾康:房地产税可以减少楼市泡沫对此,贾康也表示非常认同,征收房地产税可以提高房子的利用效率,平衡供需,减少楼市泡沫,同时,对于房价也有平稳的作用。总体来说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会和房地产税的制度建设形成互动,不能说这样一个税收推出来之后,房地产的价位会应声而落,变成一个很低的水平,这是不可能的。未来有4亿多的人从农村转入到城市,他们要解决住有所居的问题,这个有购买力的需求,使得中心区域的楼市平均价位表现为上扬曲线,房地产税不会改变这个曲线的基本模样,但是会使这个曲线不会太陡。计算公式:2015年房产税的最新政策变动及应缴税额的变动引起了大家的热议,通过权威机构透露,房产税共有两种最新计算方法:(一)从价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一减除比率)×1.2%(二)从租计算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2%要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应缴纳的房产税,首先您需要准确确定房产的原值和房产租金收入,也就是税收上所说的计税依据:计税依据:(一)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对于经营自用的房屋,是以房产的原值一次性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来作为计税依据的。(减除的比例将由各省在10%--30%的幅度内确定。)如果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将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1.投资联营的房产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2.融资租赁房屋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产税的计算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房产的计税余值征税,另一方面是对出租房屋的租金收入进行征税。2015年真的来了,经历了2014年跌宕起伏的楼市,大家准备好迎接最新楼市状况了吗?这里为大家整理的2015年最新房产税计算方法和房产税计算依据,为这事抓耳挠腮、盲目无求的你有福了,懂得了这些,再也不用问别人了。持续关注小白,土巴兔装修网。

房地产税费一览表 房地产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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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会成为房奴,我们还是想买房,但房地产税是怎么回事呢?在买房前我是否应该要了解房地产税相关内容,以防后期带来无谓的麻烦。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屋计税价值或房产的出租收入。一、房地产税费一览表房地产开发项目报批报建费用一览表序号费用名称收费标准收费部门一、土地证之前1土地登记费1.6元/㎡国土资源局2土地出让金按土地等级分类国土资源局3土地效益金评估1×土地出让金勘测院4购图费首幅648元,复晒80元勘测院5勘察测量费定线:按红线长度1.2元/M勘测院、规划院测点费:326元/点,管线定线:1.4―1.6元/M6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费20000元/公顷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日照分析1元/㎡景观分析15000元/公顷交通影响评价15000元/公顷电子文件上述计费的10%7拆迁管理费12-20元/㎡拆迁办8土地使用费1元/㎡国土资源局9契税3%市财政局10耕地占补平衡费10元/㎡国土资源局11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40元/㎡国土资源局12新菜田基金20000元/亩国土资源局13征地不可预见费征地总费用*2%国土资源局14土地管理费征地总费用*2%国土资源局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15规划服务费0.2%*工程造价规划局16价调基金住宅3元/㎡建委收费办公建5元/㎡建委收费办17市政配套费150元/㎡建委收费办18水增容费10元/㎡建委收费办19综合管网设计费1.6元/㎡*建筑面积规划院20人防工程质检费7.5元/㎡人防面积市人防办公室21人员掩体设计费总投资10万元三类工程按设计概算的2.5%,二类工程按三类工程项目收费率的1.3系数,一类工程按三类工程项目收费率的1.2系数部队专业设计院22供电设计费5%*工程造价电力设计院23排水设计费4.5%*工程造价自来水公司24给水设计费4.5%*工程造价自来水设计院25煤气设计费5%*工程造价煤气设计院26采暖设计费4.5%*工程造价热力设计院27公建防疫审图费3‰*工程造价市防疫站28电话穿线费10元/㎡*建筑面积电信局29文物勘探费2元/㎡*占地面积三、施工许可证之前30规划定位放线费2300元/栋勘测院31施工图审查费1.2元/㎡市建委32临时施工用水15元/㎡*建筑面积自来水公司33招标管理费总造价的0.7‰(施工单位付0.3‰)34有形市场服务费中标价的1‰35合同鉴定费中标价的0.05‰36质量监督费总造价的1.4‰质检站37劳保统筹费造价的3.55%38工程保险费造价的4.67%39标志牌420元/栋40印花税0.3‰41煤气集资费1300元/户煤气公司四、综合验收之前42固体垃圾排放费3元/立米环卫局43环保噪声排放费6400元/月*3月*栋数环保局44环保测评费1.365元/㎡*占地面积市环境科学研究所45垃圾托管费3元/㎡*建筑面积环卫局46配套工程质量委托费配套造价的1.5‰市质量监督站47公建水增容费区节水办48地名门牌制作费15元/单元5元/户400元/栋*2区地名办49水质化验费水池水质:1000元/100立米,每增加100立米,增加200元,每栋楼每个接口260元市防疫站50市政监督费工程造价*1.5‰道路绿化给排水市政质量监督站51市政监理工程造价*2.5%,道路绿化给排水)市政监理公司52其他费用绿化交通市政市容限高挂旗路牌相关部门五、销售许可之前53非住宅商品房交易手续费单价*面积*2.5‰市房产局54住宅商品房交易手续费3元/㎡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六、销售许可之后55产权面积测绘费2.7元/㎡市房地产交易中心56网络维护费0.9-1元/㎡市房地产交易中心57营业税销售合同的5%地税局58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的7%地税局59教育费附加营业税的3%地税局60所得税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5%地税局61土地增值税先按销售额的2%预缴,按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62房产税评估价的1.2%63契税交易价的3%64印花税合同价的1‰65城镇土地使用税1.4元/㎡66房屋维修基金140元/㎡67室内环境检测费二、房地产税收政策目前房产税试点城市只有上海、重庆,其他地方都暂时没有房产税。一方面,因为各地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进度不一样,很多地市与所属县里的信息系统都还没有联网,还涉及到地方税务部门需要在征税系统,房产部门数据联网等上的投入,所以二三线城市实行房产税暂时没这么快。另一方面,当前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各地房地产库存量很高,地方政府财政税收收入下降,土地成交低,一旦开征房产税,更会打压地方的改善性需求入市。即使实施房产税,对首套房购房者是没有影响的,征收房产税的目的主要就是打击炒房和闲置房,提高房屋交易流通,从上海,重庆等地试点情况看,一般是家庭拥有二套房以上的才征收,而且对房龄有一定的限制,超过一定年限的房子是不征收房产税的。三、房地产税务筹划培训房地产开发企业涉及到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营业税: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的行为,免征营业税。房地产企业自建自用建筑物,免征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建造普通住宅增值率未超过20%,则免征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联营方以房地产作价入股或作为联营的条件,将房地产转到所投资的联营企业中,免征土地增值税。一方提供土地,一方提供资金,合作建房,建房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行为,对于房屋所产生的土地增值,免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客户进行房地产开发,开发完成后,向客户收取代建收入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在兼并企业中,对于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行为,免征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经营活动的纳税筹划主要有:(1)在建项目整体转让(2)合理分解租金收入(3)变房屋出租为对外投资(4)分解商品房销售价格(5)变房屋出租为承包业务(6)合作建房的纳税筹划四、房地产税收政策培训(一)税种:取得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包括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所涉及:(11个税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二)税种的重点是销售不动产营业税:1、什么是销售不动产?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这里的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通常是指建筑物或构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销售是指有偿转让所有权的行为。2、销售不动产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物、转让不动产的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以及销售不动产时连同不动产所占土地的使用权一并转让的行为。这里的销售,着重点应在有偿转让不动产的“所有权”上,且不论该建筑物或构筑物是使用过的或是未使用的。不管你是投资房产者还是购房者,以上房地产税信息都与我们密切相关。

青岛小产权房政策介绍

青岛小产权房政策介绍

我们经常听说“小产权房”这个词,最开始小产权房是出现在农村,但是北京、青岛这样的城市也逐渐开始出现小产权房的身影,小产权房的价格一般都比正常的商品房便宜很多,再这些房价比较高的大城市,很多人即使知道买小产权房风险比较大,还是会因为价格而妥协。在买小产权房事前,我们还是应该了解一下小产权房的政策有哪些。青岛小产权房政策一1.青岛小产权房政策指出,小产权房治理工作关系到我国城镇化建设的成败,在大量农户涌入城市的背景下,如何满足其基本的住房需求是一个严峻问题。青岛小产权房政策有助于改善城市住房的社会价值已得到多数人承认,因此对其治理工作也要分而治之,做到合法、合理、更合情。2.对于新建小产权房应严格控制,依法排查,从用地审批到建设、销售等多环节入手,防止土地资源的浪费。而对于已经被住户持有的小产权房,治理更需智慧。蓝皮书建议,自留地上的农村房屋(须符合安全和居住使用要求)同城市房屋一样可以自由买卖或出租,非自留地上的农村房屋不能买卖或出租,只能自用。3.同时,应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或租赁自留地上符合安全和居住使用要求的房屋。专家学者主张将小产权房纳入经济适用房或者保障房体系,建议在符合土地用途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使大部分小产权房合法化、规范化,以促进城镇化和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青岛小产权房政策二1.青岛小产权房政策指出,青岛历史遗留违建处理终于迈出决定性一步,12个社区1个街道被敲定为试点区域。2014年4月1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决定〉试点实施办法》正式实施。2.全市12个社区和1个街道作为首期选取的试点,将开展为期一年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分类处理试点工作。据统计,试点区域内已申报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含非原村民所建住宅类)总计21831栋,它们将成为青岛历史遗留违建处理的首批对象。目前,对于小产权房,政策上是不支持的,虽然小产权房的价位便宜,但是购买小产权房在权益上就得不到保障,所以大家在买房的时候,不要听信卖方的说辞,还是要先了解房产政策,如果经济条件允许,还是要选择购买商品房,毕竟购买商品房产权上不会出现太大问题。另外,除了小产权房,还有军产房也是拿不到房产证的,购买这种拿不到房产证的房子,大家还是要小心为上,毕竟买房是大事,几十万也不是小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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