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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慧君

辽宁省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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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龙5524 有用 1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惠工街)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59号惠工·旺座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平北大街)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8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平南大街中兴二巷)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中兴二巷5甲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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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轻 有用 1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惠工街)
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59号惠工·旺座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平南大街中兴二巷)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中兴二巷5甲8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平北大街)
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8

流光飞舞829 有用 1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浑南区沈营路29-14号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西路三号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站前大街112附近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龙山路附近
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平北大街)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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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 辽宁省丹东市住房公积金

辽宁省丹东市住房公积金

作为一项颇受好评的惠民利民政策,公积金项目为了更加贴近市民的实际,所以不同地区的具体条款都会不一样,并且它们还与时俱进、随时代的推移有所改动。所以小编建议大家可以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比如综合当地的公积金条款,密切关注专业人士的解读介绍,必要的时候前往有关机构查询以便能够选择最恰当的方案,避免额外的麻烦。一、辽宁省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丹东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具体包括:(一)缴存单位登记、信息变更、合并、分立、注销等;(二)缴存职工个人账户的设立、信息变更、合并、转移、封存、启封、冻结等;(三)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存额度的核定;(四)住房公积金的汇缴、补缴;(五)住房公积金的计息、对账、查询等。第三条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在缴存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政策措施,并监督实施;(二)负责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按程序报丹东市人民政府审核,辽宁省人民政府审批;(三)负责批准经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的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四)负责批准经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的单位降低缴存比例的申请或授权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该项业务。第四条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包括各办事处,下同。以下称公积金中心)负责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第五条下列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五)外国、外市地及港、澳、台单位驻本市代表机构;(六)其他应当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第六条在职职工是指在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不包括外方及港、澳、台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六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关于认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条件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被派往其它用人单位工作的职工,除按劳动派遣单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和劳动合同约定,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缴存的以外,应由劳务派遣单位负责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要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第七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托管和注销登记手续;(二)负责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变更、封存、启封和转移手续;(三)负责代扣代缴职工个人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月按时足额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四)负责本单位公积金记账工作,详细记录单位、职工缴存情况;(五)专人负责本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办理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单位专管人员发生工作变更时,应及时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第二章登记及账户管理第八条单位应当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单位法人证书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未办理三证合一的还需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批准设立单位的文件等相关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第九条单位应在办理完成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应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第十条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第十一条单位名称、地址等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第十二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公积金中心办理缴存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出具有关证明材料。第十三条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持相关证明材料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四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因法律纠纷被人民法院依法冻结,冻结期内,只能缴存住房公积金。第三章缴存第十五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为职工年工资总额除以发放工资的月数。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本市劳动保障部门规定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第十六条单位每年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实际变动情况,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调整后的月缴存基数在一个年度内保持不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的执行时间从当年7月1日起至次年6月30日止。在录用或调入年度遇全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统一调整时,缴存基数为自录用或调入之日起至调整时的平均工资。第十七条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指每月从缴存基数中计提住房公积金的比例,包括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个人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按管委会确定的标准执行。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两部分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出现角和分的,元以下四舍五入。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月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出现角和分的,元以下四舍五入。第十九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自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代扣的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全部汇缴到公积金中心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逾期或者少缴的部分应当自发生逾期缴存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首月起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逾期补缴的,单位应当按历年的缴存比例,以相应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为缴存基数计算应补缴的金额,按月进行补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可以按应补总额进行补缴。按月补缴和总额补缴应当分别办理。第二十一条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无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的,经全体职工2/3以上同意,可以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亏损企业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最低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恢复正常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连续亏损1年以上(含1年),且职工月收入低于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50%的经营困难企业,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需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在期满之日前30日内重新申请。第二十二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或少缴的住房公积金。单位合并、分立或者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单位撤销、破产或者解散的,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应作为所欠职工工资列入第一清偿顺序优先予以偿还。第二十三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下列规定列支:(一)机关在预算中列支;(二)事业单位由财政部门核定收支后,在预算或者费用中列支;(三)企业在成本中列支。第四章封存与转移第二十四条职工与单位暂时中断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在中断工资关系当月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为职工办理单位内部封存手续。第二十五条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职工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账户封存手续,经职工本人同意后将职工账户转移至公积金中心设立的单位托管账户集中封存管理。第二十六条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封存手续前,应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欠缴的职工住房公积金应按规定补齐。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住房公积金按规定正常计息。第二十七条职工与原单位恢复其临时中断的工资关系,单位应在恢复工资当月持《职工变更清册》及相关证明资料,到公积金中心办理变更登记,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手续。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应到公积金中心办理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将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一)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的;(二)职工调离本市的;(三)单位合并、分立的;(四)公积金托管账户管理的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五)其他需要办理转移手续的。第二十九条职工调动工作原工作单位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手续的,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投诉,或者凭有效证明材料直接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第五章结息、对账和查询第三十条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为当年的7月1日至下一年的6月30日。结息日为每年的6月30日。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第三十一条公积金中心每年与缴存单位核对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在每年结息日后向缴存单位及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职工对账单》,缴存单位要及时将信息核对情况书面通知公积金中心。第三十二条职工和单位有权查询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职工、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和基本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持本人身份证、单位证明到公积金中心申请复核,公积金中心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第六章投诉处理及行政处罚第三十三条单位有下列情形的,职工可向公积金中心投诉。(一)单位未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账户设立的;(二)单位逾期不缴住房公积金的;(三)单位挪用代扣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四)单位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缴存比例足额计缴住房公积金的;(五)其他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第三十四条投诉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与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和工资(劳动报酬)发放有效凭证以及其他相关的举证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投诉。公积金中心受理后即进行调查核实,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反馈投诉人。第三十五条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公积金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六条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由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第三十八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报管委会备案。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丹东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暂行办法》(丹公积金委字〔2014〕1号)同时废止。辽宁省丹东市住房公积金参考上文所述的缴存管理办法,在细节方面的规定和其他地区有一定差异,所以当地的朋友最好能够结合实际以便学习。除此之外为了节省时间,小编建议大家可以综合上文之类的说明文字入手,比如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方面的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方面的参数或者是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就是特别需要加以对待的内容。

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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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很多的人找工作,都会特别的注重该单位是否有五险一金,因为五险一金是很多的大公司给员工的福利,由此也能看出你将入职的公司是否为员工着想。目前,很多的人都是在外地工作的,当人们想离开工作的城市去另一个城市的时候,在提取公积金的时候,就会有困难。所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出现了,它是专门为我们解决公积金的问题的。下面我们来了解一下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1.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长沙市蔡锷中路196号电话:0731-848868572.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营业厅地址:湖南省长沙市人民中路35号3.湖南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长沙市人民中路66号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内4.天心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新姚北路399号博林阔寓4楼电话:0731-848868705.长沙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金茂路3号6.湖南省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地址:长沙市芙蓉区二、长沙市住房公积金主要职责(一)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并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向职工发放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有效凭证;(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年度预决算,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提交管委会审议后组织执行;(四)委托由管委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指定的商业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结算等金融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缴存、归还等手续,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协议,按规定支付手续费;(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统一核算,指导、监督分支机构的内部核算;(六)拟订住房公积金具体管理办法,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七)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发放,按照管委会审议批准的比例购买国债;(八)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九)提出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经市财政部门审核,报管委会审议后执行;(十)审核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申请报告,并报管委会批准后执行;(十一)与职工、单位和受委托银行定期对帐;(十二)组织建立管理中心及其所属机构的业务管理网络系统,并与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联网,纳入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十三)向财政部门和管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财务报表,并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定期向社会公布;(十四)向财政部门提出住房公积金呆帐核销申请,并报管委会审议通过后,根据财政部门的审批意见办理呆帐的核销,并报上级住房公积金行政监管部门备案;(十五)办理市委、市人民政府和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我们现在的经济水平已经算是比较的高了,但是对于刚入职的人来说,也仅仅是刚刚能够养活自己而已。而现在有很多的人一开始工作之后,就必须得考虑结婚买房的问题,很多人也因此承受着巨大的压力。住房公积金是我们在买房的时候可以使用的部分资金,大家也可以因此而降低部分的压力。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就是专门解决住房公积金的相关的问题的。

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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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很多的人工作都不是在自己家乡,都会向经济发达的地方发展,这也是现代生活的现状。随着国家的不断的发展,很多的人就职的单位都会为员工发放福利:住房公积金。大家肯定都知道住房公积金吧。它就是可以帮助我们买房的资金,那么在外地工作的人就会遇到会家乡买房不能使用公积金的问题,这个时候就必须要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帮助解决这个问题。下面小编要介绍的是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介绍1.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郑东新区办事大厅地址:商务内环路22号2.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黄委会管理部地址:顺河北街顺河东街路口附近3.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铁路分中心地址:陇海中路104号院1号楼附1号豫4.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街分中心地址:淮阳路13号5.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新密管理部地址:西大街西段203号6.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巩义管理部地址:河南省郑州市巩义市永新路电话:0371-856017117.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登封管理部地址:河南省郑州市登封市颍河路嵩基·鸿润城(工商银行二楼)电话:0371-628308168.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牟管理部地址:牟山路附近捷安庄园西边9.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上街管理部地址:中心路104附2附近10.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巩义管理部地址:人民路113号附近二、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简介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1994年底,是直属郑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代表郑州市人民政府统一归集、管理、运用郑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各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郑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6个处(室),下设4个分中心及9个管理部。6个内设处(室)是:办公室、计划财务处、信贷管理处、信息管理处、执法监察处和分支机构管理处;已经挂牌运行的分支机构是:上街管理部、巩义管理部、荥阳管理部、新郑管理部、新密管理部、登封管理部和中牟管理部。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分布的是比较的广泛的,大家如果出现了问题的话,只要前往上述的任意一个地址都可以帮助我们解决。随着经济的不断的发展,现在很多的人都会选择去经济发达的地方发展,那些地方也会更有前途。可是买房就成了一个最大的问题。住房公积金可以帮助我们解决资金上的问题,最关键的就是要去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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