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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办理公积金提取有哪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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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hn_4347 有用 1

南京办理公积金提取条件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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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颜 有用 1

南京办理公积金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
4、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
5、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6、工作调离、户口迁出本市、出境定居的

橙子_7928 有用 1

您好,南京办理公积金提取的条件是: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或者户口不在本市的;
8、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
2、
3、
4、7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服务费等费用: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本人、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男职工年满四十五周岁、女职工年满四十周岁,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4、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当向管理中心提供本人身份证、所在单位出具的提取证明和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单位到建行网点领购《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现金(转账)支票》。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到单位填写《南京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单》并向单位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单位核实后在《申请单》上加盖预留印鉴并出具《现金(转账)支票》。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属建行网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各区县职工到区县管理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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