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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慧云

山西房产政策谁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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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山西房产政策如下(仅供参考):
住房公积金是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由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是住房货币化的主要组成部分,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是住房制度的主要内容,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
单位和职工个人依法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对于改善中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截至2015年1月底,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达到1.1亿人。2900万缴存职工累计提取住房公积金3.9万亿元,其中住房消费类提取2.9万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2200万笔,总额4.3万亿元。得益于公积金政策,有4700万职工喜迁新居,改善住房条件。
日前,国家住建部明确要求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一步降低住房公积金使用门槛、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和增加公积金贷款额度。
那么我省住房公积金的最新政策如何规定?住房公积金怎样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又是什么?这些关于住房公积金的基础知识您都了解吗?
今日起,山西日报和省住建厅联合开设《山西住房公积金政策解读》栏目,为您逐个解答有关公积金的疑问,帮您掌握公积金常识,学会、用好公积金,敬请关注。
基础知识和缴存
1.什么是住房公积金?
答: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逐月缴存的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和强制性的长期住房储金。
根据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由在职职工和所在单位缴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进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并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与储蓄不同,住房公积金不能随便提取,主要用于解决职工住房问题,职工购房、大修、翻建或租房时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申请提取一定金额的住房公积金。
2.哪些单位应当为在职职工缴存公积金?
答: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3.住房公积金“在职职工”的范围有哪些?
答:缴存职工范围为上述单位的在职职工。即与单位有正式工作关系的单位工作人员和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伤病及产假(6个月以内)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4.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答: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为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当月工资。新调入职工为调入单位发放的当月工资。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不低于山西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列入工资总额的统计项目计算。
5.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缴存比例是多少?
答: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分别不低于5%,不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6.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如何计算?
答: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单位缴存额和职工个人缴存额两部分构成。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计算公式: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7.对截留、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如何处理?
答: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凡截留或挪用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限期归还,并按截留或挪用公款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8.单位如何为新参加工作(新录用)的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答:单位新参加工作(新录用)的职工,应当自录用职工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辖分理处办理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
9.单位如何为新参加工作(新录用)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从何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如何确定?
答:新参加工作(新录用)的职工,单位应当从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0.单位新调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从何时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如何确定?
答:单位新调入的职工,应当从该职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以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为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11.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时,欠缴住房公积金如何处理?
答:
(1)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改制、撤销、破产、解散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
(2)破产的企业,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应当依法优先予以清偿,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撤销、解散的单位,所欠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本息,比照所欠职工工资优先予以偿还,缴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3)单位不得因改制、合并、分立等行为而中止或中断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12.单位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的数额如何确定?
答: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根据实际采取下列方式确定:
(1)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补缴自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实施之月(1999年4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2)单位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为职工补缴。
(3)按照本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规定核定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13.住房公积金的利息如何计算?
答: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银传
(1999)45号)文件规定,居民个人的公积金存款,当年归集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三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公积金存款按年结息,每年6月30日为计息日。
14.单位如何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手续?
答: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太原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15.哪些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答:下列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
(1)停产、半停产状态的;
(2)发生严重亏损的;
(3)其他确有困难的情形。
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超过一年,需要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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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修、大修装修自住住房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的政策性贷款。
2月6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按照该意见,山西省将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到2020年,山西省要基本建立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36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A.调整户口迁移政策
全面放开中小城市落户限制
改革内容:全面放开建制镇和中小城市落户限制。在朔州市、忻州市、吕梁市、晋中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9个市的所辖城镇以及太原市、大同市所辖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政策详解:记者了解到,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是指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或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实际居住的;或在城镇范围内租赁房管部门、企事业单位、政府直管住房、廉租房、公租房和他人合法私有住房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租赁住房协议,且在当地房管部门办理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办理了《居住证》的;或居住在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并办理了《居住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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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房产政策: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我省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均应征收房产税。
“城市”包括设区的市的市区和郊区,不设区的市的市区:“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的城镇:“建制镇”指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工矿区”指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准,但尚未设立镇建制的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开征房产税的工矿区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条企业及应缴纳房产税的单位无租占用免税单位的房屋,应由使用单位缴纳房产税。
对免征房产税的单位和个人出租免税房屋,应由出租单位(个人)缴纳房产税。
第四条依照房产余值纳税的单位和个人,按下列办法计算缴纳:
一九八0年底以前修建的房屋,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修建的房屋,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没有房产原值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核定。
对改扩建或装修后的房屋,应调整房产原值。
第五条新建房屋从房屋入帐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没有验收入帐但已投入使用的,应从使用之日起征收房产税。
第六条除《条例》第五条规定免税者外,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医院、学校、幼儿园、托儿所自用的房屋;
二、营业用的人防设施暂免征房产税;
三、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暂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纳税单位或个人缴纳房产税有困难,需要减免税的,可根据我省税收管理体制规定,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定期给予减免房产税。
第八条房产税的纳税期限,按年征收,分半年缴纳。上半年应缴税款于六月份征收入库,下半年应缴税款于十二月份征收入库。房产管理部门收取的税金,按月缴纳房产税。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纳税人总分支机构不在一地或跨地区的企业,由房产座落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和《山西省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从《条例》实施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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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房产政策2015最新消息:山西简化住房公积金审批环节贷款力度再加大据经济之声《天下财经》报道,山西省多个部门联合出台新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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