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去估算

安淳雅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应该怎么写?

3 回答

共有3条回答

啊_5072 有用 1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
原告:身份信息,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周、王两人,其他同上。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如何如何,就是具体请求;
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直接说事实,以及对诉讼请求的理由以及法律依据。注:应该引用合同法相关条款。
此致,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就是被告的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原告:签名
年月日

展开全部回答

汉达装饰 有用 1

房屋买卖纠纷起诉书原告:王XX,女,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电话:XXXX。被告:张XX,男,汉族,XX年XX月XX日出生,住XXXXX,电话:XXXX。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违约金;
3、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被告双方于XX年XX月XX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XX年XX月XX日之前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然而直到XX年XX月XX日过后六个月,被告仍然未为原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推脱其责任,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的了原告的利益。为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望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XX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

尚尊装饰 有用 1

原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被告: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籍贯,工作单位,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一、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限期被告无条件交付原告之房屋合法手续。

二、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即日给付原告因延迟收房产生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人民币×××元,违约金×××元/天,(由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要求按照22元/月/建筑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补偿金,共计人民币×××元(大写:)

四、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因延期交房给原告办理房屋产权延期带来的损失×××元。(按银行现利率执行)

五、请求贵院判令本案包含诉讼费在内的一切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系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原告于200×年×月×日与被告签署了《商品房的买卖合同》,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龙悦花园×楼×门×××号商品房一套。合同中对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约定。原告于200×年×月×日将首付款人民币×××元,于200×年×月×日将贷款人民币×××元付于被告帐户,合计总房款×××元全部支付到被告指定帐户。原告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履行了自己作为一个买受人应尽的付款义务。根据合同第三条约定,该商品房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没有依照《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导致至今2008年×月×日,原告不能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严重违约且恶意拖欠赔偿款。按照合同第五条第一款之约定,“甲方应支付乙方已付款利息,利息自合同约定甲方应交付商品房之日次日起至实际交付商品房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第十七条损失赔偿额标准: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参照“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发布2008年房屋租赁市场指导租金的通知》中《红桥区2008年住宅房屋指导租金》06-05邵公庄新区22元/月/建筑平方米,以此为依据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自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的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提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及违约金的合理请求都遭到拒绝,被告故意躲避原告之询问,无奈之下,原告只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6月1日执行版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
一、本诉状副本×份(按被告人人数提交);

二、证据×份。
具状人:×××
×年×月×日

土巴兔装修客服

土巴兔官方客服,欢迎随时咨询

 立即咨询

亲,近期在了解装修吗?您是否想改变一下家里的布置,风格,收纳等现象?只需要一个报名申请您就能获得免费设计,赶紧咨询我吧!

相关问题 更多
最新回答
相关文章 更多
专题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就是指房屋买卖双方在房屋合同上面产生了不同的意见,而导致的一种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包含很多种,比如认证书相关的纠纷、延期办证的纠纷、二手房买卖的纠纷等等一些都是属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关键词:起诉状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市××村委会××路9号。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被告:×××,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市××路9号。联系方式:经常居住地:广东省××市××路9号。身份证号码:×××××××××××。第三人:××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址:××市××中心13楼D座。联系方式:×××××××。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向原告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40000元,并承担卖方未履行合同产生的全部费用;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9年×月×日原被告在××房产代理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居间斡旋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三方合同》。该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位于××市××小区B栋10层1005号个人住房,建筑面积为109.64平方米。产权转移手续由经纪方负责办理,买卖双方应积极协助和配合经纪方办理相关手续,并在签署本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办理产权转移所需的手续应由买卖双方各自提供的全部资料给经纪方。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买方给予卖方1个工作日宽限期履行义务,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如卖方仍未履行合同义务的,每逾期一日,应按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买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满10日仍未履行合同义务,买方有权单方接触合同,卖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予买方,并承担卖方未履行合同产生的全部费用,已收取买方的房款应当日退回给买方,买方不可再进一步要求卖方做任何赔偿或迫使卖方履行本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向被告支付了购房定金人民币20000元。依据合同的约定,被告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经纪方办理所购房屋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更名等的所有凭证和手续。但被告于2009年×月×日在毫无理由的情况下,明确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直至现在,被告仍无理拒不提供任何手续。期间,原告曾多次与其协商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坚决表示不予履行。2009年×月×日原告向被告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双倍返还定定金人民币40000元,但遭到被告拒绝,被告表示只返还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的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原告巨大的精力和时间,同时也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举例、管辖分析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举例、管辖分析

房屋的买卖是一件棘手的问题,因为其中不仅仅牵扯到前期地理位置的选择,还将在某种程度上决定费用的划分以及后期权利利益方面的知识,所以如果消费者缺乏一定的法律常识,没有拟定很适合自己的方案或者合同,那么很有可能在后期遇到麻烦的时候缺乏法律证据,从而使得自己的权利利益蒙受损失,那么今天为大家举例的就是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方面的司法解释,除此之外,还有关于管辖领域的细致分析。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举例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1、不动产纠纷仅限于部分物权纠纷。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是财产权的一种。我国物权法将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权是物权的完整形态,包含了物权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全部功能。用益物权是以对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他物权,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担保物权是以物的价值担保债权到期能够得到清偿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物权纠纷是基于物权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它与债权纠纷构成了民事纠纷的常见种类。2、物通常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两类。因不动产物权确认、使用、收益、处分和保护等发生的纠纷统称为不动产物权纠纷。实践中,区分不动产物权纠纷与不动产债权纠纷会产生一些歧义,例如确认房屋抵押合同无效究竟属于哪一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明确,按照物权变动原因与结果相区分的原则,确定纠纷的性质和案由。对于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关系,即债权性质的合同关系产生的纠纷,如物权设立原因关系方面的担保合同纠纷,物权转让原因关系方面的买卖合同纠纷,均是债权纠纷;对于因物权设立、权属、效力、使用、收益等物权关系产生的纠纷,则是物权纠纷。3、基于专属管辖属于强行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合意进行变通,其适用范用范围应当尽可能限定在确有必要的范围内。因此《解释》将适用专属管辖的不动产纠纷限定在“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除此以外的其他不动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房屋买卖的时候,我们不仅仅需要结合房屋本身的因素,比如地理位置或者硬件软件进行分析,而且还应该从法律的角度来进行自己权益方面的保障。比如上文为了避免一些房屋买卖过程中可能会产生的纠纷,就为大家从专业的板块举例了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除此之外还有责任的划分,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结合自己的实际具体情况进行前期的了解,以便于避免额外的麻烦或者困扰。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例分析

房屋买卖的过程中我们往往会遇到一些相对而言较为棘手的问题,它们一般都会牵扯到双方的利益问题,因此也会造成许多麻烦以及不愉快。那么今天针对这些板块的信息就着重出发为大家举例了较为常见的情况以及案例,并且不仅仅分析了其中的大概内容,还进一步从专业的角度出发回答了合适的应对措施以及步骤方法作为参考,希望能够帮助相关人士有效处理解决。一、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纠纷案例1、王某2012年购买了一处商品房,面积89.5平方米,王某按89.5平方米交了房款,2013年9月交房后,王某找专业人士进行测绘发现房屋面积只有80.5平方米,现在王某应该怎么样主张他的权利?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14条规定的处理原则,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介个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不予支持;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于支持。买受人决定不退房的话,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2、2008年4月,李某通过中介购房,并与徐某签订定金合同,交了10000元定金,后以徐某非产权人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合同并返还定金。答: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夏辉律师意见:徐某以自己的名义所实施的代理行为不违反《合同法》第403条“关于"隐名代理”之规定,无论徐某对相对人披露被代理人的具体情况在实施该代理行为前后,均不影响其委托代理关系成立。即若受托人徐某因委托人原因对第三人张某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张某可直接选定委托人主张其相应的合同权利。为此,本案李某认为徐某故意隐瞒争议房屋权属状况,且在未披露其与房屋产权人就该套房屋存在代理关系情况下即以自己作为出卖方与张某订约,该行为已对李某构成欺诈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案涉合同应认定有效。李某要求撤销合同并返还所付定金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应支持。3、已签署正式《房屋买卖合同》,但合同由买卖双方原因而未能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双方签署《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协议约定《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则表明中介公司居间成功,买卖双方各按总房价款的XX%支付佣金,买方另签署《佣金确认书》,确认应支付佣金数额。此后,由买方原因,买卖双方协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是否有权依据《居间协议》及《佣金确认书》向买方主张全部佣金费用?根据上海法院已生效之《民事判决书》(例:【(2016)沪0113民初530号】),法院认为居间协议系三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于居间成功的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中介公司有权要求应付款方支付佣金。鉴于中介公司未实际提供房地产过户等后续服务,法院酌情确认佣金金额,将诉请金额人民币16000元调整至人民币9000元。上文举例的是三个在日常的实际生活中极有可能会碰到的问题,通过案例的具体分析以及相对应的操作和处理方面的方法步骤内容,我们出发为大家介绍了对应的解决方法和准确的态度分析。目的就是帮助有意向学习相关方面知识的朋友解决相类似的问题,反之没有法律知识的人会因此而遭受额外的财产损失。因此结合实际分析就是十分重要的内容。

打开APP后继续操作

立即打开